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发生了重大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近日,为加强和规范企业重组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是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其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为便于纳税人学习,指导具体操作,我所专门组织人员编写了《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操作指南》,现连续刊登本所网站,供各位网友学习交流。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企业重组的概念、种类及当事各方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
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种类及当事各方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节 对价支付
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三节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概述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所谓一般性税务处理,是指企业重组中普遍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就是企业重组应计算收益或损失,并在重组当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方法。如股权收购,转让方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普遍适用的处理原则。特殊性税务处理,是相对一般性税务处理而言的,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一般性处理原则。区别的关键在于重组交易中有关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的确认时点不同。
(一)计税基础的确定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在出售该资产时允许扣除的金额,这有别于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会计账面价值。对于各类重组活动,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明确了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规定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重组后受让方取得的资产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因此,该资产在税务上的折旧、摊销、减值等也应在该计税基础上进行。同样在将来处置这些资产时,上述计税基础可以从处置收入中减去。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除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外,受让方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重组前该资产由转让方持有时的计税基础计算(即历史计税基础)。相应地,税务上的折旧、摊销、减值以及将来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也都依据该历史计税基础计算。即如果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重组后受让方对该资产的税务折旧、摊销或减值的税前抵减额可能会小于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结果;而未来处置该资产的应税所得可能会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结果高。
(四)应税所得或损失的确认时点及计算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税所得或损失需在交易时即予以确认。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特殊重组下,除了非股权支付金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外。转让方的应税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可以递延。相应地,投资者在决定交易的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金额时需要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二、特殊税务处理得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6)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连续12个月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原主要股东是指每个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未完待续)
上一篇: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项目
下一篇: 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