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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发布时间:2006-04-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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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纳税信用概述
    第二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和分值
    第三章  纳税信用等级的确定及分类管理办法
    第四章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五章 动态监控
    第六章 税务师事务所在纳税等级评定中所起的作用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
    税务登记考评表
    税务登记考评表(续表)
  纳税申报考评汇总表
  纳税申报考评表
  账薄凭证管理考评表
   税款缴纳考评表
    违法情况考评表
    纳税人基本情况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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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纳税信用概述
第一节   信用概述
一、信用的含义
一般而言,信用包含三层含义:
其一,信用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的行为准则。“无信不立”是我国传统道德的核心,一个人失去信用就意味着与之交往的相对人将面临不可预测的道德风险。
其二,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金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因此,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须具备的要素。
其三,信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即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债权、担保、保险、票据等均以信用为基础,同时诚信也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从市场经济角度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西方人将诚信看作“最好的竞争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为本是市场经济基本准则。
二、信用的特征
(一) 信用具有人格性。信用作为一种资格,它表明一种特定的法律和社会身份、地位;信用是一种道德上的人格利益;信用体现为一种人格权。
(二) 信用具有财产性。信用以财产为基础;信用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侵害商事信用主要承担财产责任。
(三) 信用具有信息性。信用由信息构成;信用是可以量化的信息;信用是一种信息服务机制;信用也是一种信息监督机制。
  三、信用的产生与发展
  私有制出现以后,社会分工不断发展,大量剩余产品不断出现。私有制和社会分工使得劳动者各自占有不同劳动产品,剩余产品的出现则使交换行为成为可能。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商品流通出现了矛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经常发生困难。例如,一些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时,购买者却可能因自己的商品尚未卖出而无钱购买。
 于是,赊销即延期支付的方式应运而生。赊销意味着卖方对买方未来付款承诺的信任,意味着商品的让渡和价值实现发生时间上的分离。这样,买卖双方除了商品交换关系之外,又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信用关系。当赊销到期、支付货款时,货币不再发挥其流通手段的职能而只充当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正是由于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使得商品能够在早已让渡之后独立地完成价值的实现,从而确保了信用的兑现。整个过程实质上就是一种区别于实物交易和现金交易的交易形式,即信用交易。
 后来,信用交易超出了商品买卖的范围。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交易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从此,货币的运动和信用关系连结在一起,并由此形成了新的范畴——金融。现代金融业正是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场行为的主体大多以延期付款的形式相互提供信用,即商业信用;在市场经济较发达时期,随着现代银行的出现和发展,银行信用逐步取代了商业信用,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信用形式。
总之,信用交易和信用制度是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信用交易的产生和信用制度的建立促进了商品交换和金融工具的发展;最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成为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信用经济。
四、信用的价值
《市场报》 (2002年04月17日第二版) “信用”价值几何?这样报道:有关研究表明,我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不高乃至失信,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约6000亿元人民币。比如我国企业替外商加工一个玩具只赚几元人民币,外商拿到国际市场上可以赚几十美元甚至上百美元,这是为什么?人家卖的不仅是产品,还有企业信用,这里面包括资本信用、商业信用、知识产权、管理技术等。因此说,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影响企业的商誉;商标代表着企业信用,诚信和信用就是企业的市场形象,就是金钱。
具体的讲,企业信用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来说,信用等级低,将增加企业的发债成本,在我国债券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发债企业兑付风险的情况下,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将很难获得发债额度。2、对企业申请贷款、担保来说,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其贷款利率或担保费率将提高,或者要求比较苛刻的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甚至得不到贷款或担保。3、对企业投标来说,信用等级低,将降低企业的竞争力。4、对企业商业往来来说,企业的付款记录不好,供货商将要求提高现金结算的比例,从而增加企业的资金需求,增大企业的经营成本。5、如果企业在有关部门看来信用记录不好,企业将被当作重点监控对象,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如果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被主管部门公开披露,企业的经营环境将大大恶化。
 
第二节 纳税信用
一、纳税信用的概念
纳税信用是企业信用的一个分支,指纳税人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状况。
二、纳税信用的特征
首先,纳税信用的内涵限定在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上,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管理方面,二是履行纳税义务方面。
其次,纳税信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遵守税务管理制度、履行纳税义务的评价。因此,纳税信用的取得是由税务机关评定授予的。
最后,纳税信用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遵守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为主要依据,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管理的工作制度。
纳税信用评定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遵守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评定主体为税务机关。
四、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意义
评定企业纳税等级,其意义就在于加快税收体系建设,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确立诚实、信用、互尊、互重的新型征纳关系,提高征管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努力营造诚信纳税、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
施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可以促进纳税人健全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改善税收执法环境。施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同样是建立诚信税收机制、激励诚信纳税的有效手段。
另一方面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由于纳税信用的评定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从这个角度讲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属于国家信用的范畴。企业不仅能享受税务管理方面的优惠待遇,更重要的是高等级的纳税信用等级为企业赢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向社会传递诚实守信的荣誉!总之,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与税收政管中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 建立了新型征纳关系。税务机关让诚实守信的纳税人获得优待回报和便捷服务,让有偷、骗、逃税行为的失信者受到重创,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经济环境,会使纳税人倾向于遵从诚信的观念越发强烈,由此会使征纳之间的互尊及信任关系越发明确。
   (二) 建立了以优化服务为重点的税收支持体系。给信用好的纳税人替工税收支持与服务,无形中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提升了企业价值的含金量,也极大地改善了纳税和投资环境,使征纳双方共同营造了“依法纳税守信用,承诺守信齐发展”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
     (三) 建立了征纳双方激励竞争机制。对内,根据各类纳税人的分布比例,可综合反映一个部门、一个干部的征管情况,间接评判其征管工作质量,从而促进和激励其改进工作及加强管理;对外,增强了纳税人自律守法意识,促使纳税人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积极争评守信纳税人,珍惜和保持A类等级荣誉成为纳税人的自觉行动,密切了征纳关系,建立了相互促进,互为守信,共同提高的激励竞争机制。
    (四) 合理配置了税收人力资源。随着征管户数增加,以及对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要求不断提升,税务人员的工作量趋大。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后,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辖内不同信用类别纳税人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主动调整、合理安排征管力量,有重点地强化对C、D类纳税人的监控和管理,使有限的税务管理资源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五) 为建立综合财税信用体系提供了经验。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分类管理,为构筑综合财税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即建立财政预算信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管理制度和在内部建立行政信用管理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同时,为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作出了贡献。
第三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主体及对象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主体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主体,是指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可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实施机关为税务机关。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机构,是指税务机关设立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的机构。由于我国目前在地方设立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关,同时两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辖有交叉,为统一组织协调两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各级国税、地税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履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职责。
