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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行业税收政策解析及涉税风险提醒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06-11-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3089

    一、白酒行业税收政策调整过程及生产工艺流程、涉税业务。

  (一)税收政策调整过程

  1994年以前,省级税务机关对税率有一定的调整权。

  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规定交给商业部门收购的定为40%税率,“三精一水”兑制的定为30%税率。1985年将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减按30%税率征收。同时,各省为维护酒类企业白酒的生产,由全额征税改为扣包装征税,一般每吨粮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优质酒扣的更多。

  1992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集中的中央(国务院),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不准扣除包装,价外费用也开始征税,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斤(5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税价格调整方法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补缴消费税。同时提出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粮食白酒降5%、薯类白酒提高5%。

  (二)、白酒生产

  1、白酒的主要生产方法

  (1)酿制:通过发酵、蒸馏生产原浆白酒。

  (2)调制酒:通过对高度酒的加糖降度等将高度酒调为低度酒。

  (3)兑制酒:用外购或生产的酒精加基酒及其它原料调兑成市场需要的白酒。

  (4)委托加工白酒:将原材料发送给受托单位,委托受托单位生产加工本企业所需要的白酒。

  2、主要涉税问题

  生产白酒所需要的原料:粮食、糠、麦麸子、稻壳、酒瓶(包括旧瓶)及瓶盖、包装盒、赠品(不是奖品)、包装箱、电力、煤及其他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等。

  所涉及的进项税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经税务部门代开的);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农产票收购发票;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发票;公路运输发票;铁路运输发票;进口货物增值税完税凭证。

  白酒销售的主要渠道:①销售给商业经销单位和消费者。②销售给销售公司。③发放福利。④赠送他人消费和用于广告。⑤用于市场展销,如商场、酒店等。⑥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⑦投资入股。⑧用于分配股利。⑨偿还债务。

  不同销售的适用税率:①正常销售的销售额及价外费用按20%征收消费税,按17%征收增值税;销售粮食、糠、麦麸子、稻壳、煤等原材料13%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购进货物17%征收增值税;②将产品用于发放福利、赠送他人、广告、展品等按组成计税价格的17%计算征收增值税,按20%征收消费税;③将产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入股、分红、偿还债务等按当月最高销售价格的17%征收增值税计算,按20%征收消费税;④生产的热力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单独核算纳税的厂内浴池耗用的热力应按对外销售价计税;⑤生产的电力、二氧化碳和干冰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⑥委托加工白酒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在销售时只纳增值税;⑦生产的酒糟和饲料经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白酒业常用节税方式点评

  1、节税的原则:节税通常也称为避税,要掌握三个原则:一是避税不能偷税,首先指导思想不能以偷税为目的;其次,不能采取违法手段;第三,节税结果不能造成偷税。二是采取节税措施要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三是,选择最佳筹划方案。如:在选择将产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案时,不但要考虑应税消费品要以最高销售价格计算交纳消费税。增值税也要按最高计税价格计税。这样就不能选择将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方案。当然,确实是以当期最高价或高出当期最高价计算的也可以选择这一方案。总之,要选择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征税或属于偷漏税手段的方案。

  2、几种常用节税方法点评。

  (1)、在资金紧张、本月销项税额较大而上期又没有留抵税款或留抵税款较小的情况下,筹集资金及时取得进项税凭证。原因是经济环境造成不付款销货方不开发票的状况。这种方法最符合正常经营的节税方式,可以说不存在偷税风险。

  (2)、运用农产品抵扣政策节税。

  (3)、设置独立纳税的废旧物资收购部。

  (4)、分设销售公司。

  目前有些酒厂专门分设销售公司避消费税,以抵于市场价格将粮食白酒先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将酒销售给市场,避免高额20%的消费税。

  存在的风险是:关联企业价格问题。税务机关要依酒厂销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价格征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再如前述关联企业的条件。

  (5)、利用代购代销政策委托外地收购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原料。

三、白酒业税收风险分析。

  避税与偷税只有一墙之隔,这一墙就是税收政策,所以,避税手段不能违法。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不缴少缴税款就是偷税。

  (一)、税务机关目前在日常工作中非常关注的几种偷税行为:

  1、供、产、销一条龙配套不入帐。

  2、假报投入产出比,使税务机关无法知道一定的投入究竟生产出多少产品,将多产出的产品销售不入帐。

  3、大量索取运费发票抵扣税款。

  4、利用虚假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和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二)白酒业偷税的新动向

  自2006年4月1日起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从价部分由原来的薯类酒15%和粮食酒25%,统一合并为20%比例税率。在新老政策交替时期,白酒生产企业出现的四种偷税方法应予关注:一是虚假退货。销售公司或经销商将2006年4月1日前已经销售的部分粮食酒虚假退回酒厂,4月1日以后酒厂重新开票销售,按20%的税率计提消费税,少缴5%的消费税。二是滞后申报。将2006年3月份已经实现的粮食酒销售,当月不入帐、不申报,到4月1日后再入帐,按20%的税率申报消费税,同样少缴5%的消费税。三是提前开票。3月底大量开具薯类酒销售发票,其数量远远超过实际库存数,同时申报交税,虚开部分的薯类酒待4月1日以后才生产出来,以此躲避5%的消费税。四是错票重开。将部分实属开错的发票以假退货的形式进行重开发票,重新申报,同样躲避5%的消费税。

  四、酒业筹划案例分析。

  酒类筹划案例:设立销售公司避税

  花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没了一家独立核算的酒业销售子公司,采用生产成本加最低10%的利润率低价的方法将生产的高、低档白酒全部销售给销售子公司,然后再出售。因为没有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业务,所以也就没有第三方的可比价格,这种筹划方法也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但是,母公司没有预测到母公司本身由于低价销售要承担高额费用支出的问题,年终母公司出现了高达1000万元的亏损。而子公司则由于没有太多的费用支出,酒进价较低致使销售利润较高,扣除各项可以支出后,年终利润高达3000万元,缴纳了990万元的所得税,整个集团当年税后利润仅有3000—990—1000—1010(万元)。

  后经专家测算要实现母公司没有亏损,则需把1000万元的亏损额通过增加销售收入的方式从增加对销售子公司的销售价格中得到补偿,即需要增加销售收入1000÷(1—25%)=133333(万元),同时增加了33333万元的消费税支出。这样,母公司不再亏损,子公司增加了1333.33万元的成本支出,集团实得利润变为3000—133333=166667(万元),税后利润为1666.67×(1-33%)=1116.67(万元)。与当前相比,可为企业集团增加1116,67-1010=106,67(万元)的可用利润。

  点评:

  这个案例给企业提供一种思路:说明将消费税筹划为最低并不一定带来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还需要认真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问题。

  失败原因:顾此失彼,另外,税务机关也可以按销售子公司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依10%倒求(两次)母公司应给子公司的价格


五、税收政策走势预测

  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白酒行业进行税收政策调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保留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政策,调整后,粮食白酒从价计征税率下降了5%。

  根据此前财政部草拟的《关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保留白酒消费税复合计税方式,统一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税率水平按现行税赋水平设计;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暂维持每斤0.5元不变;对白酒关联交易制定具体的计税办法,规范消费税税基。”

  基于此,在短时间内,上述白酒业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将保持稳定,白酒企业期望的取消每市斤0.5元的从量消费税等政策将继续予以保留,同时,税收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白酒企业的税收管理力度,加强对白酒企业利用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的检查;对一些地方政府自定的税收优惠,如先征后返等,国家也将予以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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