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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甘肃国税回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来源:甘肃国税 阅读数:2350

5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新政策。甘肃国税迅速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减税政策落地见效。今天,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刘建忠做客甘肃国税网站,就网民朋友和各界人士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以下为部分访谈实录:

 [主持人] 今年,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纳税人比较关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具体来讲是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主持人]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这次6项减税措施,简并增值税税率是第一项,大家最为关注,请您谈谈有关情况。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简并增值税税率是减税降负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善民生。从今年71日起,增值税税率将由四档减至17%11%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目前适用13%税率的产品包括粮食、水、气、书报、农资等,很多都与食品价格和生活成本息息相关。取消13%这一档税率之后,这些产品将适用11%的税率,这有可能使食品价格和生活成本有所降低。同时,从规范税制的角度讲,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优化简并增值税税率,是我国下一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这也是增值税立法的要求。

[主持人] 下面,我们就增值税税率简并政策来回答网友们的提问吧

[网友]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什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除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网友] 此次税率简并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什么影响?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具体的调整情况为:

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网友] 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还要注意那些事项?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主要注意两点:一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二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网友] 财税〔201737号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文件第二条第(六)项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友] 税率调整后,对于凭票扣除要把握那些关键点?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重点要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即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种类相对较多,税率调整的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对于抵扣力度,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还有一个,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应税农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后,可以按11%或改革前的扣除率抵扣。

[网友] 这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填写?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网友] 增值税税率简并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有变化?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9号)明确主要有两点。

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主持人] 小微企业是“双创”的主要群体,也是解决就业、维护稳定的主力军,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请您介绍一下我省有关情况。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小微企业的确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这次新政将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围,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落实后,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中将新增347户受益对象。届时,预计全省将有3万户小微企业可在年内享受1.5亿元的减税红利,户均将超过5000元,减税红包将进一步扶持小企业赢得发展大未来。

[主持人]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具有积极引导作用,请您谈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导向作用和相关规定。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国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更加体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因此,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需要说明的是,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的享受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政策落实的前提。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依据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目前,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此类企业有190户,是我们这次政策落实关注和服务的重点。

[主持人]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试点政策也是6项新政之一,我们甘肃是不是也涉及,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这是一项试点政策,目前试点地区不包括我们甘肃。创业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新政策规定,创投企业投资科技型企业将获得所得税优惠,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这项政策在试点地区将先适用于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71日之后再扩大到个人投资者。请大家持续关注。

[主持人] 近年来,关于降低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呼声颇高。我们看到,这次也出台了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 201511月,三部委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今年71日之后这项优惠政策将推至全国。届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将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由试点推至全国,会吸引更多人购买万能险方式的商业健康保险,从而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

[主持人] 目前,我国物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6项减税措施中对物流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为充分体现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政策导向,新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

[主持人] 5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新政策视频会议后,全省国税部门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减税政策落地见效。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 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后,甘肃国税主要负责人于次日上午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下午又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动员安排部署,以“七个注重”明确了具体措施,迅速精准对接,抓好落实。一是注重组织领导。省市县均成立了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推行“一线工作法”,以检查指导督促推进落实。二是注重夯实基础。迅速提取享受减税政策纳税人信息,建立台账,对政策培训、宣传、辅导、税费种鉴定均实行“工单制”,对账销号,确保工作进度。三是注重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政策解读,组织税务干部开展全面学习。整合宣传力量,策划专题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四是注重培训辅导。省市县三级联动,明确工作侧重点,对纳税人既有集中培训、又有“一对一”辅导,做到全覆盖,服务触角延伸无死角。五是注重优化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预约办税、导税服务等办税服务制度,特别加强办税咨询服务,保证纳税人对减税政策应知尽知。六是注重分析联动。及早开展减税效应的预测、分析和统计工作,做到底子清楚、情况明了。同时,加强国税、地税、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减税政策落实的联动机制。七是注重统筹推进。把此项工作与推进系统内“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相结合,发挥党员干部在重大工作任务中的先锋引领作用,确保减税政策落地生效。

[主持人] 下面,我们就中小型科技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来回答网友们的提问吧

[网友]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及判定标准是什么?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即所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网友]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网友] 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531日以前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该企业2017年发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可以按75%加计扣除吗?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 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网友]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按175%摊销扣除吗?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总局18号公告将享受此项政策的无形资产界定为201912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网友]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有什么规定?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网友] 我们是一家中小型科技企业,对这次国务院减税政策非常关心,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主持人] 通过这次访谈,我们对6项减税政策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最后,通过这个平台,还有什么需要向纳税人告知说明的事项。

[甘肃国税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忠] 优惠政策的落实需要税企两家共同配合才能真正取得实效,我们将竭尽全力以税务部门的“加法”换取纳税人的“减法”。近期,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将按照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请相关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积极主动地接受培训辅导。同时,还请各界纳税人积极关注税务部门的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以及税收政策“二维码”,我们将会对各项减税措施,原汁原味、掰开揉碎地不断进行深入解读。如果有个性化需求还可以直接拨打12366热线电话或者到税务部门上门咨询,我们将会耐心细致地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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