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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个税改革需应对三大现实挑战

发布时间:2018-03-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胡怡建 阅读数:1938

3月3日和5日,全国政协和人大会议如期而至,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个税改革再次成为代表关心、讨论和议案、提案热点。致公党中央建议,将起征点及税率按照家庭计税制的方式重新调整。农工党中央建议,加快个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生二孩可退税。全国工商联建议,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并提高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起征点,由目前12万元再提升至24万元,最高边际税率由45%降为30%以下。而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万元。上述议案、提案涉及到起征点、税率、征收模式等诸多问题,为此有必要从我国个税制度缺陷,改革基本思路和需要破解难点更深层面来分析、探讨我国个税改革的上述问题。

一、现行个税存在以下缺陷

1.个税占比明显偏低

从总体税收结构分析,我国在商品销售环节征收的间接税占比高,而在所得分配环节征收的直接税占比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占比偏低更为明显。2017年,我国税收收入144360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1966亿元,个人所得税占8.30%,虽然与实施初期的19952.17%相比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相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明显偏低。2016年,个税占不含社保税的总税收比,美国48.57%、德国42.69%、加拿大40.58%、英国33.64%、日本31.15%、法国30.16%、韩国23.80%。个税收入偏低使其收入调节和公平分配功能弱化,我国出现的收入日益严重分化,与个税难以承担和履行起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有一定关联。

2.征收模式难以适应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薪所得和非工薪所得:工薪所得按月征收,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适用3%-45%七级累进税率;而非工薪所得按次征收,费用扣除800元或20%,适用20%单一比例税率。分类征收模式虽然征收管理简单易行优点明显,但其不公平、不合理矛盾也十分突出。一是就工薪所得而言,同等收入同等纳税表面上看很公平,但对于同等收入不同赡养人口,以及年老、疾病、房贷等不同负担开支同等纳税实质上并不公平。二是就收入总额相等,但收入来源渠道不同而区别纳税也不合理,使单一工薪所得收入个人税负要高于多元所得收入个人,主要是多元收入在分类按次征收制度下可享有多项费用扣除。

3.基本制度缺陷明显

一是边际税率偏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适用3%-45%七级累进税率,劳务所得虽然适用20%比例税率,但一次性应税所得2万元以上的要加成征收,最高边际税率为40%。高额累进税率最大优点在于体现负担能力,利于调节收入,促进公平分配,但过高边际税率会努力不是激励而是抑制,导致效率损失。二是费用扣除偏低。一方面对于取得收入者按全国统一的单一标准进行费用扣除,而不考虑个人或家庭实际支出有所区别对待;另一方面由于费用扣除长期维持不变,在较为严重通货膨胀下导致税收对基本生活开支侵蚀。

二、未来个税改革基本思路

1.优化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为主,而大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则是以个人在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环节缴纳直接税为主。虽然两类税制各有利弊,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大多选择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主要能顺应市场经济税源变化,既减少税收对经济过多干预,又能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财富积聚作用,提高直接税占比也将是我国税收发展基本趋势。而这一转变既有一个自然演变进程,同时也需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和开征财产税来实现。为此,我国个税改革承担着提高个税占比,优化税制结构重任。

2.转变征收模式

个税主要有分类征税和综合征税两类基本模式类型,我国自1994年实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24年,总体改革思路是在坚持分类征税模式前提下,通过三次调整,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至3500元,以减少和避免货膨胀引发个税负担增加,但无法消除分类征税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性缺陷。未来个税改革目标应是实行综合征税,也就是将个人各类收入汇总、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年计算,既有全部家庭或个人普遍适用的基本扣除,又有部分家庭或个人个别适用的专项扣除,按累进税率计算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目标是构建全面、统一、公平、合理,体现负担能力的个人所得税制。

3.消除制度缺陷

一是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个税作为所得征税,是对收入扣除成本补偿后的净所得征税,使作为成本补偿的基本生活开支不能因征税而受到影响。而个税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既应包括吃、穿、用等方面的生存性支出,也应包括教育、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发展性支出,并在综合税制下可根据生存性支出设置基本费用扣除,发展性支出设置专项费用扣除。同时,还应随着社会进步所带来的人们基本生活支出范围扩大,水平提高,以及通货膨胀因素,相应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二是适度降低边际税率。我国现行针对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设置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45%40%,处于较高水平,而各国个税改革都有降低边际税率考虑,如美国2017年个税改革已将边际税率由39.6%降为37%,而俄罗斯早在2001年就将累进税率统一改为13%单一比例税率。因此,根据我国分类征税向综合征税改革要求,减少高额累进税率反激励效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浪潮趋势考虑,有必要适度降低边际税率,合理优化税率结构。

三、应对个税改革现实挑战

个税改革既要考虑制度合理性,又要考虑方案可行性,我国个税改革虽然方向十分明确,但现实推进仍面临诸多有待破解难题挑战。

1.提高个税比重与减轻税费负担

从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来看,要求提高起征点,降低边际税率改革呼声强烈,但从我国个税改革在于合理税制同时,又要承担起提高个税占比来优化税制结构分析,增加个税收入、提高个税比重的改革将会加重个税总体负担。这与国家层面以减轻税费负担的税费改革总基调,我国社会公众对个税改革减税预期,以及世界个税降低高边际税率改革总潮流逆向而行,显得不合时宜。因此,需要从处理好降低总体税费负担和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关系,选择好改革时机,把握好改革力度,使改革顺利推进。

2.实现模式转变与征收管理约束

综合征税优于分类征税,不但是世界个税基本模式,也是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并早已纳入税制改革计划,但理想模式为何迟迟得不到推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征管条件约束。即使我国个税改革选择分类和综合结合的折衷征税方式,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租金经常性所得综合征收,财产转让等非经常性所得分类征收,随着征收条件逐步成熟,再实施由分类和综合结合向完全综合征税转变,仍面临复杂制度设计和征税能力提升,需要处理好制度合理性和现行实可行性关系,选择好改革模式,把握好改革进度,使改革切实可行。

3.合理税收制度与复杂方案设计

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是在分类和综合结合税制模式下,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和优化税税率结构。一是从费用扣除方式分析,如由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要由现行相对简单单一费用扣除,改为既要有家庭普遍适用的标准费用扣除,还要有部分家庭适用的专项费用扣除的复杂费用扣除,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征收管理难度会大幅增加。二是优化税率结构,不单是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需要设置两套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还要考虑到降低边际税率后的减税,如何通过综合税制设计、税率结构调整、费用扣除方式改变的增税来弥补。选择好改革模式,设计好改革制度,使改革更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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