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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日前发出

发布时间:2006-09-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36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在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中规定的。 
    此《通知》是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出的。 
    首先,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而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加速折旧,《通知》规定今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以单位价值30万元为准分为两类情况,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而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通知》还强调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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