(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1.省级税务机关
根据《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局领导为组长,征管、法规、稽查、办公室、税政等相应部门、岗位组成。
评委会在国、地税部门分别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1) 主要负责全省范围内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2)  A级纳税人的评定工作。
2.地、州、市级税务机关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地州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职责:
(1) 主要所管辖范围内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2) 市(地、州)评审委员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复审。
3.县市区税务机关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
县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职责:
(1) 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2)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进行初审上报。
三、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职权划分
《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以国税收入为主的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初步评定后送同级地方税务局签具意见进行评定。 对以地税收入为主或只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初步评定后送同级国家税务局签具意见进行评定。所谓以国税收入为主的纳税人,是指按缴纳流转税为划分标准的,不以实际缴纳的税额为依据,比如某一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他地方各税,其中增值税年应纳税额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缴纳120万元,其他地方各税缴纳20万元,增值税有国税局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地方各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则该企业应为以国税收入为主的纳税人。根据以上规定,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职权划分如下:
(一) 国税系统初步评定的职权
《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对以国税收入为主的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初步评定。具体指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的初评由国税机关负责。
 (二) 地税系统初步评定的职权
《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以地税收入为主或只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初步评定。也就是说,除缴纳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以外的企业单位,都由地税系统负责初评,具体包括以营业税应税项目为主的企业。
四、国税、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协调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采用两套税务机关分别负责纳税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一个纳税人涉及缴纳的税种既涉及国税系统又涉及地税系统,因此交叉管理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后,自2002年1月1日新办的企业,无论流转税由哪个税务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税局征收管理,这一变化需要两套税务机关信息相互沟通,征管措施相互配合,因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更需相互协调,使得评定过程结果客观、公正。
在纳税等级评定过程中,两局根据权限划分,采取初步评定与签注意见的办法相互沟通,也就是说,以国税收入为主的企业单位,由国税局按职责范围初步评定,然后将评定资料送交同级地税机关,由同级地税机关签注意见最终评定。以地税收入为主的企业单位,由地税局按职责范围初步评定,然后将评定资料送交同级国税机关,由同级国税机关签注意见最终评定。
当国税局和地税局就同一纳税人评定纳税等级出现不同意见时,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所谓就低不就高,是指两者相比,取其低。具体讲就是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或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四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及评定涉税范围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
纳税信用是企业信用的组成部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评价,因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个会计年度以上(含两年)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综合上述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应当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个(含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纳税人,具体为企业、企业设立的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评定涉税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主要反映的是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状况,因此其评定的范围限定在纳税人涉及的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得的税费之中。因此《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费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所有税、费(不包括社会保险金等)。” 具体包括:
(一) 税收。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农业税、牧业税、契税等由海关或财政部门征收的税款不在评定范围之内。
(二) 税务机关征收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不包括税法明确规定代征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
第五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 进行。所谓依法,就是对评定的内容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价,不得人为变通。所谓公正,就是对每项评定指标做出判断时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所谓公平,就是在评定过程中对相同的情况,应该有相同的评价结果,不得在横向比较中有高有低、时紧时松。所谓公开,就是税务机关的评价行为过程、结果应该对外公开,接受纳税人查询,接受新闻媒体的报道、采访。以上基本原则是保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真实、权威的保证,应该贯穿在整个评定过程。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本制度
(一) 实行国、地税联合评定、联合授予。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同级国税、地税共同评定,联合授予。
(二) 纳税信用等级每一年评定一次,以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两个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期。
(三)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评,按照评定内容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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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和分值
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一、评定内容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通过税务登记,可以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务登记管理情况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项目之一,标准分值14分,占总分的14%。
税务登记管理情况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基础信息情况;税务登记变更情况;扣缴税款登记情况;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情况;税务登记年检和换证情况;银行账号报告情况;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一) 税务登记申报基础信息。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登记项目的信息。重点要求是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 税务登记变更情况。是指纳税人已经申报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变更登记信息的情况。
(三) 扣缴税款登记情况。是指纳税人发生法定的代扣代缴扣缴税款义务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登记项目信息,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情况。
(四)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情况。是指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
(五) 税务登记年检和换证情况。是指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年度检验,年检时是否按规定如实提供了有关信息。税务登记证换证,是指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更换时是否提供了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
(六) 银行账号报告情况。是指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将银行结算账户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登记主管机关,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报告。
(七) 纳税认定情况。是指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各种认证手续,办理认证时是否提供资料齐全、真实。
二、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是评定的基本标准,涉及税务登记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 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登记时限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 税务登记申报基本信息的规定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 税务登记变更的规定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变更登记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 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 其他有关资料。
(四) 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五)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  开立银行账户;
(2)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 领购发票;
(5)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 办理停业、歇业;
(7)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 开立银行账户;
(2) 领购发票;
(3)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六) 税务登记的年检和换证规定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七) 银行账号报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八) 纳税认定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认定标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条件的,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的。
新办企业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预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的。
