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填报的重点注意项目
1、附表一(3)第10行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财税[2008]151号明确:一是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二是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做为不征税收入;三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附表一(3)第10 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应等于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的第4列“调减金额”,且等于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
3、附表一(3)第2-7行累计数应等于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并据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4、附表二(3)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
纳税人填列附表一(3)不征税收入后,应同时填列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
审核其明细项(第12行、13行):第12行填列能够据实核算的支出项目;第13行填列采用按分摊比例计算的支出项目金额。
5、填报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应同时填报附表三第38行“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调增额。
附表三第38行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6、附表二(3)第14行=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二、亏损企业的的填报重点注意项目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主表1-13行与企业《利润表》相应栏次一致。
2、附表二(1)第16行-第24行“营业外支出”各向填报数额的合理性。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第22行非常损失:
上述5行次与附表三资产类调整项目第42行财产损失有勾稽关系。
第17行、第18行、第20行、第22行的各项资产损失:一是否取得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的批复;二是否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除以上两类外,企业在财务上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并已经税前扣除的其他损失项应在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项进行纳税调增。
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数据的,在附表三第42行进行纳税调增。
(2)第22行罚款支出
审核企业填报的罚款支出如为行政性罚款,应在附表三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进行纳税调增。
(3)第23行捐赠支出
此行与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有勾稽关系,对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在附表三第28行进行纳税调增。
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应举证其捐赠的公益性组织是否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09]2190号)所附名单中。
③公益性捐赠是否取得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公益性组织出具的合法票据(捐赠专用发票)。
3、附表二(1)第26-28行三项期间费用,每项期间费用应具备合理性。
4、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项目第22-27行应按相应政策进行调整。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25行:工会支出;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5、收入比对
对已申报的营业税收入及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进行比对。
三、零申报企业的填报要求
零申报企业:查账征收企业为年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及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同时等于零;核定征收企业为年报主表第1行“收入总额”等于零。
零申报企业应在纳税申报前经管理员审核。
1、查账征收零申报企业
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填列《利润表》中相应的收入和成本费用项目。未实际经营企业,其财务费用科目中利息收入应负数填报纳税申报表中财务费用项。
2、核定征收零申报企业
是否在实际经营,应将利息收入填报在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
四、弥补亏损企业的申报要求
2009年度发生弥补亏损事项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应向管理所提交亏损年度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税收管理员在Ctais系统中核实以前年度亏损信息是否准确。如果以前年度亏损额不准确,管理员审核后出具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单,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和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单到征收大厅由所长修改以前年度亏损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填报注意事项
1、附表三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填报了调减项,应结转竣工项目收入。
2.附表三第52行调减项的金额应与以前年度该企业预计利润的调增金额一致。
3.应填列《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并且内容填列正确。
六、填报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填报了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2行、第3行、第34行的,为税务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管理范围,应于纳税申报前提供相应资料:
1、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
(2)财务会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提供中介报告的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资质,能提供中介机构《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2009年度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
2、审核中介报告与申报表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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