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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前期费用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钱红燕 阅读数:826

在PPP项目前期阶段,主要由政府方主导并为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而垫付部分可研、设计、勘察等费用,后期经过公开招标确认社会资本方后,一般会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PPP项目的前期费用。由于政府方主导阶段税务问题并不是PPP项目关注的重点,而项目公司成立后为了确保纳税行为的合法合规,降低税收负担,此部分需要支付给政府方的前期费用自然成为重要的税收筹划问题以及涉税争议。本文针对目前前期费用在PPP项目执行阶段所导致的税务问题,进行财税分析从而提出应对意见,为PPP项目公司的税务管理提供部分实施思路。

目前,前期费用的涉税问题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在增值税方面,由于政府方通常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故项目公司在向政府方支付前期费用后,只能取得政府方开具的财政票据,导致项目公司无法抵扣此部分费用的进项税。针对此问题可以考虑将前期费用按照合同执行情况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合同已经签订、服务已经完成且发票、款项已经支付的已履行合同;二是合同已经签订,供应商尚未提供服务,也未支付款项或者开具发票的未履行合同;三是预算在前期费用中支出但尚未签订任何供应商合同的未签约合同。

对于第一类已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与政府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供应商服务为项目公司提供,已经开具的发票做冲红处理,重新向项目公司开具发票,付款采用委托付款,这样项目公司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若协商不成项目公司确定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也可与政府方沟通,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税负成本。第二类未履行合同可以通过政府与供应商签订变更履约主体合同,将原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发票开给项目公司,款项由项目公司支付给供应商;第三类未签约合同统一由项目公司负责签约、履行即可。

在所得税方面,若项目公司取得的财政票据不合规,或者政府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交付的是第三方开具给政府方的票据,无法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进而将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针对此类问题,首先如果确定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则应要求政府方开具合规且经税务部门认可的财政票据;其次对于第三方开具给政府方的票据,仍然可以通过与政府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供应商服务为项目公司提供,以确保“三流合一”,实现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目标。

综上,由于PPP项目各阶段的实施主体并不一致,各主体都会倾向于设置有利于自身的条件,且项目识别与准备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阶段,也是决定项目成败与否的关键谋划阶段,因此,对于前期费用所涉及的税务风险问题,各方都应充分考虑理论与实务的差异,提早沟通协调,明确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加强应对措施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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