分支机构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转制企业
企业转制后应先按规定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转制企业,可按规定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定量标准以下的企业
原有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 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以上;
   (2) 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3) 能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且近三年内未发生偷、骗税及严重欠税行为;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并且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 申请认定的时间
1.原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在次年一月份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2.新办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3.转制企业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在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4.新开业的个体经营者,一律暂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三) 申请认定的程序
1.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
2.报批
纳税人领取表格后,应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然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 营业执照;
(2)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所有副本);
(3) 有关合同、协议、章程;
(4) 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名单及证明;
(5)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
(6)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7) 新办企业验资证明;
(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每年审验一次,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的新办企业)均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年审申请,接受检查审验。
年审内容
  (1) 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 上一年度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和申报、纳税情况;
(3) 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账簿的设置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状况;
(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
政策界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取消资格三种结论。
1.取消资格
  经年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 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商业在180万元以下(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工业在30万元以下的。
(2) 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在会计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一个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② 有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③ 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的;
⑤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年审手续
1.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年审申请,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和《年度应缴税金明细表》,并如实完整填写。
2.报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逐项如实填写所领取的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税务登记证正本及所有副本;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填写上年度实现数);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审验确认
(1)主管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资料,应认真进行审验,对审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局审批。
(2)市国税局对年审资料将逐户审核并做出年审结论,然后交主管国税机关执行。
4.年审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市国税局的批复,对年审对象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1)对经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加贴年审合格贴花后发还纳税人。
(2)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次页上方加盖“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连同制发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一起送达纳税人,同时收缴其未使用完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3)对限期整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缓贴花,制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同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按销售额依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
  3.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计分标准及扣分
税务登记项目评定的计分标准如下表:
序号 评定内容 标准分 评分说明 备注
1 税务登记申报基础信息情况 2 按时1分、准确1分 评定依据为征管法及其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
2 税务登记变更情况 2 按时1分、准确1分 
3 扣缴税款登记情况 2 符合规定 
4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情况 2 符合规定 
5 税务登记年检和换证情况 2 符合规定 
6 银行账号报告情况 2 按时1分、准确1分 
7 纳税认定情况 2 符合规定 
合  计 14 本项分扣完为止 
第二节 纳税申报情况
一、评定内容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通过编制书面申报表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一定期限内按规定应纳税情况的法律行为。纳税申报的载体是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既是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工具,也是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征收、及纳税检查的法律依据,因此纳税申报最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申报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最重要的评定指标之一,分值23分,内容涉及按期纳税申报率、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情况。
(一) 按期纳税申报率,是指纳税人实际按期纳税申报次数,与应按期纳税申报次数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申报率=纳税人实际按期纳税申报次数/纳税人按期应纳税申报次数*100%
主要考察纳税人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实际按期纳税申报次数的确定。根据《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附件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参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纳税人实际按期纳税申报次数,指的是评定年度内纳税人按规定应缴税款中,实际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次数;未按期,指的是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以及未申报的情况;经审批延期申报后在所延期限届满前申报的,视为按期申报。应根据纳税人评定年度应缴纳税种、相应税种实际申报的时间等确定。
实例1:如某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评定中根据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签收返还的所有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两个年度实际申报24次,但是有3次申报超过了规定的次月10日以前,属未经审批延期申报的情况,那该实际按期纳税申报次数为21次;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两年为8次,年度汇算应为次年3月底以前申报,两年2次,共计10次,经评定该企业全年预缴申报7次,其中一次超过法定期限,汇算经审批延期,在延期限定时间以前完成申报,所得税实际按期申报次数8次。评定年度实际按期纳税申报次数为29次。
2.纳税人按期应纳税申报次数的确定。纳税人按期应纳税申报次数根据纳税人所缴纳税种和相应税种规定的申报期限、次数确定。如实例1,该企业按期应纳税申报次数为32次。
(二)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是指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纳税额占实际应纳税额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税额)*100%
该指标用以评价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比率越高越好。
1.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的确定。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是指纳税人在上报各税种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各税种的应缴税额。包括按时申报的税额和逾期申报的税额。
2.税务机关查补税额的确定。税务机关查补税额,是指税务征收机关、检查机关等在履行纳税检查时查出的纳税人少报、漏报或瞒报的税额,以及因计算错误少申报的税额。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多报税款的,应以应缴税额计算该比例。
(三)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是指扣缴义务人实际按期申报代扣代缴报告的次数与应该按期申报代扣代缴报告次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扣缴义务人实际按期申报代扣代缴报告的次数/扣缴义务人应该按期申报代扣代缴报告的次数*100%
用以评价代扣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报告的情况。
(四)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是指代扣代缴人实际申报的扣缴税款与应扣缴税款的比率。其中应扣缴税款是指代扣代缴人实际申报的扣缴税款与税务机关查补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代扣代缴人实际申报的扣缴税款/(代扣代缴人实际申报的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查补的代扣代缴税款)*100%
上述两个指标的确定同1、2,在次不再赘述。
(五)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是纳税申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评价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资料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期抄报税等。
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初步建立起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
(一) 基本规定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书。
6.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各税种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
