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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审查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5-12-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2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注册税务师执行纳税审查业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委托人申报缴纳各税种的情况,根据《税务代理执业规程(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审查,是指我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对其一定时期内申报缴纳税种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所对任何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报告的业务。
注册税务师执行其他业务,如代理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也可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执行纳税审查业务,应由至少一名注册税务师参与组成两人以上的项目组。担任纳税审查业务项目的负责人,应该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足够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胜任并指导项目组成员按规定和约定完成项目任务。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及项目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审查委托人纳税情况,出具有关报告。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及项目组成人员对审查纳税情况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并不得利用其商业秘密为其他委托人或个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是审查委托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的依据是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与委托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人负责,注册税务师不得补充、修改、更换、销毁或授意委托人为上述行为,不得减轻或替代委托人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申报资料完整、真实的责任。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首先应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涉税的主要经济业务及流程、会计核算方法、纳税环节等,并编制《委托人基本情况表》。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纳税审查业务时,按以下原则确定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
   二、没有相关法律或相关法律规定不具体的,适用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三、行政法规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适用部门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解释;
   四、没有相应的部门规章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具体的,适用规范性文件。
   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时,不得依据无权或越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机关制定的涉及税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上原则仍无法作出具体判断的,应以本所名义书面形式向当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无答复或答复有明显偏差的,应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咨询。在没有明确答复前,不得擅自做出判断。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纳税审查业务时,应对委托人各税种税款的计算、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审核、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询问调查帮助编制《税收财务问题调查函》及各主要税种申报调查表,并进行必要的检查核对,审查有关纳税申报的复核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了解纳税审查前期有关税务稽查的情况,索要稽查结论并核对稽查结论是否进行了账务调整、补税,编制《前期税务稽查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在审查纳税情况过程中,应清理确定委托人账面截至审查起始期间各税种的账面余额,并与同期申报表相核对,编制《各税核算申报核对表》(表样见附件)。

第三章 了解委托人情况及纳税审查计划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审查纳税情况时,应协助委托人编制《税收财务问题调查函》和《纳税申报情况调查表》,并根据委托项目编制《委托项目数据表》(表样见附件),采集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有关数据,了解委托人所属行业的平均税负等纳税评估的预警值等。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采集的有关数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税收的分析性复核,依据分析性复核得出的初步结论与委托人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税收分析性复核及沟通情况,由项目组分析项目风险,按照《业务项目计划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织纳税审查计划。
   第十六条 纳税审查计划应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二、委托事项、期限、要求
   三、可容忍误差及风险分析
   四、审查重点内容、方法、程序
   五、工作项目、工作量、分工、时间预算等
   六、其他需要计划的事项
   第十七条 纳税审查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或审核,然后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经所长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的《纳税审查工作计划》,应在项目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查的方法、环节、程序、重点等内容,要求计划所确定的审查方法、环节、程序、重点等足以将差错减小在风险评估确定的误差率范围内。
   第十九条 经审批的《纳税审查工作计划》,在实际执行中若发现不能达到审查目标的,应由执行人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理由,并经计划审核、审批人审批。

第四章 项目风险评价及控制

   第二十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风险,是指受纳税人委托执行审查纳税情况业务,其审查结果与预期目标存在差异的程度。
影响项目风险的因素包括预期目标、可容忍误差、税制因素、执法因素、客户原因、注册税务师胜任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时,以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合法、准确为目标。
   第二十二条 可容忍误差,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纳税审查业务,出具的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的可以免责的差异。可容忍误差应结合委托人实际、涉及税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量化,并和委托人协商一致。
   第二十三条 税制因素,是指纳税审查所涉及税收制度的变化等可能给实现纳税审查预期目标造成的不利影响。税制因素的量化,应根据委托人各税种应纳税额占总应纳税额的比例、各税种的难易程度、政策变化频率、涉及应税交易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因素,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委托人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行为时,可能因判断不同而影响纳税审查预期目标的可能性。执法因素的量化,应根据委托人所在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专业能力、差错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客户因素,是指委托人纳税信誉、税收内部控制等给纳税审查预期目标造成的影响。客户因素的量化,应根据委托人以往年度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等因素,结合以前年度税务稽查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胜任值,是指执行纳税审查项目的注册税务师组成的项目组,对受理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应根据不同技术职务量化。
  当审查风险高于可容忍误差率,应作如下处理:
  一、调整审查计划,增加审核程序;
  二、调整胜任值,选派高一等级的注册税务师组成项目组;
  三、与委托人协商,变更可容忍误差率;
  四、与委托人协商,调整委托事项或增加费用;
  五、其他可以降低审核风险的措施。
  通过以上措施无法将风险控制在科容忍误差率范围内的,经所长批准,可以拒绝受理委托。

第五章 执行纳税审查业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纳税审查业务,应对项目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格按审查计划要求的程序、方法、环节进行。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实施审查计划的过程,按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收集证明涉税业务的相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审查业务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组难以明确判断的事项,应详细记载业务发生的经过和实际情况,查找相关的税收法规,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重大事项向所长汇报。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在纳税审查过程中,采集的原始数据、收集的有关证据等,应经委托人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形成的计算表、分析数据等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在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有不同认识的,应充分听取委托人相关人员的解释说明;对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应由双方共同核对,并复印记载有异议事实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指导项目组成人员实施审查行为,并对组成人员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在审查过程中,如遇会计记录不完整或不能全面反映涉税交易过程,致使难以做出判断的,应询问委托人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记录。

第六章 整理汇总与委托人交谈

   第三十三条 纳税审查外勤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检查纳税审查工作计划规定的审核程序、环节等是否全部按要求进行完毕。整理工作底稿,汇总审查情况及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对有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由部门负责人向所长汇报。
   第三十四条 初步意见形成后,应及时联系委托人进行交谈,交谈时应详细陈述审查情况,征询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对审查事实、判断有异议的,应认真听取意见,认为有道理的,应及时复核。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对审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交谈记录中记明,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认为有必要的,应向委托人提出调整建议或管理建议书。

第七章 纳税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纳税审查报告,是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出具的,反映审查纳税情况的书面鉴证文件,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交给第三人。报告一般情况下一式五份,其中交委托人三份,留存两份。
   第三十八条 纳税审查报告应在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审查的税种、审查期间;
   二、委托人及本所的责任;
   三、审查的依据、程序、方法、重要环节;
   四、审查报告的免责误差率;
   五、审查期间审查税种的实际申报、缴纳情况;
   六、审查出的问题,包括事实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性、税额、调整处理意见等;
   七、审核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认为必要的,应同时向委托人出具调账建议书或管理建议书,建议书应在明以下事项: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具体建议或调整方法
   三、建议或调整的客观分析
   四、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纳税审查报告及建议书起草后,应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所长三级审核。
   一、由部门负责人对报告及其审核工作计划、工作底稿、交谈纪录、等逐项进行审核,检查工作计划是否全面实施、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能否有力的支持报告、能否将审查风险控制在约定的免责误差率范围内;
   二、部门负责人除对前款内容审核外,还应审核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并对建议书所述调整账务、管理建议等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三、所长除对前两款内容进行审核外,还应对报告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复核。
   第四十一条 纳税审核报告应在约定时间内送交委托人签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风险分析,应依照《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评估及控制规则》进行,所使用的工作计划、工作底稿式样,以及报告模式等,由本所规则制定部门制定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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