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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税务师提示: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新变化

发布时间:2006-02-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37

   春节过后,企业财务人员就开始了紧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提示纳税人,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已经生效实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按照新的模式进行,纳税人需要关注新变化,依法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把工作仅仅局限于简单的填表,否则难免出错受罚。
新管理办法建立汇算清缴新模式
   去年底,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新办法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首先,新模式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除规模很小的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过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不太明确,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在税收征管中,实际上把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截然分开,造成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大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机关仍然在汇算清缴中承担着“纳税人保姆”的职责,致使汇缴主体不明确,难以明确界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则构成偷税,将受到罚款、加收滞纳金等严厉的处罚。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应该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按时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新模式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此条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规定,将时间由45日延长为4个月。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也是4个月,因此实际上将二者合二为一。
   新办法所指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延长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有利于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也有利于申报与缴税同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并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
   第三,新模式下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有统一规定。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四,新模式下年度申报有误允许更正。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这些是新增加的税务机关优化服务的举措。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税前扣除申报期限和证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必然会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很多新的税收法规,纳税人需要按照新的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从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两大类。可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包括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等八大类,这些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方正税务专家指出,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本来就会减少企业经营收益,如果处理不当,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则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期限、需要提供的证据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变化。比如,要求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不同的损失确认要求提供的证据有所不同,有的损失仅需提供企业内部证据即可,有的则可能三种证据都需要提供。如果纳税人把握不准,最好及时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准备好充足的证据,以及时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批。
   过去因为税法对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限规定不太明确,有的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的当年因为处于税收减免期,此时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所获税收利益不大,因此一些纳税人就采取延迟申报的办法,将损失放到减免税期满后再申报,使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发挥抵税作用。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新规定堵住了上述漏洞,纳税人不能再按过去的方法随意进行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给漏掉优惠的纳税人3年申请期限
另一个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联系甚密的文件是《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从去年10月1日已经实施。《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合理划分了减免税类型,首次明确把减免税的类型划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本企业当年收入、成本、利润等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在汇算清缴中,企业财务人员应注意企业某些收入能否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待遇,如果发现有漏掉的税收优惠,需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找补救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条规定给一些不太了解税法,没有依法享受到应获得的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一条补救的出路。
   除以上两大办法外,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规还有不少,比如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等等,纳税人应重点把握与本企业有关的法规,依法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汇算清缴不要忘了开机与税法差异调整
   首先,纳税人可从会计与税法差异角度出发,对本企业当年收入、成本、利润等项目进行全面分析。汇算清缴是一种“账外表内”工作,结合企业正常审计工作,对一些收入支出差异项目进行梳理:
   一是从收入方面,对诸如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等影响收入的项目,要结合日常登记的台账,核实税法口径的收入;
   二是对企业发生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对外捐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借款费用等费用列支标准进行核实,了解有关票据是否合法;
   三是企业是否存在应列未列、应折旧未折旧的费用,虽然企业出于经济利润考虑,但在税法上申报纳税时(4月30日前)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扣除;
   四是对本年发生变化的一些事项,如存货流转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变化,可能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具有披露义务,在税务检查时,应能进行合理解释;
五是核准企业有哪些跨年度交易行为,对大额发票开具要谨慎,了解同一交易中有关成本是否允许扣除,以免过多增加当年税负等等。
其次,要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口径,搞清楚内在的逻辑关系。
   第三,纳税人要与中介机构及会计审计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咨询专家的意见,尤其对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否违规以及违规程度、可能承担的后果等,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报表需要经过中介机构鉴证,则纳税人还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第四,建立与税务机关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此举有利于企业及时获悉税收政策及其执行口径,对一些税法无规定或规定模糊的问题,事先与税务机关沟通,从而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使那些能够在基层税务机关解决的问题,不提到上级机关解决。
   此外,企业还要了解清楚哪些项目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保存好有关文件、证据等等。
   年度汇算不要忘了各税的清算及税收筹划
   首先,企业缴纳的其他各税都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系,为正确计算确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对本企业缴纳的其他各税种进行清算,审查其他税种有无少提少申报、多提多申报的情况;
   其次,企业应根据税款清算情况,进行税收负担分析,包括总体税收负担、主要税种的税收负担,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并且与上年及以前年度比较,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建立了一套税收负担分析指标,用以判断税收负担是否合理,并能查找出税负变化原因。
   第三,根据分析情况,找准企业所得税负担高的原因,编制全面预算或所得税预算控制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限率、条件扣除项目,保证下一年度税前扣除充分,以便降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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