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这一政策相对企业而言是公正的,减少了不合理的负担。
没有这一政策前,企业当期留抵进项税只能抵扣以后销项税,这样就会造成企业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而欠税还要交滞纳金。为更好的利用这一政策特别是欠缴增值税的企业,应在欠税损失和延迟销售损失上进行分析。
欠缴增值税的成本=欠缴增值税*欠缴天数*0.05%
欠缴增值税的收益=欠缴增值税*欠缴时间(月)*资金成本率
欠缴增值税的净损失 =欠缴增值税的成本-欠缴增值税的收益
如果企业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人为得将留抵税控制到欠缴数。
延迟收入的损失=延迟收入额*利润率(1-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
如ABC公司2004年二月应缴增值税120万元,由于资金不足,只能缴纳70万元,欠缴税款预计3个月前可一次缴完。三月份该企业正常取得进项税500万元,到中旬实现销售收入2530万元,以后的10天预计销售500万元,有关合同正在磋商,假设资金成本率为10%。
欠缴增值税的成本=500000*80*0.05%=200000
欠缴增值税的收益=500000*0.22*10%=11000
欠缴增值税的净损失=200000-11000=189000
如果将预计的销售延迟到下月,则
当期留抵税=500-2530*17%=69.9万元
延迟收入的损失=500*10%*0.0278=13900
根据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该将可以实现的收入延迟到下月,或可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的办法,可减少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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