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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资产处置企业所得税政策 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不再缴税

发布时间:2008-10-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9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对企业处置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范。

  文件规定,企业处置资产的,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凡是企业处置资产属于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从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平转为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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