1.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4.资源税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5.企业所得税
(1)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
(1)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
(1)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2)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
(3)企业根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4)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5)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8.房产税
9.城市维护建设税
10.土地增值税
11.车船使用税
12.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三、评价项目标准和标准分值
(一) 纳税申报评定项目的计分标准如下表:
序号 指标名称                             标准      标准分值 备注
 纳税申报率                              100%         7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100%         7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100%         2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100%         2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情况   齐全、真实      5 
 合计                                                23 
 (二) 评分办法
   1.纳税申报率评分
   纳税申报率得分,反映纳税申报率标准的完成程度,是计算的纳税申报率与标准分值的乘积。计算公式如下:
按纳税申报率综合得分=按期纳税申报率*标准分值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评分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得分,反映企业纳税申报的准确程度,是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与该项目标准分值的乘积。计算公式如下: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得分=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标准分值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评分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综合得分,反映代扣代缴义务人按期进行代扣代缴申报的程度,标准分值为2分,实际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综合得分=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标准分值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评分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得分,反映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的准确程度,是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与该项目标准分值的乘积。计算公式如下: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准确率综合得分=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标准分值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情况评分
要求纳税申报表数据正确、项目填写齐全、按期抄报税,财务会计报表完整、按时报税,其他纳税资料报税及时。其中:纳税申报表数据正确、项目填写齐全标准分值2分;按期抄报税、财务会计报表完整、按时报税标准分值2分;其他纳税资料报税标准分值1分。
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资料报税得分5分,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规定的分值扣分,扣完为止。
实例2:某工业企业增值税按月申报、所得税按季申报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算清缴、其他税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按时申报。2004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评定过程中,实际情况如下:
2002年度情况:
1、第一季度所得税没有按期申报;
2、印花少申报25元,经税务稽查补交;
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20000元,查补税额6600元;
4、共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500元,但是经税务机关稽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20元;
5、假设该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准确、及时完整,2002年度共计申报税额1258000元。
2003年度情况
1、4月份增值税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限期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于5月20日申报,税款倒挂。
2、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经审批延期申报,在延期内申报。
3、房产税的申报规定为一年两次,第一次在6月10日以前,第二次11月10日以前,企业6月10日前未申报,11月10日前一次性全部申报缴纳。
4、8月份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500元与工资薪金一并申报,扣缴营业税2000元,营业税未申报。全年申报的代扣个人所得税25600元
5、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及时、完整、正确。2003年度应缴纳各税1510000元,本年度未进行纳税检查。
试分析纳税申报评定得分:
1、按期纳税申报率。
按规定应按期申报的次数为增值税两年24次、企业所得税两年10次(预缴申报一年4次,年度申报2次)、房产税两年4次,合计应按期申报次数38次。
实际按期申报次数=应按期申报的次数-未按期申报次数
根据评定情况,未按期申报次数为2002年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未按期申报1次、2003年增值税未按期1次、房产税少申报1次,合计3次。实际按期申报次数35次。
按期纳税申报率=35/38×100%=92.11%
按期纳税申报率得分=92.11%*7=6.4477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两年实际申报缴纳税款=1258000+1510000=2768000
两年应申报税款=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税额
税务机关查补税额为印花税25元、企业所得税6600元合计6625元。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2768000/(2768000+6625)*100%=99.76%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得分=99.76%*7=6.98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应按期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次数为个人所得税两年24次,营业税代扣发生时申报,应申报1次,合计应按时申报次数25次,实际申报24次,代扣营业税未申报。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24/25*100%=96%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得分=96%*2=1.92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实际申报的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24500+25600=50100
应申报的代扣代缴税款=50100+920+2000=53020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0100/53020*100%=94.49%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得分=94.49%*2=1.89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情况评分
根据实际情况,得5分。
纳税申报项目的综合得分=4.66+6.98+1.92+1.89+5=20.36分
第三节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一、评定内容
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权利义务的凭证。从财务会计的角度讲, 账簿主要用于核算企业的经济效益,反应企业的经济成果。从税收的角度讲,账簿是纳税人记载、核算应缴税额,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主要数据来源。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环节。
根据《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账簿凭证管理评定内容包括:财会制度及软件报送情况,会计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发票保管、开具、使用和取得情况,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情况。标准分值共计14分。
(一) 财会制度及软件报送。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适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使用的会计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情况。
(二) 会计账簿凭证管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以及按规定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管理行为。
(三) 发票保管、开具、使用和取得情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发票保管,是指开具发票的单位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的行为。
2.发票开具。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是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3.发票使用。是指发票的印制、保管、开具、领购、取得等各环节的总称。
4.发票取得。是指未开具空白发票的领购和支付款项时发票的索取。
(四)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税控装置,是指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购置安装的控制收入的专用设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为防止虚开、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而购置安装、使用的专用设施,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
二、相关规定
(一) 会计制度及软件报送方面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 会计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发票保管、开具、使用和取得方面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关于发票的保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3.关于发票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关于发票的使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5.关于发票的取得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发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三、评价项目标准、标准分值及评分办法
账簿凭证管理评价的项目、标准分值和评分办法如下表:(表见下页)
序号 项目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办法
1 财会制度及软件报送情况 2分 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置的分值扣分,扣完为止。
2 会计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4分 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置的分值扣分,扣完为止。
3 发票保管、开具、使用和取得情况; 5分 按规定保管、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得5分,有不合格项目的根据情况扣分,扣完为止。
4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情况 3分 不按规定安装、有意破坏、私自改动的全部扣分、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置得分值扣分,扣完为止。
 合计                  14分 
第四节 税款缴纳情况
