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及行业特点,制定了初步的纳税审查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根据检查的主要税种提出,包括可能存在的问题、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审查问题的处理等。
一、金融保险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1、收入总额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可能存在应计利息、其他手续费收入等收入项目未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造成收入总额申报错误;
——可能存在债务资产或货物出售、出租、拍卖等处置行为,为按规定确认收益,或者出售损失未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未返还处置抵债资产价值超出债权部分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委托贷款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能存在长期挂账,不及时确认收入,造成应纳税所得不实;
——金融证券保险机构取得的咨询、培训等收入可能为确认收入;
——由于应付账款超过3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没有按时转作收入;
——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没有按时计入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不准确;
——对外投资收益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调整计算错误,影响收入总额的正确确定。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等可能没有按规定确认收入。
2、税前扣除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1)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修理费用超过规定条件应作递延资产分期摊销,但是可能一次性全部说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可能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税前扣除不正确,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与税法不一致,造成多提折旧;可能存在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不清楚,税前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的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方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长期投资损失、存货损失、坏账损失可能未经批准在税前扣除,造成不要的损失;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金、跌价准备金在纳税申报时可能没有进行纳税调整,呆帐准备、坏账准备金的增提可能与税法规定的限额有误。
(2)纳税调整项目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工资薪金及工资附加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工资总额的增长比例可能与经济效益的增长比例不同步,提取发放的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没有进行纳税调整;可能存在应计入工资总额个人支出没有计入,造成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一致;按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发放数,结余工资可能没有按规定调整纳税或者动用以前年度工资结余没有申报当年扣除。
——租赁支出方面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营业网点的房产租赁支出可能与租赁收益期限不一致,造成税前扣除错误。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捐赠支出等限额扣除项目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计入其它支出项目或业务招待费总额超过扣除限额而未作纳税调整;计入广告费扣除的支出可能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费条件或广告费支出超限额没有进行纳税调整,或者上年度调整结转的广告费在检查年度广告费不足限额时没有补扣,造成少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误计为广告费,超过限额没有进行纳税调整;支付的佣金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没有进行纳税调整,或者佣金扣除限额计算不正确,造成税前扣除计算错误;捐赠支出可能没有合法有效的凭据,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计算不正确,造成纳税调整不正确,从而影响应税所得额。
——装修费税前扣除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可能存在房屋建筑物装修与修理费支出划分不清,将装修费用未按受益期限合理分摊,或者是将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
——应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的各项损失,可能未经审批擅自税前扣除;
——社会保障性支出,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可能存在超限额税前扣除。
——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数额较大为尽管税务机关核准,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将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如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等),或应计未计费用(指以前年度费用)列入当年税前扣除。
——企业与财产保险(尤其是汽车保险)定点维修点的理赔结算可能存在不实,实际支出少而计入税前扣除的多,造成税前多扣。
三、金融保险业纳税审查的主要内容
1、收入总额方面
(1)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按照每月平均贷款余额与当期的平均市场利率,估算应实现的应计利息收入,并与全年的实际利息收入相比较,分析差异原因,查找可能漏记的收入;
(2)审查抵债资产或货物出售、出租、拍卖等处置业务,按照贷款的本息及处理抵贷物发生的费用与取得的收入相比较,核对确认的收益,对发生损失的查阅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
(3)审查委托贷款的当年发生额,根据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应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结合以往年度的手续费收入和审核长期往来款项,确定收入是否全额申报;
(4)检查应付账款、预提费用等账户余额,审查是否对3年以上的债务因债权人原因不在偿还及预提的各项费用转作收入;
(5)审查长期股权(债券)投资的相关资料,依据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及当年分配的股息,计算投资收益是否准确。
2、税前扣除方面
(1)审查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主要包括:第一、复核固定资产折旧的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包括核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折旧计算方法等;第二、审查数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检查修理支出是否超过规定条件应作递延资产分期摊销而一次性全部说前扣除;第三、检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明细,审查有无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况;第四、审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查阅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第五、审查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金、跌价准备金在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坏账准备金的增提是否与税法规定的限额一致。
(1)审查纳税调整项目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对工资薪金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对执行工效挂钩工资的,审核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否完整,有无应计入工资总额计入其他项目的情况;检验工资总额的增长比例是否低于经济效益总额的增长比例,审核提取发放的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审核按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发放数的结余工资是否按规定调整纳税或者动用以前年度工资结余是否申报当年扣除。
第二、对执行计税工资的,审核计税工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工资总额的组成是否完整,年人均工资是否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租赁支出方面。对营业网点的房产租赁支出与租赁收益期限相核对,审核租赁支出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捐赠支出等限额扣除项目方面。审核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佣金发生额是否超过扣除限额,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计入其他费用的金额;支付的佣金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没有进行纳税调整,或者佣金扣除限额计算不正确,造成税前扣除计算错误;审核捐赠支出的合法有效的凭据,计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核对纳税调整金额。
——根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核对缴纳的比例,结合当年的应发工资额,计算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超支。
——检查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对数额较大的是否有税务机关的审批表,没有审批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查阅财产保险(尤其是汽车保险)定点维修点的理赔合同,是否存在实际支出少而计入税前扣除的多,甚至结算存在虚假的情况。
四、审查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根据我所《纳税审查执业规程》,结合审查队形的情况,基本方法根据时间和业务量采用抽查和详细审核向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了解委托人情况。主要是了解行业会计政策、企业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等。
2、编制纳税审查计划。根据了解的情况,结合本方案制定确实可行的纳税审查计划,指导纳税审查行为。
3、执行纳税审查业务。详细记录实施审查计划的过程,按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收集证明涉税业务的相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4、整理汇总与委托人交谈。纳税审查外勤工作结束后,项目组人员应检查纳税审查工作计划规定的审核程序、环节等是否全部按要求进行完毕。整理工作底稿,汇总审查情况及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与委托人进行交谈征询委托人意见;
5、纳税审查报告。按照《业务约定书》的有关规定,在纳税审查事项完成后,根据外勤工作和委托人交换的意见,按时出具《纳税审查报告》。
五、审查问题处理
对纳税审查查出问题,与贵单位进行协商沟通,本着调整、纠正、申报、最大限度的维护贵单位的权益出发进行处理。
(一)对由于账务处理有误造成的纳税申报错误,出具调账建议书,建议调整有关帐务;
(二)对于政策理解或操作计算失误造成申报错误的,建议纠正,不能纠正的建议自查申报;
(三)对问题明显,违反原则的问题,建议自查申报,并出具管理建议书,建议贵单位引起重视;
(四)对经过税收筹划可以避免纳税或少纳税的,以降低税收负担,可经协商出具税收筹划方案。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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