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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策要理解透执行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解读(上)

发布时间:2023-11-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钱红燕 阅读数:333

今年九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五个年度内,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先进制造业企业除可以抵扣外购项目支付的进项税外还可以抵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换就话说就是实际支付了100元的增值税,而可以抵扣105元,多扣减5元,这个是多递减的部分,相当于政府给予外购项目支出的5%,对降低增值税负担有着实质性的意义。纳税人一定要理解透、执行好,确实用足用好这一优惠。

一、关于加计抵减适用主体

根据政策规定,适用本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主体是先进制造企业,所谓先进制造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含高新技术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单独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这里需要明确两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既有制造业又有其他行业的混业企业如何确定是否适用,我们称之为混业高新企业加计抵减适用,二是作为制造企业年度中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认定期满与重新认定期间的政策适用,我们称之为高新认定起止时间及间隔期加计抵减适用。

关于混业高新企业加计抵减适用,43号文件并没有相应的明确,只是规定,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也就是说,适用这一优惠政策名单,按照相关流程申报,由文件规定的部门确定,即使是混业企业,只要经申报确认,既可以享受这一加计抵减优惠。

对于如何进入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明确,进入名单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首先,企业必须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门类(C门类)。其次,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从事制造业业务产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达到50%以上(不含)。因此,在高新技术混业企业申报时,需要首先考虑其主要所属行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其次才是关于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比的要求是否满足。此外,进入名单的申报方式是由企业自行完成,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不满足条件可能无法通过审核,而不如实填报可能会引发税收风险隐患。

关于高新认定起止时间及间隔期加计抵减适用,根据政策规定,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鉴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在政策适用期间可能会涉及到有效期截止、过渡期衔接和再认定等情况,因此需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享受政策的具体处理方式。首先,对于享受政策的开始时间,即起点,应当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时间以及政策适用期间的重合时间相关。若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后中间某个月份重新获得认定,起点应为证书有效期开始时间。其次,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在年度中间截止,应当在截止月份停止享受该政策。最后,若是在截止后重新获得认定,若过渡期与截止期无法无缝衔接,过渡期内也不应享受政策优惠。若在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后能够衔接,过渡期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虽然政策享受期间的判断较为复杂,但是被列入名单的企业需要经同级工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共同确认,且政策要求地方工信部门对名单内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如果发现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会被剔除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并同时推送相关部门。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已经不符合条件但仍然列入名单错误享受政策的情况。然而,纳税人也应该清楚自身情况,一旦发现不符合政策条件,应主动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二、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确定了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主体,关键就是计算确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要准确计算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关键因素是确定计提的基数,即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指当期外购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依据其他抵扣凭证计算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金额,扣减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取得并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凭证计算的可抵扣税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当期转入可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受到四个因素的影响,即上述公式中的四项。

(一)当期取得并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当期取得并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是指以下情况下的增值进行税额: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取得后并进行抵扣。

(二)抵扣凭证计算的可抵扣税额

抵扣凭证计算的可抵扣税额,指的是根据取得的过桥、过路和过闸通行费发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等,可凭票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当期转出进项税额

当期转出进项税额,是指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在计算当期加计抵减额时,需特别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另外,还需要注意增量留抵退税额对加计抵减额的影响。根据上述政策,核心要素是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只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才会涉及调减加计抵减额。增量留抵税额指的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累积形成的差额。因此,增量留抵税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进而,留抵退税金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同样符合抵扣条件。尽管根据规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通过后,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中填写实际退税金额,但我们也不应认为,既然将留抵退税填写至进项税额转出,就应同时对加计抵减额进行调减。实际上,留抵退税并不会影响加计抵减金额的调减,即不需要对加计抵减金额进行调整。

(四)当期转入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转入可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指的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又用于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情况下,在前期转出后当期重新转入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明确当期的计算基数(可抵扣进项税额)后,还需要注意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确定适用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出现可计提但未计提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实际列入名单的时间与实际符合政策条件的时间不一致。例如,自2023年1月1日起已符合政策适用条件,但申请并经确认进入名单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那么可计提但未计提的期间指的就是2023年1月至9月。此外,未计提期间的可计提加计抵减额应当按月分别确认并计算,最终的可加计抵减额等于可计提但未计提期间的金额加上当期可计提的金额,即作为本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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