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通知》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十六、2010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92号)。
《通知》指出,目前,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某些行业、领域相当猖獗。这不仅严重扰乱税收征管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其他经济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之一。从前期工作情况看,一些地区把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打击制售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方面,并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重视不够,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查处力度不大,对已发现的线索查证不及时,没有深挖细查、刨根溯源,从而影响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总体效果。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的认识,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在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继续开展虚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要按照“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着力阻截、切断虚假发票流通渠道,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整治工作,争取更大成效。
在整治工作中,税务机关承担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开展对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税收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积极协助、配合公安、财政、审计、监察、银行、军队等相关部门做好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2010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91号)。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发现的出口异常情况,为确保国家退税款安全,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应加强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核工作。
取消白银退税和降低钨制品退税率后,一些企业大量出口含银的海关商品码为8538900000电路零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及出口可以以钨为主要原材料高退税率的海关商品码85159000焊接零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审核工作力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出口退税异常情况,对本地区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开展预警分析工作,对发现的其他出口退税异常企业、商品,涉嫌报关出口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申请办理退(免)税的,严格按照以上加强审核工作具体要求进行出口退税审核。
十八、2010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第六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46号)。
《通知》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47号)和《财政部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28号)的规定,经核定,第六批共有3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附后。享受优惠的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十九、2010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发布《关于做好同期资料检查工作的函》(际便函[2010]108号)。
该《函》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抽查工作对于加强反避税管理、创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的重要意义,要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落实好此次抽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抽查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各地要明确告知被抽查企业,此次抽查工作的目的是从总体上了解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具体认定企业同期资料是否合格,也不具体判定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二十、201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10]367号)。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出口目录所列关注商品,且单笔出口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
(一)出口企业为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企业(以下简称关注企业)的。
(二)出口商品从关注企业购进的。
(三)出口企业在2010年8月1日以后首次出口关注商品,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一年内出口的。
(四)出口单价超过该企业该商品上年平均出口单价5%或超过本地区企业出口该商品上年平均单价5%的。
上年平均出口单价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历史库计算生成。
(五)出口单价不高于平均单价,但美元换汇成本超过7元的。
(六)出口单价不高于平均单价,换汇成本正常,但出口数量与企业上年同期出口数量相比增长异常的。
原则上数量增长超过20%为增长异常,具体增长异常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该企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七)单笔出口业务的数量、单价与该企业常规出口业务相比增长异常的。
(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核实的其他原因。
如果企业短期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较大的,单笔申报出口退税额可不受10万元限制。
出口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首次出口关注商品,此前税务机关未对出口关注商品进行核查的,税务机关要从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关注商品中进行抽查。
对于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需要通过函调核实的,税务机关可以首先从中抽取供货金额、数量较大的供货企业发函调查。
二十一、2010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10]67号)。
《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税收票证管理的职责,对税收票证的使用范围、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盘点、核算和检查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是在征收现金税款和票款结报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开票与收款分开、会计(管账)与出纳(管钱)分开的原则。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每次向会计结报票款时,税收会计必须对账与票、票与款进行全面核对,保证账票、票款相一致。
各级税务机关、代征单位征收的各项税款,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所征税款和结报的税款必须于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税款的,应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税收会计在结报票款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票证特别是现金税款的管理,认真落实票证检查制度。各县、区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定期(至少每季)对税收票证管理、票款结报和现金税款的缴库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于因管理不严、执行不力造成票款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严肃追究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201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305号)。
《通知》指出,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的弃置费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的弃置费的税务处理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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