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完全彻底地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一、评定内容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最终体现在税款缴纳上,税款缴纳情况,就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应纳税款的情况。根据《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税款缴纳情况通过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欠缴税款情况来评价的。标准分值23分。
(一)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税款占当期申报应纳税款的比率。反映纳税人当期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度,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当期应全额上缴入库,也就是说应纳税款入库率应等于100%,当实际纳税款小于当期应纳税款时,说明纳税人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
(二)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是指当期纳税人实际入库的代扣代缴税款占当期代扣代缴报告申报的应入库税款的比率。反映纳税人当期实际入库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三) 欠缴税款
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与实际缴纳税款的差额,是用绝对额反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相关内容说明
(一) 税款缴纳的基本规定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款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向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二) 税款缴纳的方式
1.自核自缴(三自纳税):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开缴款书并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备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转账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方式。
3.预储账户缴税(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4.支票缴税:在法定的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查支票的有效性后,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作为完税凭证,然后集中报缴数字、支票清单,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该方式需在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计算机实现联网后方能实施。
5.现金缴税:对未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现金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零散税收缴纳也适用该方式。
6.信用卡缴税: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信用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在查询信用卡的余额大于应缴税款后,开具完税凭证,征收税款。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方式。
(三)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的情形和方法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 税款的缴纳与延期缴纳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1.增值税、消费税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内资企业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5.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6.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7.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 扣缴、代征税款
1.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2.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处理。
4.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六) 税款补缴与退还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十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2.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3.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七) 纳税担保
1.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2.纳税担保的形式
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纳税人也可以预缴纳保证金。
3.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4.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八)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和手续
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评价项目标准、标准分值和评分办法
(一) 税款缴纳项目标准及标准分值见下表:
序号       项目内容              标准     分值               备注
1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100%     15分 
2     代缴代扣税款按期入库率     100%      4分 
3     欠缴税款情况              无欠税     4分 
 合计                                     23分 
(二) 指标评分办法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是反映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指标,是指在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税款和评定期限内申报应缴纳税款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的税款*100%
该指标得分为指标完成程度与标准分值的乘积,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综合得分=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公式中的指标完成程度,就是指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按《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理解,应该是指纳税人在评定期限内按规定申报并实际入库各税款的累计数,应根据企业所纳税种的申报交纳数额、交款书及银行交税单等确定。当期申报应缴的税款,是指评定期限内纳税人申报应交各税种应缴纳税款的累积数,包括申报但是实际未缴税额,应根据应缴纳各税种的申报表确定。
从该指标计算结果看,不能反映出各税种申报缴纳情况,同时也不能反映出各税种各个纳税期是否按时交纳的情况。但是,如果按计算公式理解当期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税款计算,也就是说将当期理解为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就要分税种、分纳税期计算,那就会出现计算量大,分值在各个税种、各个纳税期限之间分配的问题,同时该办法也无相关的要求,没有政策依据,因此在没有明确前,应按评定期各税实际申报缴纳税额合计和各税申报税额计算。
2.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是反映扣缴义务人按期足额交纳所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指标,是在规定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和在评定期限内申报应缴代扣代缴税款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当期申报应缴代扣代缴税款×100%
该指标得分为指标完成程度与标准分值的乘积,计算公式如下: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综合得分=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涉及指标的确定及问题同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3.欠缴税款情况
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款与实际缴纳税款之间的差额。欠税包括经审批延期缴纳的税款。根据《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所属期间欠缴税款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不得分,在5万元以下的酌情扣分。对“评定所属期间欠税”有两种理解,一是评定的两年期限内累计欠税,二是评定期限截止日期的欠税余额。如果本项目的第一个指标是按评定期的实际申报缴纳税款合计占评定期的应申报缴纳税款合计计算的,则应为第二种理解,如果是分税种、分应纳税款申报缴纳期限计算实际缴纳税额占分税种、分申报缴纳期限应纳税款计算,则应为第一种理解。
实例3:如某企业2003年2004年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如下表:(表见下页):
请计算税款缴纳情况的得分。
  1、计算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得分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1720+1830)/(1735+1817)*100%=99.94%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综合得分=99.94%*15=14.99
项目 2002年 2003年 备注
         申报税额 实际缴纳税额     申报税额    实际缴纳税额           欠税
增值税              1500             1485         1550               1565 0
企业所得税           200              200          230               228 2
房产税                20               20           21                 21 0
土地使用税            15               15           16                 16 0
合计                1735             1720         1817               1830 2
代扣个人所得税      5.6               5 6         5.8                  0.8
  2、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得分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5+5.8)/(5.6+6)*100%=93.1%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综合得分=93.1%*4=3.72
3、欠税扣分
欠税合计2.8万元,小于5万。
欠税分值=4/5=0.8
扣分=欠税分值*欠税额=0.8*2.8=2.24
得分=4-2.24=1.76
项目合计得分=14.99+3.72+1.76=20.47分
第五节 税收检查情况
一、评定内容
税收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活动。税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检查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其有无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其次检查纳税人对国家的征管制度和办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是否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等问题;最后检查纳税人对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根据《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税收检查情况的评定内容包括: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查补税款情况、其他税收违法记录。标准分值共计20分。
(一)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是指纳税人因偷税、抗税,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反税收管理制度,已构成犯罪并受到刑法惩罚的纪录,或者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 税务行政处罚纪录。是指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管理制度,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纪录,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获资格证书、没收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三) 查补税款。是指经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除正常申报税款以外应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税款。
