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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737

附件1: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有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10个指导性检查项目的工作方案。各省税务机关在选定其中的3至5个检查项目以后,要在税务总局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确保检查质量。具体方案如下: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业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企业自用(包括经营性自用)、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是否申报纳税。十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一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问题。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10条“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执行。

    ④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第三、核实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重点检查项目。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二是技术开发费,是否 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三是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4)个人所得税(参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案)

   (5)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6)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7)印花税

    ①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8)其他地方各税

    2.建筑安装业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本地建筑业户的外出经营活动,应检查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备、纳税地点是否正确、有无漏征漏管现象、在异地取得收入部分的应纳税款是否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并缴纳入库。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④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其他地方各税

    3.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对主要品种的建材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4)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建材装饰材料经销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2)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3)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4)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而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6)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7)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存在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8)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二、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1)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食品(含保健食品)、饮料(含纯净水、矿泉水)、酒及食用酒精等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药品生产加工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中西药品(含保健药品)、药具(如注射器、避孕套等)、医疗器械等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1)进项税额的检查。

    ①一般检查:被查对象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程序。重点审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抵扣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

    ②重点检查:一是检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重点了解被查对象的进货渠道,审查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否真实结算,货款支付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是否有虚构药材等农产品收购业务和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行为;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等。特别是其收购药材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二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重点审查购进的各种仪器、仪表、设备(如色谱仪、光度计、水控仪器等)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从非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填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购进货物如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人体血液时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从非运输部门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等。三是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非生产部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改良、组装固定资产领用材料、免税产品耗用材料是否及时作了进项转出。

   (2)销项税额的检查。

    ①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检查。一是无偿赠送、发出试用样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二是有无利用往来账款隐瞒收入等问题。三是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计收入。四是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五是是否虚构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六是主要品种药品的库存,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②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的情况;支付给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金等。

  ③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药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药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④检查方法:一是重点抽查库存商品账,留意内容摘要有反映退货、调换货等易出问题的业务,审核是否存在收入未经销售账户核算,通过仓库直接销售商品,或用商品偿还债务,或以物易物等。二是重点察看往来账,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发现疑点,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销售货款、投资收益等长期挂账不计收益的问题。三是重点审查包装物。从企业外购铝塑板、包装盒、包装箱、瓶、袋、说明书等入手,审查其生产领用量与产品入库量是否相符。四是根据所用设备生产能力、运转时间、消耗电量等测算产量。

   (3)免税药品的检查。检查免税药品(如避孕药品药具)是否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新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是否计收入。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药品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税前列支与纳税调整的检查。一是是否存在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成本。二是是否存在虚增成本、人员工资、手续费或佣金、租赁费、其他支出等行为;重点检查销售部门的工资、提成、费用,重点审查费用单据的真实性。三是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四是结合行业特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财产损失、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重点检查企业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的相关发票和证明的真实性;重点检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相互挤占的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超范围列支技术开发费问题。六是各种财产损失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七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记入当期费用。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参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案)

    5.其他各税

   三、餐饮业

  餐饮业,属于服务业的一个分支,但根据国务院整规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在2007年继续开展“服务业娱乐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将餐饮业单独列出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餐饮业的检查对象,包括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看被查对象是否有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有,则应重点检查其有无将应交纳增值税的项目申报交纳营业税的问题。特别应注意检查是否有销售月饼、粽子、面食制品、酱货、烧卤食品等应税收入是否正确申报纳税。

