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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出台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重新界定

发布时间:2006-08-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吴月霞 来源:青年报 阅读数:1268

   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1994年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会给企业职工、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个人破产

    何时出台,仍存争议。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但立法者和专家们仍存在争议。

  “适用范围问题是破产法的老问题,我还是坚持认为范围适当扩大一些为宜。”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说,“企业破产法不能只适用于企业法人,我认为可以扩大到非企业法人,如私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甚至自然人。”

  “尽管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的债务人和个人经营投资者多属中高收入阶层,但其中的一些人收入和经营并不稳定,一旦出现经济波动,很可能会引发资不抵债现象。如果没有明确的处置办法,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童海保认为。

  然而,许多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然而我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虽然目前还有一些专家对个人破产态度谨慎,但如果说几年前要不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人们还争论不休的话,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时候建立比较合适。

  “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在比较完备的征信体系和物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他们的发展历程和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童海保说。

  ■企业职工

  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听说今后我们再被拖欠工资,就不能优先得到补偿了。为什么保护职工权益,只管过去不管将来?”北京邮电器材公司职工杜玉珩有些担心。“现在,我们公司效益不错,但将来要是不行了,工资发不下来了怎么办?”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折衷方案,并得到委员们普遍认可。郑功成委员称之为“一个能够接受的妥协的方案”。

  然而,妥协的结果又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相当普通。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半年对山西、甘肃、青海、安徽、福建、湖南等六个省的不完全调查,这些省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3.05亿元、医疗费3.08亿元、职工安置费10.08亿元、职工经济补偿金1.23亿元。

  “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建议,要从制度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养老、医疗等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

  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审议的重点,也是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国有企业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经济,更关乎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

  原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出台,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

  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前,还有约2000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

  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沈爱琴认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公司负责人

  为企业脱困提供一线生机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重整能为企业借助社会力量摆脱困境带来一线生机,对于我们这样拥有上万职工的大企业来说十分重要。”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关锡友认为,“企业一旦重整成功,能够有效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工人失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和解或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

  ■相关立法

  合伙企业法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中国的合伙企业将摆脱重复纳税的问题,更好地开办企业。

  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卢瑞华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解决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为合伙企业开拓了一条门路,使有钱的人和有本事的人可以更好地合伙开办企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也针对合伙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出规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应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做出必要的限制。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

  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此前,中国立法机构一直在斟酌是否为外企在华参与合伙“开绿灯”。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删去原先规定,改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督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该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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