(四) 其他税收违法纪录,是指纳税人除涉及税款以外的违反税收管理制度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 涉税违法犯罪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及惩罚的规定包括:
1.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6.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伪造、制售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0.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涉税行政处罚方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涉税行政处罚的行为及处罚规定包括:
1.税务管理方面。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款缴纳方面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票管理方面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评价项目标准、标准分值
(一) 评价项目标准、标准分值见下表:
序号       项目内容        标准        标准分值 备注
 1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无            10分 
 2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无             5分 
 3 查补税款情况         无查补额           3分 
 其他税款违法行为记录      无              2分 
 合计                                     20分 
(二) 评分方法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标准分为10分,无任何涉税犯罪记录,得10分;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或有偷、逃、骗、抗税、虚开专票、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等犯罪记录之一的,不得分。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标准分为5分,评定期内无任何税务行政处罚得5分,评定所属期内仅有一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能按期缴纳的,根据情节酌情扣分;评定期内二次以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不得分。
3.查补税款情况。标准分为3分,评定期经检查无补税的,得满分,有查补税款,且查补税款占当期应纳税款10%以下的能按时缴纳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4.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标准分为2分,没有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记录和查补税款情况的得满分,有其他涉税违法纪录的酌情扣分。
第六节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考核纳税人的硬件设施及纳税人的规模等,从另一个角度考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与诚信度。
一、评定的内容。
根据《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评定的内容包括诚信经营情况、财会人员配备情况、经营场所和核算地情况,标准分值6分。
二、相关内容说明
(一) 诚信经营情况。指企业是否按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审查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审查企业是否有重大的违约行为;是否有重大的涉嫌诉讼案件,有无工商、环保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
(二) 财务人员的配备及专职财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重点审查企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三)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核算地。是指企业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签定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
三、评价项目标准、标准分值及评分办法
评价项目标准、标准分值及评分办法见下表:
序号 项目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办法 评分说明 备注
1 诚信经营情况 3分 企业申报、评审机关抽查 按照规定诚信、合法经营
(2分) 
2 财务人员的配备情况 2分 企业申报、评审机关抽查 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2分) 未配备的不得分
3 经营场所 1分 查看企业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核算地
(1分) 
 合计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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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纳税信用等级的确定及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节 纳税信用等级的概述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以日常税收管理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秩序进行。根据考评分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纳税信用等级证书、标识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设计格式、授予单位制作。纳税信用等级证书配有正副本,以方便纳税人开展经济活动。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记录将纳入全省国、地税系统信息网络管理,作为经济资讯供社会查询。
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我省于2005年4月2日在全国第20个税收宣传日,公布了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铁合金厂、嘉峪关市精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0户全省首批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有关领导在公布大会上强调,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实现征纳双方的和谐共同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纳税信用等级的确定,以评定项目得分为基础,划分不同级别的信用等级在实质的意义上,是为了实行分类管理,将有限的征管力量集中到真正需要的地方。
第二节 A级纳税信用等级
一、A级纳税信用等级标准
A级纳税信用等级,为最佳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关根据规定的评定项目内容,对纳税人进行考评,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且原等级为B级的可确定为A级。考评得分虽然在95分以上,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也不得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一) 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 评定期内新发生欠缴税款的;
(三) 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 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 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 评定的信用等级为C级的。
二、A级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 审批确认的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为A级纳税人进行公开宣传,授予纳税信用A级标志、证书;
(二)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自取得资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三) 免予当年的税务登记证验证;
(四) 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 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六) 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七)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便利措施。
第三节 B级纳税信用等级
一、B级纳税信用等级标准
B级,为良好纳税信用等级,确定标准是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95分以下。但是有下列情形的,既使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也不得评为B级纳税信用等级。
(一) 评定期内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
(二) 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在90%以下的;
(三) 评定期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 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 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六)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另外,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二、B级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对B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四节 C级纳税信用等级
一、C级纳税信用等级标准
C级,为一般纳税信用等级。确定条件为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含20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 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 评定期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 骗取税收优惠政策上、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四) 有意破坏、私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二、C级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对C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 列入税务机关日常监控对象;
(二) 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
(三) 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对象;
(四) 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五) 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六) 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七) 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八) 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五节 D级纳税信用等级
一、D级纳税信用等级标准
D级,为不良纳税信用等级。确定条件为考评得分在20分以下。
二、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管理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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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一节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组织管理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组织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可见,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评机关。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是指具有独立执法权的税务机关,报税分局、税务所。为进一步明确两局的责任和事权范围,本办法规定:对以国税收入为主的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初步评定后送同级地方税务局签具意见进行评定;对以地税收入为主或只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初步评定后送同级国家税务局签具意见进行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或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对外公布时,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得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如果存在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情况时,则由设置一致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管理机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征管、法规、稽查、办公室、税政等相应部门、岗位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国、地税部门分别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以及A级纳税人的评定工作。
