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 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 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32、非居民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3、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设在西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机构在东部,两个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样,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 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34、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5、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需要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36、我公司接受了劳务派遣用工,现需要判断我公司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计算该从业人数的时候,是否包括我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因此,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7、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 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8、企业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能否扣除?
答: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39、优惠政策未备案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十一)项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40、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只适用高新技术企业?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项普惠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不只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
41、收到县级以上财政局给予的固定资产补助款和其他补贴,是否可以列入不征税收入,不需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则应将固定资产补助款和其他补助补贴款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42、公司预提的12月份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请问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么?
答: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的扣除界限,以当年截至12月31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未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43、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4、企业在预缴时放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
答:纳税人预缴申报时未享受该优惠,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但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45、企业是否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是必填表,如您的企业不涉及相关业务,请在该表中全部填零,保存时系统会提示“您是否放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点击“是”后继续填报其他报表。
46、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
答: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预缴不填报此表,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该优惠;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需要填报该表。
47、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48、如何在预缴申报时填报报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答:企业会计税收上都采取加速折旧方式的,预缴申报时根据企业会计利润直接填列。
企业会计上正常折旧,税收采取加速折旧方式的,预缴申报时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暂填列在预缴申报表第8行“减征、免征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
49、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预计净残值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50、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事后备案后,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51、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新”和“购进”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52、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53、会计处理上未加速折旧,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54、企业新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可否购进当年不享受,以后年度再扣除?
答: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情形,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
55、企业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其成本费用是允许在购入当月还是固定资产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扣除? (如在2014年12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在2014年12月扣除还是2015年1月扣除?)
答: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如企业在2014年12月的固定资产,应在2014年度扣除。
56、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以后用途改变不再用于研发,应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政策鼓励企业研发的本意,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不再用于研发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应从购进资产并投入使用的当年开始调整,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57、事业单位能否适用“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
答:凡是固定资产权属于事业单位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固定资产产权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现将相关热点问题整理如下:
01问:什么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答:风险预警服务是基于“大数据”技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互联网+税务”,实现涉税风险在线自动识别、推送,纳税人自主应对、消除涉税风险的新型税收风险管理模式。通俗的讲,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际上是由部署在网上申报系统和核心征管系统之间的数据分析平台来提供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发起风险提示服务扫描服务请求后,数据分析平台按照预先设置好的风险识别模型,实时将纳税人已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与季度预缴、财务报表等征管数据进行数据完整性、逻辑正确性、合规合理性审核,并将风险预警疑点推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应对和消除风险疑点。
02问:推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什么意义?
答:传统的税收风险管理模式较为注重事前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事后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忽略了事中的风险管控。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既缺少专业的办税人员,也缺少发现和消除涉税风险的有力工具,等到税务机关事后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发现涉税问题的时候,往往“小病”已熬成“大病””。为此,国税系统创新税收风险管理模式,将纳税人可能出现的涉税问题或已出现问题的苗头尽可能拦截在前端,通过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自主应对、消除涉税风险,提高申报质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罚款和滞纳金支出。
03问:哪些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答:凡属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模块。
04问:怎样获取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答: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均可自行选择该项服务。
具体流程如下:
1.填报申报表
纳税人登陆甘肃省国税系统网上申报平台,填报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因金三系统对当天收到的信息、数据,需要整理、归集后第二天方可使用,纳税人的财务报表一定要提前一天报送到税务机关金三系统。
2.发起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请求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平台上完成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屏幕将弹出“风险提示服务”和“申报”两个选项。纳税人点击“风险提示服务”,将进入风险扫描功能。
3.涉税风险预警疑点推送
纳税人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一般为20秒),即可获取提示信息。系统根据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季度预缴、财务报表等征管数据,进行数据完整性、逻辑正确性、合规合理性审核,并实时反馈风险预警疑点。
4.完成纳税申报
纳税人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也可以不修改直接申报。纳税人可多次提交数据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完成纳税申报。
05问: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扫描出来的疑点一定要全部处理完才能发送申报表吗?
答:不需要。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分析服务,我们鼓励纳税人使用该服务自主消除涉税风险。如果你认为风险提示服务反馈的疑点有争议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暂不处理直接发送申报表。事后,税务机关会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进一步核实和处理。
06问:风险提示服务可以重复申请吗?
答:在申报表发送前,可以重复申请该项服务,直到将所有风险提示扫描反馈的疑点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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