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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的解析

发布时间:2007-05-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64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第006号)(以下简称"国发[2006]第 006号文")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做出了新的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纳税人、税务部门等有关方面对是否存在"10%"的限制产生了争议。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上述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建议。
  一、主要争议
  国发[2006]第006号文发布后,各省级政府及税务机关为此迅速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细节,纳税人、税务部门等有关各方对此产生了不同观点,导致了争议的出现。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存在'10'"的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通知,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国发[2006]第006号文规定看,显然取消了"10%"这一限制条件,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56号)中报表填报说明却又在强调"10%"这一条件,即增长比例达不到10%的,加计抵扣额为零。国发[2006]第006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国税发[2006]第056号文在"10%"这一问题上显然存在矛盾,导致争议的出现。
  二、从经济学角度对上述争议的分析
  (一)企业技术开发行为的经济学特征
  1.技术开发行为的外部性。外部性(externalities) (或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是当事人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而对外界产生的影响。正面影响称之为正的外部性或者外部经济性,负面影响称之为负的外部性或者外部不经济性。企业技术开发行为通常会对社会的其他成员产生正的溢出效应,原因在于技术开发产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知识产品,一旦被运用和推广,会在社会范围内产生远高于创新者私人收益的社会效益。
  2.技术开发行为的高风险性。高风险性即所谓的不确定性。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产品能否被消费者接受)、开发风险(技术成果能否转化为市场能接受的商品)和技术流失风险 (技术成果被竞争对手取得并在市场上竞争的可能)等。鉴于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科技投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世界各国往往通过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
  3.技术开发行为的高投入性。企业技术开发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本的投入,而且一项成熟的技术成果也要经过实验室阶段、中间扩大阶段和产业化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需要的资金通常多倍增长。在政策支持乏力的情况下,民间往往缺少投资意愿,这就需要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措施等来加强企业技术开发的投入。
  综观全球,许多国家者防巴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我国也已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而税收优惠作为政府的税收调节工具,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导向作用,会影响企业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具有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及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作用。这正是国家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行为税收支持力度而出台"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新政策的主要原因。
  (二)予以"10%"限制的初衷及效果分析
  原有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的条件,其主要目的不仅在于鼓励企业增加技术投入,而且还有刺激企业连续增加比上年更多的技术投资的意图。这一规定对促使企业技术投资总量的增加和持续性方面,无疑具有显著的效果,但它同时会对具体的开发企业产生不公平影响,直接促使企业人为调节技术开发投资。可以设想,某一企业在特定年度的技术投资总额巨大,但却未能超过上年度的技术投资总额,"10%"的限制等于直接剥夺了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显然有失公平。要知道,企业技术投资有它自身的规律,可能前期需要大量投资,后期投资额会相应降低;也可能在前期的技术投资发生后,后期的投入额相对平稳。而10%的限制性规定,则导致企业屡屡为达到增长"10%"而人为调整技术开发投资在各年度的分布的情况。
  三、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解释,消除争议,维护相关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的立项审批,严格控制技术开发费的列支范围,使这——税收政策发挥应有的效应。
  (一)取消"10%"的限制
  基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新政策带来的诸多争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补充或政策解释,修改新申报表相关说明,明确取消"10%"的限制,即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是否比上年实际增长10%,都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因亏损不能抵扣,或者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以后连续的5年内结转抵扣。
  (二)加强技术开发的立项审批及税务确认
  由于这一优惠政策影响面较广,力度较大,为了保证其充分发挥实际效应,保证国家税收不因个别企业的弄虚作假而流失,必须从源头上确保企业技术开发行为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观目标相一致,加强技术开发的立项审批及税务确认是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时,应重点控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前瞻性,使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主管税务部门对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应重点控制企业实际的技术开发行为、技术开发支出与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的一致性。
  (三)严格控制技术开发费的列支范围
  在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的10大项目中,根据实践经验,必须进一步对下述几个方面从严控制:
  1.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仅指记入"管理费一技术开发费"科目的研发人员的实际工资,不应包括三项费用及各项劳动保险等。因此,在计算加计扣除额时必须注意剔除"管理费一技术开发费"科目中三项费用及各项劳动保险。另外,由于企业技术开发人员往往不是专门人员,还应该注意将这些"兼职"人员的工资支出按从事技术开发所耗用工时或占用时间等进行合理配比。
  2.一次性记入费用的关键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试验中不可替代的关键设备,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3.研究设备及实施的折旧,是指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由于企业的技术开发往往占用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常常存在将技术开发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的折旧全额计入技术开发费。因此,在计算加计扣除额时必须注意要将无法划分的可按工时或占用时间等进行合理配比。
  4.原材料及半成品费用,仅指研发、试制过程中耗用的原辅科,包括单台的样品样机,不包括技术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可供对外销售的成品所耗用的各项物料。
  5.委托其他单位研制费用,不包括外购的属于无形资产的支出。
  6.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技术开发项目有关的直接费用,不包括研发人员的差旅费、通信费、房租等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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