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问题真的不想面对!税务稽查的序幕拉开,不幸被确定为重点抽查对象,税务机关下发了文书,要求自查。是自查还是等税务稽查人员来稽查,这是个问题,是个不想面对而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自查和被查是一对概念,来源于税总发的《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这里的被查是相对纳税人而言的,也称之为“直接检查”。那我们就从自查、被查的做法、后果做个简单的说明,同时提点建议,给您个参考。
自查与被查
这里所说的自查,是指税务自查,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有自己对自己一定时期内指定税种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自查的主体是自己,当然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专业机构代理自查;自查的起因是税务机关的要求,也就是被税务机关选择确定为重点抽查对象,要求其进行自查;自查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如果在确定的时间届满未自查,则不再受理自查申报,视为自查没有问题;自查的期间和税种都由税务机关确定,关键的是自查的结果需要报税务机关。由此不难看出,自查的方法、程序等由自行确定,当然自查的问题也由自己报告给税务机关,并承担补税和滞纳责任。
这里所说的被查,是指税务稽查人员代表国家应用信息系统和专业方法,在税法授权范围内,对纳税人一定期间确定的税种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并由所委派稽查机关根据稽查情况做出相应行政处理的行为。被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稽查人员,应用的是税务机关形成的信息系统数据和专业的方法,稽查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其结果是引起税务行政法律后果。
以上,我们从理论上介绍了自查和被查的区别,估计大家心知肚明,我想主要关心的还是它们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自查和被查的后果
自查和被查都会引起一定的后果,不过相对企业而言一定不相同。
第一个不同,是否必然列入稽查重点。结论是自查后不一定被列入重点稽查对象;不自查,也就是等待被查,肯定会被列入重点稽查对象进行稽查。税务稽查机关确定是否由税务稽查人员进驻稽查以自查情况和分析评估结果为依据,国地税联合选取重点检查对象。一般情况下,选取数量不低于待查对象,也就是参与自查的企业总量的30%。换句话说,如果自查了,可能会排除在30%范围以外,如果不自查必然会把自己放进30%。
这里还需要透漏一点,自查期间,有人在磨刀!
在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前期,稽查人员在深入了解重点检查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核算方式,在认真分析企业自查数据,查找涉税疑点,其目的是确保查深查透和依法处理,提高重点检查质量,起到警示作用,达到震慑效果。
夜深人静处,磨刀霍霍声。是不是有点瘆人!
第二个不同,怕是处理尺度的不同。首先我们说自查,自查是一种自我纠偏的行为,也就是在税务机关的引导下,主动地检查、申报存在的问题。因此,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可以得到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待遇。
我们再说被查,被查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企业自己认为纳税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也没有不清楚的地方,在这种前提下,税务稽查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自然就是违法的问题了,也就视同是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了,自然会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还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个不同,怕是法律责任不同了。我们先看这几个概念,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欠税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等。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或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行为。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以上概念和失信、损失密切相关,结果大都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自查,并且是高质量的,这些概念与己无关,大可高枕无忧;如果被查,这些概念如魔鬼缠身,想甩都甩不掉,惶惶不可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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