各市(地、州)、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市(地、州)评审委员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复审;
县(区、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进行初审上报。
 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权限,由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决定。
第二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步骤、环节以及评定机关在各环节中的权限。根据评定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环节有两种,一是必经环节,包括初评、复审、公示、通知,二是选择环节,主要是指复议。
一、 初评
所谓初评,是指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对象按规定进行考评后,得出初步评定意见的行为。初评是最终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基础,初评要经过评定对象信息采集,采集信息分析、计算,综合判断等过程。
(一) 评定对象信息采集。是指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项目内容,收集评估对象相关信息资料的行为。评估对象相关信息的采集途径有三个,一是评估对象提供,二是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资料中选取,三是现场检查。
根据评定办法的规定,收集的信息至少应包括一线几个方面的资料。
1.税务管理方面的资料,包括:评定期内的税务登记资料,如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登记年检资料、银行账号报告书面文件、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等,评定年度内纳税申报资料,如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书、抄报税资料、会计报表等,税款检查处理决定书,财会制度备案报告,财务软件报送纪录,发票登记簿等。上述资料以书面形式为主,可从评定对象取得,同时还应从征收管理机关取得。其他应了解的税务管理信息包括账簿凭证的设置管理、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保管等,这类信息一般不会形成书面的资料,评定人员应进行现场调查登记。
2.税款缴纳方面的资料。具体包括评定期内各税种缴纳税款的缴款书、核算应缴税金的各明细账、缓缴税款的审批文件等。
3.税务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纳税人基本的信息。如关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评定对象的机构设置文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同时还要检查记录办公场所、财务核算地等状况。
执行初评的人员,应尽可能全面完整的按照规定的项目指标收集有关资料,并通过两个渠道获取的资料进行对比,以审查收集资料的真实性。
(二) 采集信息分析、计算
采集信息分析计算,就是将收集的评定对象的资料与有关规定进行对照,分析判断采集资料的真实性,属于定性分析的项目,分析是合法还是违法、是好还是差、违法的程度如何等,属于定量分析的项目,计算相关指标的比率,并与标准对照。
(三) 综合判断
综合判断,就是根据采集信息分析计算的结果,对评定对象做出初步的纳税信用等级的确定。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客观、公正、公平的要求,首先应考虑实际得分;其次应进行必要的横向比较,切忌情况相同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发生。三是征求评定对象的意见,听取意见并认真核对。
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分别上报县、市、区税务局。
二、复审
复审,就是上级评定机关对下级评定机关的评定过程、依据、结果、程序等进行复核、审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县、市、区或市、州、地税务局评定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复审,并根据评定权限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或分别上报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确定。
(一) 复审的主要内容
复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评定资料信息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2.分析计算的指标比率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无误。
3.评定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4.初评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定人员是否和评定对象之间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定。
5.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二) 复审结果处理
根据评定办法的规定,复审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复审不合格,认为初审依据不足、分析计算错误等,可以发回重新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或由复审机关自行评定;二是认为初审依据充足、分析判断正确,予以确认,或报上级评审机关审查确认公布。
 三、公示
公示,是对拟确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意见的行为。公示并不是确定,只有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你授予的等级没有异议,才能确定。
本办法规定,对拟确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并由省评委会统一向纳税人颁发证书和标识。
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告知有关各方。
四、通知
通知,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告知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办法规定,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应自评定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和证书标识等送达纳税人。
五、复议
由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按照行政法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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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动态监控
第一节 动态监控概述
一、 动态监控
动态监控,是指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确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监督,有不符合规定条件即予以调整变更信用等级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跟踪监督,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可见,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是固定的,而是要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
但是动态监控中的等级调整,不同于正常评定的等级确定,监控调整仅考评出现问题的项目,同时仅仅是由高向低调整,由低向高调整,必须经过相应的评定程序。
二、动态监控的作用
通过对企业实施态监控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定期的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以便在发现问题和疑点时,能够有针对性地迅速进行核查。
第二节 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
一、评定结果明显失实的调整
评定结果明显失实的调整,是指由于评定机关在评定过程中依据的申报资料不实或评定过程中评定对象有未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等原因,致使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予以重新进行的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判定为评定结果明显失实,及时提出调低纳税人信用等级的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确定其纳税信用等级:
(一) 发现据以评定纳税信用的资料与实际不符的;
(二) 发现有偷、逃、骗、抗税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 发现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行为的。
对重新调整了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应自调整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以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负责收回原证书、标识。
二、等级的监控变动
A级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由A级降为C级。
C级纳税人连续两次评定被评为C级的,由C级降为D级。
纳税人假借变更名称或其他方逃避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和监管的,经确认后,定为D级。
第三节 纳税信用等级的提升与保持
本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监督,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可见,相对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不是终身的,更不是一劳永逸。故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面临着等级提升的问题,对于取得高等级的纳税人则面临着保持的问题。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提升
纳税信用等级的提升,是指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通过不断改进影响评分项目的因素,将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提高到目标等级的行为。目标等级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评定期内确定的等级目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就实质是对纳税人一定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综合评价。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较低,说明纳税人在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交纳、发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因此纳税信用等级的提升关键是在保持评定内容未扣分项目的前提下,改进扣分项目、控制扣分指标。
根据办法规定的评定项目内容是否涉及实际交纳税款划分,可以将评定项目划分为两大类。即涉及税款类指标,不涉及税款类指标。涉及税款类指标是指评定的项目涉及交纳税款的指标,具体是指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欠缴税款、查补税款等,这些指标共45分。而不涉及税款交纳指标是指考评项目内容不涉及实际交纳税款的指标,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中第二指标的纳税申报率、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账簿凭证管理中的各项指标,违法情况中的涉税违法犯罪、税务行政处罚、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等,还有纳税人基本情况中的诚信经营、财务人员配备、经营场所等。这些指标所占的比重较大,分值相对较高,共计55分。相对企业而言,涉及税款类指标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难以控制,达到既定的标准有一定的困难,而不涉及税款的指标则全部是纳税人可进行控制的指标。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如扣分项目在涉及税款交纳的指标上,应注意下期尽量准确申报,及时足额交纳。如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则应通过税收筹划,申请缓交等措施,通过全面有效的方法降低税收负担。降低税负,将扣分控制在目标等级之内。如扣分项目为不涉及税款交纳的指标,则反映出企业办税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应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予以克服,保证这类指标不再被扣分。
