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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税法对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影响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46

     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的颁布实施,给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带来很大影响,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本文试对新旧法律的相关条款作一下对比分析,已求能够对其进一步贯彻落实有所帮助。

  1、计算公式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简称原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第五条则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原税法相比增加了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三项内容,其中:“不征税收入”是指财政拨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以及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即税法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亏损额。

  新税法将原税法在执行中的一些补充规定提到法律位置,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具合法性。

  2、明确了“收入总额”的形态和来源渠道。原税法只对收入总额包括的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他方面的内容没有做具体明确。新税法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这里规定 “收入总额”具有“货币”和“非货币”两种表现形式,来源是各种渠道,解决了过去对取得实物形态和从购买方以外的“第三方”取得货币或实物确定为应纳税所得产生的争议问题,为今后收入总额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保证。

  3、收入总额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新税法规定:“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与原税法相比增加了提供劳务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部分内容。

  4、增加了准予扣除的项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原税法相比在“准予扣除项目”中增加了“税金”和“其他支出”两个项目,取消了利息及工资(含三项费用)扣除标准的详细规定,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由3%提高到了12%.同时还增加了一些允许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即:

  ⑴、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下列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⑵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下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②自创商誉;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⑶企业发生的下列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⑷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重新列举了不予扣除的项目。新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与原税法相比取消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和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三项内容,增加了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以及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等项内容。

  6、规范了成本计算方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只有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使税企在成本计算上有了统一标准和尺度。

  7、明确了境外机构亏损弥补问题。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8、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新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⑵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⑶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虽然新税法已将原来一些补充规定和普遍使用的办法,如计算已销货物成本等也列入了相关章节之中,但还很不够,有的还不够明确,如国债的种类、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税金种类、与经营活动无关资产的界定、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标准等等,还需要实施细则和规范文件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希望在工作中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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