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能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类: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租赁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五类。其中,前三类在《14号——收入》准则中规范;租赁收入在《21号——租赁》准则中规范;建造合同收入则在《15号——建造合同》准则中进行了规范。准则的规定貌似清晰,但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收入类别的边界问题
比如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客户,承接了一项工程,这些工程需要用到自己生产的产品,还需要对产品进行软件系统集成,最后还要安装该项产品,最后将工程移交给客户,移交之后还可能对软件按服务年限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到底如何来认定业务的性质,属于是销售产品还是提供劳务或是建造合同,甚至是长期租赁呢?实际上现在很多的系统集成并需要配备软件的企业都存在我所述的问题,另外还有其他很多令人纠结的情况。
比如,销售产品并附有安装义务的合同如果安装时间较长的话,到底是销售合同还是安装劳务合同?准则讲解中举例电梯销售的安装需要安装完毕后才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如果电梯安装需要很长时间,是否可分开为先销售电梯在发出存货且对方验收立即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安装劳务按照劳务提供进度确认劳务收入?如果合同中有相关分段收费时能否考虑?
比如,软件公司销售为客户的定制软件,是属于销售产品,还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我们在九其软件的招股书中发现是被认定为销售商品,但金蝶软件公司招股书则认为是提供劳务。
比如,某公司销售产品,先收回制作成本,然后在以后年度每年以服务费形式分期收款,是应该当作分期收款的商品销售,还是当作未来提供劳务收入,或者是说直接定义为租赁收入?租赁是融资租赁或者是经营租赁?
如此等等,这些东西在我们作审计时常常会碰到,客户有其自己的考虑,甚至经常会随着自己的业绩要求而改变确认方式,当然他们也会按自己的目的去改变合同条款,但交易实质往往并没有任何区别。
收入确认条件的问题
任何一种收入的确认,基本都要满足风险转移、利益很可能流入和所有权与管理权转移三个条件,另外就是收入和成本的可计量。归类之后实质就是交易实质完成和可计量两个问题。
对于交易实质完成的判断,其实不是那么好判断的,在日常中大家常常会用到的标准包括:法律形式和经验判断。法律上会有一些条款,但这些条款哪些是实质条款,哪些是常识条款?比如规定由退货权,在销售货物之后的退货权期间到底能不能因此判断风险义务转移?法律条文和经验常常是不一致的。又比如我前面举例电梯销售,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电梯款和安装费款,并且按照经验发出电梯都能安装成功,那么发出电梯是否可以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可靠计量的问题,也有一些疑虑。很多时候企业外购产品给客户系统集成后去安装中央控制室,如果当作安装劳务的形式或建造合同形式,确认进度又可能不一致。首先,如果确认为劳务合同的话,那么设备销售款我认为必单独分离出来确认销售收入;如果确认为建造合同的话,设备会进入建造合同总额,但一定不能按照工程成本投入量来确认完工进度,否则完工进度可操纵性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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