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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项检查揭开加油站低税负谜底

发布时间:2007-10-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3890

 
    油价连连上涨,加油站税负反降,南阳市国税局开展专项检查———

  河南省国税局最近公布的信息显示:南阳市卧龙区国税局在最近开展的成品油销售行业专项整治活动中,利用核实量价法不仅破解了成品油税负低的难题,而且规范了整个行业的税收秩序。截至目前,该局已查补税款26万余元,该行业平均税负由检查前的0.53%上升到1.12%,整体提高了110%.

  成品油销售行业税负连年下降

  “随着国内石油市场的不断开放,原油价格的不断攀升,石油市场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然而市场的繁荣并没有带来税收的增长,该行业税负甚至逐年下降。”卧龙区国税局局长张照川说。

  针对这种情况,该局组织人员对成品油销售行业的税源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了疑点,主要有:一是行业整体销售额下降幅度较大。汽油价格飞涨没有带动加油站销售额的增加,通过对12家加油站初步分析,得知这些加油站2005年总体销售额2423万元,2006年油价上涨了15%,而销售额却下降了400多万元,仅为2015万元。二是行业整体税负偏低。如今加油站大多生意兴隆,而且油价一路飙升,但该行业整体税负不增反降,2005年该行业整体税负为0.54%,2006年为0.51%.

  根据这些情况,该局决定使用核实量价法,对成品油销售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核实量价法的思路为:盘实库存,账实核对,以存定销,重点评估。

  “以存计耗”查出偷税者

  该局在专项检查中加强对库存的盘查,核实库存,以存计耗,切实掌握加油站真实的销售情况。

  前段时间,该局在对某加油站进行信息采集时,发现该加油站有3个圆柱形储油罐,其中A罐月初、10日、20日、月底测量油面高度分别为30厘米、80厘米、40厘米、50厘米,B罐相应时间的油面高度为45厘米、10厘米、65厘米、30厘米,C罐的油面高度为80厘米、65厘米、30厘米、10厘米。评估人员根据这些信息,利用《圆桶油罐库存容积自动计算表》,对其库存情况进行测算得知,该加油站当月销售A罐90﹟汽油最少应为4196.72升,销售B罐93﹟汽油最少应为6158.10升,销售C罐柴油最少应为8918.02升,当月合计最少应销售19272.84升。以此推算,纳税人当月最少购进90﹟汽油6047.91升,购进93﹟汽油最少4800.44升,当月合计购进数量为10848.35升。

  而该加油站当月的申报资料显示,当月共销售各类成品油11500升,购进各类成品油11000升,销售数额与税务稽查卡读取数额基本相符,购进数量与其申报抵扣的数量相符,但与税务部门的测算数存在很大差距,说明加油站很可能存在机外销售和购进不入账现象。于是决定约谈该纳税人。约谈中,当评估人员询问加油站负责人是否存在不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和购进不入账问题时,该负责人开始不承认,评估人员遂将税收管理员一个月内各时段采集的《成品油零售行业动态信息采集附表》拿出,显示A罐月底的油面高于20日的油面高度,加油站负责人无言以对。在事实面前,该负责人终于承认曾购进3000升90﹟汽油,直接入罐后未记账,另外采取直接从油罐抽取的方式销售给农村零售加油站柴油7000升、90﹟汽油2000升。最后,该公司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合计1.1万元。

  从销售价格入手发现问题

  为了解开加油站税负偏低的谜团,卧龙区国税局还集中精兵强将,对问题严重的6户加油站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4户都声称税控加油机损坏不能使用,而且都几乎没有库存,这难道仅仅是巧合?

  该局车站路分局分局长陈俊东介绍,他们围绕决定销售额的两个基本因素———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开始了调查。

  先从销售价格入手。他们兵分两路,一路去石化公司了解国家牌价,一路对加油站进行价格暗访,发现除了个别加油站的销售价格比国家牌价低1分~3分外,大部分都与国家牌价持平。排除了低价销售的因素,疑点就集中在了加油站的申报价格上。他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一户加油站购进的全部是90#汽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却有93#汽油的销售,企业是不是存在账外经营?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加油站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账面平均销售单价4.05元/升,而普通发票开具平均单价4.52元/升,每升相差0.47元。发现问题后,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该负责人承认没有购进过93#汽油,但因为93#汽油的利润高,他们以次充好,把90#汽油代替93#汽油进行销售。最后,该加油站自查补税8940元。

  根据核算公式确定销售实情

  在此基础上,该局又从最基本的核算入手,根据公式:检查期内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油量+检查期内购进油量-期末库存油量,检查人员对企业当期销售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一些加油站计算出来的销售数量远大于企业账面销售数量。细究下去发现问题原来出在计量单位换算上。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是以升为计量单位的,而从石油公司购进时是以吨为计量单位的,这就存在单位换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照汽油1吨为1388升,柴油1吨为1176升的标准进行换算。而一些加油站在对油品进行计量单位换算时,所采取的换算基数偏小,如某加油站购进汽油按1吨为1350升进行换算,仅此一项,2005年、2006年两年就少计销售近16000升。还有的加油站在汽油换算时只按1300升的标准进行折合,每吨少折合了88升,仅此一项每吨就影响销售收入近400元;每吨柴油只折合1100升,每吨少折76升,影响销售收入310元。

  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对相关加油站的销售数量进行调整,督促其补缴税款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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