    2.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餐饮业的应税收入,通常包括营业收入(餐饮收入、服务费收入、外卖收入、其他娱乐性服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对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如对租赁营业场所的企业是否存在以租金或装修费等支出抵顶餐费、少申报收入的问题),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核查;有无截留收入转入“小金库”的行为。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检查中,重点进行以下几项的比对:一是有重点地对原始凭证进行核查比对,采用电脑记账的被查对象,应着重核对电脑记载的收入信息,中小型企业应着重核对收银员与财务交接的交款单等原始凭证;必要时应实地检查核实纳税人5日的收入额以推算合理的收入区间,并对收入进行分类。二是将申报收入与POS机划卡收入进行比对。对POS机收入大于申报收入的要核实原因,对少申报收入的,应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补缴税款,并按征管法规定处理;对申报收入大于POS机收入的,核实POS机收入是否全部做销售,POS机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是否合理,若POS机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大型餐饮业高于20%、小型餐饮业高于10%,应重点对企业申报收入进行评估。三是将申报收入与税控机的的开票收入比对,核实有无隐瞒收入的情况。四是国税、地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有无申报异常。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3.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可参照营业税的检查内容)。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营业成本的检查。由于行业特点所限,餐饮业一般只按耗用材料计算直接成本(有实地盘存法、永续盘存法两种方法),而且只计总成本不计单位成本。检查中要对材料采购、入库、出库、库存等环节进行重点审核。二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三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四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五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六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七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一是针对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5.个人所得税(参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案)

    6.其他地方各税

   四、服务业娱乐业

   (一)检查对象

  1.服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代理、旅店、饮食(2007年将餐饮业单独立项检查)、旅游、仓储、广告、其他服务(如各类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

  2.娱乐业的检查对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包括附设的堂吧、商品部等)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被查对象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一是针对部分行业(如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参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案)

    5.其他地方各税

   五、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采取连锁经营模式的零售企业(如超级市场)。检查中,各地要对连锁经营的各个关联分店一并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1)被查对象资质的检查:一是是否有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特别是要核实其有无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变相登记为个体户而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二是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有无擅自实行核定征收或定率征收。三是是否使用税控收款系统;未使用税控收款系统的,其电子收款系统(如POS机系统、自行开发或购买的收款软件/财务软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是超市内有无挂靠的“店中店”,如有,是否按规定纳税。

   (2)进项税额的检查:一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检查。有无利用他人(主要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货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多抵进项税额。二是农副产品收购的检查(详见“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方案)。三是进项转出的检查。重点检查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如被盗、毁损、超过保质期的损失)是否及时足额地做了进项转出,特别要核实其有无将这些损失返回厂家以补差的形式或以进货压价的形式进行隐形处理。四是返利的处理。取得的各种类型的返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特别是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合理定性、是否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3)销项税额的检查:一是应税收入的完整性检查。重点检查其有无利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等是否正确计算了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包装纸箱的回收收入是否申报纳税;有无其他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二是应税收入的及时性检查。重点检查其往来账,看其是否存在故意延迟实现销售的问题。三是发票开具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有无应顾客要求开具票货不符的普通发票。

   (4)适用税率的检查。对小规模纳税人,重点检查其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补税,未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补税。对一般纳税人,重点应核实其是否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对擅自按自定“征收率”申报的,必须坚决纠正。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参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案)?  

    5.其他地方各税

   六、石油石化行业

    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目前,石油石化行业仍属于垄断性行业,在油气的勘探、开采、储运、炼制、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基本上都是封闭式运行;会计核算也都执行内部会计制度。以中石化(股份公司)为例,其总公司、省公司、地市级公司、区县级公司、零售网点,都实行以省为单位统一采购、配送,并执行《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制度》。

   (一)检查对象

  石油石化行业检查对象为上述两集团下属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及其所属的各级各类经济实体(下称“石化企业”)。石化企业进货渠道比较单一,一般都是由省级公司编制计划,下发地市公司执行,进货对象一般是国有大中型石化、炼油企业。少部分计划外用油,也要报省公司审批后再从其他炼油企业购进。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1)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检查

