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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更加优惠

发布时间:2006-10-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49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以下简称“本通知”)就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
   一、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
   199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在该通知中,适用税收优惠的范围限定在国有、集体工业企业。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才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本通知将适用范围明确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

   二、进一步明确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
   原规定的具体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本通知规定的具体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与原规定基本一致。
   三、税前扣除更加优惠
   原规定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额增长达到10% 以上(含10% ),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 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 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 ,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也就是说,原规定是盈利企业附加扣除以当年应纳税所得为现,小于应纳税所得,可以全额附加扣除,大于则限额扣除,不再接转以后年度,本通知则规定,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研究人员工资可据实扣除,不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可以看出,这是本通知变化的核心内容,一是没有技术开发费较上年增长10%的条件限制,二是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扣除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结转期限为五年,三是研究人员工资不需要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可见,税前扣除更加优惠,大大增加了技术开发附加扣除的含金量。
   四、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原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扣除,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提高了1个百分点。
   五、放宽加速折旧的条件限制
   原政策对加速折旧限定了如下条件:
   1、用途。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行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而本通知规定,除增加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还明确,企业只要是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六、修改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原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面公正所得税2年。本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根据以上政策变化不难看出,国家在对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将给与很大的支持,企业应及时了解这一政策,加大技术投入,用足用或者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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