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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PPP项目所得税政策浅析——递延纳税、技术入股和重组交易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3-05-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钱红燕 阅读数:750

在PPP项目设立过程中,投资者通常会选择以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作为出资标的,以获取股权。然而,在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行的税收政策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分解为两个环节:资产出售和以货币缴纳出资。因此,投资者负有视同进行资产出售环节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同时,为缓解股东缴纳税款的资金压力,该文件还规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递延纳税。

鉴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本身涉及的交易金额重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交易前,充分熟悉投资交易行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非常重要。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入股所得税处理的特别规定》(财税〔2016〕101号)已经作出了具体规定,若投资者选择以技术成果进行投资入股,则可以递延纳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投资者可在该期间暂不纳税,直至转让股权时再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价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此外,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下列五个特定条件,则可以通过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申报:(1)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投资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者拖延缴纳税款;(2)收购、合并或分立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经过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此时,可以暂不确认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相应的,投资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综上所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作为一种常见的PPP项目出资方式,在税收政策上也有着相关的规定。投资者应在进行投资前,全面了解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红利,减轻自身税负压力。同时,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PPP项目时,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进行操作,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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