    ①对成品油进货环节取得专用发票的检查。石化企业一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如果有,可能造成库存不实,库存虚高,在季度、半年或年度盘点时,出现盘盈现象。特别是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数额较大,且长期挂贷方而无借方发生额的,应进一步确认其购进的真实性。
    ②对购进成品油资金支付情况的检查。石化行业的资金支付对象固定、金额较大、多采取省公司直接划转支付,也有部分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在检查中,重点审查其付款方与开票方是否一致,特别是现金付款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假付款或现金回流现象。
    ③是否在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为非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
    ④对运费发票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特别要注意代开发票的真实性、齐全性。二是将票面上的起运地、货物品名及数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以确定其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2)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①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成品油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②外购成品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

  成品油的正常损失标准(参考值)

    成品油      运输环节        仓储环节       零售环节

  汽油       500KM以内1.6‰     5.0‰          3.0‰

             500~1500KM 2.4‰

              1500KM以上3.0‰

  柴油           1.2‰          3.0‰          0.9‰

  (3)销项税额计提的检查

    ① 确认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及时入账并按规定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逐笔核对 “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企业报送的《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三表数量与加油IC卡信息进行核对;将“库存商品”与仓库保管明细账、销售日记账等进行抽样核对,必要时应进行实物盘点。检查中应重点关注通过各种加油卡、加油证等实行信用加油的用户以及不通过加油站直接从油库出库销售的销售业务,以及随同产品销售向对方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②确认视同销售业务(如将外购的成品油无偿赠送他人、对外投资、抵偿债务以及抵顶职工工资等),是否及时计提销项税额。要注意计税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 确认销售折扣、折让是否符合规定。
    ④ 确认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4)如何发现假账、两套账线索

  石化批发、零售企业,是商业单位,不存在生产加工环节,业务比较单纯。同时,由于成品油的购进绝大部分需要省级公司审批、下达计划,并统一购进分配,所以,如果企业存在假账、两套账的问题,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① 有进项,无销项。即企业购进成品油时都能取得专用发票,销售时(主要是采用直销方式时),只出库,不开发票,不计收入,少计提销项税。在此种情况下,要重点检查企业“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账及相关的出入库单据,并且于盘点表相核对,检查是否存在库存虚高的问题,或者存在“库存商品”直接对冲各项费用、支出的情况。

    ②两头不记账。即利用计划外自采油,不要发票,不抵扣进项,直接从购进地到销售地;或者入库后直销,不记库存,脱离监控。销售时,也采取利用部分非一般纳税人或管理不规范的运输企业,不索要发票(或索取后不入账),不记收入,两头在外,收入直接归入小金库。此种情况下,要重点检查成品油的销售去向、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企业营销管理部门装卸、运输费用的发生、核算情况,对资金流向异常、与工效挂钩的指标比例不合理、费用增减突兀等情况,找准突破口,一查到底。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账外设账,或利用销售产品在数量、质量、价格上的差异,混淆收入,以少代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有无将截留的部分销售收入计入企业的“小金库”;应税收入是否不计入规定的会计科目,而计入资本公积类科目或直接坐支现金,或将收入款项用于职工福利。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及时性。有无利用往来账户,按照企业自身的意图,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者恣意调整企业利润,控制当期的利润与应交纳的税款。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检查中,还要核查以下内容:一是财产转让收入。被查对象转让固定资产,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二是利息、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尤其是企业相互间拆借的利息收入、出租出借资产的租金收入、加盟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审查主营业务成本,看有无提高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量、单价来调节当期利润、降低库存成本的情况。三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5.个人所得税(参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案)

    6.资源税

    7.其他地方各税

   七、金融保险业

   (一)检查对象

  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保险业两个行业。金融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保险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金融业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企业在从事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边境证业务时,扣减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扩大扣减额以减少应税营业额的行为。三是对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将应征税的往来业务列入免税收入的情况。四是有无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冲减的情况。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应收利息,尤其是对挂账停息的逾期贷款要逐笔检查,看有无提前挂账停息。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抵债物资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滞后相关收益的处理有无问题。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四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支。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相关财税制度进行正确核算,有无隐瞒投资收益的情况。二是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折价后高于债权而又未退给原债权人的,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三是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四是多提的预提费用是否并入应税所得额。