二、纳税信用等级的保持
纳税信用等级的保持,就是纳税人使已经取得的纳税信用等级不因税务机关的动态监控或重新评定而降低,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纳税人取得纳税信用等级,不仅仅是评定时工作的结果,而是一如继往地注重履行纳税义务,全面正确执行税收管理制度的结果。如前所述,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监控,每年评定一次。因此针对已取得最佳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如何防止功亏一篑,保持最佳纳税信誉等级,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保持已有的纳税信用等级,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企业办税制度,并监督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及相关人员认真执行。
(二) 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对涉及本企业的税收政策,应进行认真分析、合理地贯彻执行。
(三) 经常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担任税务顾问,进行主动地咨询、辅导。
(四) 不断收集完善企业的办税资料,单独设立税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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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师事务所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所起的作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37号)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事项进一步明确称:“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可以作为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可见,注册税务师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注册税务师工作的场所,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纳税鉴证和税务咨询服务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它由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组成。
第一、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专业提供涉税服务的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经办的业务受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监督,受注册税务师协会监督管理协调。
第二、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为注册税务师,具有深厚的税收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政策水平,可以胜任纳税人委托的各项涉税业务。
第三、税务师事务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执业权利。税务师事务所可不受任何税务机关领导管理,是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利益关系。
第四、税务师事务所具有经济鉴证的职能。所谓经济鉴证就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具有证明委托人涉税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作用。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关系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法纪录、基本情况等。不难看出,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几乎涵盖了企业所有的涉税业务,与纳税信用等评定的项目内容完全吻合,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对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咨询服务,符合业务范围的规定,并且有能力向企业提供完整、系统的服务。
第二节 税务师事务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的作用
一、常年综合代理的作用
常年综合代理,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常年办理委托人所有涉税事宜的一种代理方式。常年综合代理是委托税务代理的形式一种,反映出两个特点,一是从时间上讲,代理时间比较长,一般至少在一年以上;二是代理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涉及到规定的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内的所有业务。
如前所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实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履行纳税义务的综合评价,等级的评定是仅仅是结果的确认,评定时,纳税人将被确定在哪个等级不是评定的过程能够决定的,而是在评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常年综合代理的,由于有注册税务师的帮助,税务管理方面应履行的义务、纳税申报的准时准确性等方面将有明显的提高,这就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打好了基础;其次,在常年综合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与纳税评定的内容相吻合,也就是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既是对纳税人的评定,也是对提供服务的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当评价项目内容被扣分,除注册税务师有免责的情况外,应属代理人的责任,这种相互制约的机制,促使注册税务师为委托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规范的服务,同时促使注册税务师尽量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便在评定时取得理想的等级。
二、评定前咨询服务的作用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内容较多,纳税人如何在评定前两个纳税年度准确及时的申报交纳税款以及如何在评定的过程中把两年纳税年度的纳税与税收基础工作准确及时地反映给评审委员会,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诸多指标的定量分析。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前通过信函、电话以及晤谈的方式与税务师事务所沟通,帮助企业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准确及时的上报资料。如果企业规模比较大,在评定咨询过程问题比较多,而且上期纳税信用的等级比较低,应该采取常年综合代理的方式,以便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初评后复议的作用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但对企业来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相对于评审委员会来说也是一项不容疏忽的工作。首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期限长,评审内容范围广,企业报送资料多;而且诸多的资料不但要进行定性分性,更多是需要定量分析。再次就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主体特殊,分别有国税、地税联合评定,工作协调难度大,涉及的不确定因素多。最后,纳税信用等级的意义特殊,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肯定会存在因各种各样原因导致评审委员会所评定的结果与企业目标信用等级标准所不一致从而引起争议的情况。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各别人为因素而降低纳税信用标准。《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节信用等级评定咨询方式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咨询,就是指纳税人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所涉及各方面问题的方式、方法。这里所说的咨询不仅仅限定在疑难问题的解答,而是包括收集资料、代理申报、确定目标等级、纠正错误等。根据注册税务师有关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咨询的方式有常年综合代理、临时单项代理、代理行政复议等。
一、 常年综合代理
如前节所述,常年综合代理是指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所有税务事宜的委托方式。常年综合代理时间较长、业务项目多,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对于税务师事务所而言就是对其代理服务的综合评价。因此,常年综合代理是最直接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咨询方式。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注册税务师直接参与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整个过程。
(一) 委托方式
按规定,由纳税人与税务师事务所就委托代理的时间、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委托方应予配合的内容及代理期限等进行充分协商,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方就综合代理业务范围的事宜删除代理范围时,应说明原因并特别注明。如委托方对代理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如确定目标信用等级并实现,也应在业务约定当中明确。
(二)  代理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受理委托后,在详细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后,制订工作计划,经征求委托方意见后,实施代理行为。一般情况,注册税务师应提供纳税申报及办税操作模式,明确委托方应税项目,涉及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相关税法规定,其次按期编制或审查纳税申报表,保证委托人纳税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需缓交税款的,注册税务师会依法代理申请延期或缓交;对涉及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注册税务师会及时提醒并帮助办理。如一般纳税人年检、税务登记变更、发票管理等。最后,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注册税务师应按要求收集资料、编制申报表、确定目标等级,报税务机关评定。
二、 临时单项代理
临时单项代理,是指纳税人就某一项税务事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如委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报就是其中之一。其特征是委托项目单一,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方和税务师事务所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具体内容、工作方法等。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特点,委托事项应为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查申报。工作内容包括收集评定期的各项资料并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编制评定申报资料,确定目标等级配合评定机关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分析等。工作方法,主要是对以往纳税行为记录的整理分析。可见,临时单项的咨询方式,对于税务师事务所而言,是事后结果的处理,只能在工作中看出问题、找出问题,而无法防止问题、纠正问题。因此这种方式是间接的咨询方式。
三、 代理行政复议
代理行政复议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受纳税人的委托,代理申请上级税务机关重新评定其纳税信用等级的方式。纳税人如认为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负,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在复议前,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复议,代理行政复议是单项临时代理的一种。相对于前后两种而言,代理复议是对评定结果的审查、判断。
代理行政复议,由委托人与税务师事务所就委托事项重提供相关文书,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申报审查表等。经注册税务师审查,认为税务机关评定违法的,签订业务约定书,代理其行政复议。认为税务机关的评定符合规定、评定程序合法、认定准确的,说明理由建议改进或委托综合代理。
代理行政复议时。注册税务师应审查税务机关据以判断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计算是否准确,扣分是否合理等。在审查的基础上起草复议申请书,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报送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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