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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关联企业节税方式

发布时间:2005-03-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946

“移花接木”

  正常纳税企业,同时专门创办一个能够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减免税政策的关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同一处办公,同一个贸易对象,生产同样的产品,但是又往往不是一个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表面上是分别核算,实际上“料、工、费、利”根本无法划分,造成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低、利润多,而正常纳税的企业恰恰相反。正常纳税企业往往能够长久地留存,努力树立企业形象,创建企业品牌,培植企业的客户群,并悄悄享受其所创办的“关联企业”的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而一旦“关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结束,便被马上注销或干脆成了查找不到的“跑逃”户,或换个地方继续注册,重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肥水外流”
  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手段,正常纳税企业将商品或产品低价销售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再高价出货,以转移利润,实现逃税。
  税务部门在今年的一次房地产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建设的大型高价楼盘以接近亏本的低价委托给其所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的房产销售代理企业高价出售,将房地产开发所获得的利润全部转移到关联的销售代理企业去享受减免税的优惠,这样既减轻甚至减掉了增值额,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一箭双雕,转移收入,调节利润,实现逃税,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暗渡陈仓”

  关联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提供劳务、资产转让、贸易定价和贷款利息增减上,不按常规计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抬高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高劳务价格,或者多列成本费用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将利润截留住,躲避了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可以避免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最近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某工厂定单滚滚,生意兴隆,但是财务报表反映的却是连年亏损,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是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将产品配件高价买来进行拼装再低价出货,达到降低税负、少缴增值税和转移利润的目的,逃避了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将利润截留在本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税务部门对这家企业的进货价按照非关联企业的市场价格重新作了调整核算,查补了税款。

“体外循环”

  正常纳税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或轮转对开发票,使企业利润达到“体外循环”,收益相互抵消,增值额相互抵免。
  在所得税上,由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无偿使用正常纳税企业的场地、设备和人力,生产和销售成本费用均在正常纳税企业列支,而利润却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产生,在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形式上,成本费用低的正常纳税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成本费用高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汇算清缴,减少高税负企业的利润,增加低税负企业的利润,人为地使税负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从而造成正常纳税企业连年的亏损,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却利润累累。

“偷梁换柱”
  正常纳税企业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套用发票,盖上自己企业的公章使用。
  如有一家生意火爆,天天翻台的酒店每月的用票量少的可怜,经过暗访发现他们使用的是其他酒店的发票,顺藤摸瓜调查后发现这两家酒店是同一个老板,虽然这家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的关联饭店生意平平,但是发票的使用数量却大的惊人。
某贸易公司将货物高价交付给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货运企业运输,取得货运发票抵扣其增值税,又能得到货运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少交企业所得税,这家企业有时甚至以不要货运发票为条件获得较低的货运价格,降低了货运成本,但同时又毫不客气地从运输营运能力有限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货运企业开货运发票进行抵扣或列支成本。

    以上种种方法,都是利用关联企业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忽视了征管法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规定,势必适得其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利用关联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正确理解关联企业的有关规定。如关联企业的界定、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调整应纳税额的情形、调整计税收入额的方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报审备案、调整时限等问题。

    一、关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三、调整应纳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四、 调整计税收入额
   属关联企业的纳税人,如发生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报审备案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六、调整时限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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