    ④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

    ① 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重点检查:一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税的行为。二是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三是检查工资、奖金发放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制、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三是银行展业过程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一是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税款。二是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代扣税款。三是是否按规定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四是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五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5)其他地方各税  

    2.保险业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将保户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直接转入“本年利润”;再如将实行无赔偿奖励的支出直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三是有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无扩大分保人的保费扣减额,是否代扣代缴了分保人的应缴营业税。四是对于低于合同价收取的保费是否按合同价进行了纳税调整。五是检查退保业务,看其有无假退保、是否收取退保手续费。六是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七是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产品是否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保费收入,如企业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是否按保费全额申报纳税;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抵债物资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滞后相关收益的处理有无问题。三是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等其他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投资收益需补缴税款的部分,是否申报纳税。五是账外资产转入账内时是否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纳税。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企业与财产保险(尤其是汽车保险)定点维修点的理赔结算情况是否属实。二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是否超标。三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四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五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相关财税制度进行正确核算,有无隐瞒投资收益的情况。二是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折价后高于债权而又未退给原债权人的,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保险公司展业过程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年薪制、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5)其他地方各税

   八、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是否有特殊行业证书,是否存在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业务是否真实,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从生产企业收购边角料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票面货物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是否相应。对存在疑点的,要仔细核查其销售与货款收入情况,核查其损益情况,检查是否有真实交易,还可进一步检查其下游用废企业购进业务是否真实,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同时检查用废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为用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代开管理费、手续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购销合同,合同购买方是否与收票单位名称一致;是否销售了发票注明货物,账本上有无记载;是否收到货款以及收到货款的资金支付方式;货物从销售方到购货方的运输方式,有无运费记录。

    2.企业所得税

   (1)各项应税收入不真实、完整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重点检查各种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不入账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资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九、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1)进项税额的检查。一是是否存在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对于一次性收购农产品金额较大的,应当结合企业购进货物入库的过磅单、入库单、承运交货单(承运单位或人名称、车牌号、日期等)、运输发票等进行核实,对所购货物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确认。二是是否存在购进非农副产品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三是是否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民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特别要核实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是否存在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代之以自开农产品的情形。四是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五是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的现象。六是是否存在收购数量与生产、销售数量不配比或税负明显偏低且账上常年反映亏损的现象。七是是否存在将委托加工原材料列入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八是是否存在销售货物不如实申报纳税或账外经营行为。

   (2)销项税额的检查。一是检查其有无利用其可以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的便利条件,擅自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有无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有无挂靠农副产品企业的商贸企业利用“收购”的农副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二是核查其未开票收入、现金收入等是否全额申报纳税。三是有无其他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四是有无采取产成品不入账、下脚料不做收入等方式隐瞒销售的行为。五是计算销项税额时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故意混淆税率的情形。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参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案)  

    5.其他地方各税

   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一)检查对象

    2007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从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两个方面进行。高收入行业包括金融(含证券等)、保险、邮电通信、石油、石化、电力(含核电)、烟草、铁路、民航、医院、高校等各类从业人员收入较高的行业。高收入个人,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各类经济主体的股东、大型企业的高管人员、各类俱乐部人员和演艺明星(含主持人)以及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且未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本地的高收入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1.医院:在检查医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情况的同时,重点检查医生接受点名手术费、药品回扣等收入纳税情况。

  2.高等院校:重点检查教师兼职收入、课题费收入、讲课费收入等是否纳税。

  3.俱乐部:重点检查俱乐部人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也应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4.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主要检查各企业,尤其是中介机构(如各类事务所),是否如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及其家庭消费支出是否挤入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足额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本地独资、合伙企业数的30%。

  5.演艺明星:重点检查演艺明星的片酬、出场费、广告收入等是否足额纳税。

   (四)检查方法

    1.对于投资者个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三是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四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本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字[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五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对于从业人员应重点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项目经理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于扣缴义务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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