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与新收入准则相衔接,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规范。但是该解释并未涉及税务处理,实务中PPP项目的税务处理各行其是,税务处理的不完善也造成了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本着税收规定不明确之前,先按会计制度处理的原则,结合PPP项目的业务实质,就PPP项目合同的增值税处理做了一些思考。
会计处理中将PPP项目的业务模式分为三种,即无形资产模式、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未来取得收益是否固定或者可确定,按照准则的要求,即是否可形成一项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如果可以就是金融资产模式,否则就是无形资产模式。
比如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未来取得的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业务实质是社会资本方提供了两项单独的服务,同时每项服务也收取了对应的支付对价,其一为政府提供了PPP项目资产建筑服务,政府提供该资产的特许经营权作为对价,其二是运营该特许经营权获取运营收入。如此一来,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账面确认的收入包括建造服务收入及运营服务收入,账面确认的成本包括建造成本、运营成本及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账面盈利与项目整体实际盈利情况一致。只是增值税的缴纳或许存在问题,如果按照会计处理来计提缴纳增值税,势必造成增值税下的收入大于企业实际取得的收益,究其原因,在于从政府方取得的无形资产没有对应的进项税可供抵扣。就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非现金对价这一业务,如果交易对方不是政府,采用非现金对价的支付方式,社会资本方作为一般纳税人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取得的非现金对价可确认相应的进项税额,而因为该项业务中的主体是政府,造成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却无对应的进项税金,使得企业运营期间取得大额的运营收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却无进项税金可供抵扣,税负大大增加。
金融资产模式的本质是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和运营两项服务,获取政府事先确定的支付对价,按照收入准则,应当将交易价格在两项履约义务之间分摊,确定建造服务收入、运营收入及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利息收入,确认的成本包括建造成本和运营成本,账面确认的盈利与项目整体的盈利一致,从业务的实质出发,企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与账面确认的收入一致,不存在差异,按照确认的服务对应的增值税税目及税率,在服务完成时或开票孰早缴纳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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