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类
1、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将于何时到期?到期后是否会出台新的扶持政策?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西部地区的发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对于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实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培植和涵养长期税源,均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即将于2010年底执行到期,目前税务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研究拟定今后10年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
2、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3、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如何加收利息?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0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其中4.86%为2008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4、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简单修缮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5、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对亏损企业适用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适用。
6、核定征收的收入包括补贴收入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收入总额中一并征税。
7、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进行预缴?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现行规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
8、国地税对“新办企业”的理解不一致,双方都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该怎么办?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第一条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文件第二条第(五)项同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也就是说,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标准仍然遵循2008年之前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新增企业。主管国、地税机关对企业是否属于新办企业有争议的,应提请上一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征管范围的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9、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0、企业申报所得税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争议或由于计算错误,税务稽查时,将企业所得税亏损额调整,调整后同样是亏损。请问,对此稽查结果,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虚报亏损,如果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应属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弥补,要调减亏损额,并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1、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的财税[2009]59号文件,2009年4月30日才下发,文件经层层转发后,到基层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期已是五、六月份,却要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时我们企业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都已完成,重新调整很难,也带来很大的工作量。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文件不止这一个,这些文件能否按下发日期执行,以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确保新旧税法顺利衔接过渡,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个别文件因政策复杂性以及需深入调研等因素出台时间较滞后,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以及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我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解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12、2010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没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有关政策,我局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当中。
13、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它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它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14、出口退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不需要。
15、我是一家中介组织,我们在作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要剔除。
16、税务总局能否明确每个文件的执行时间,避免层层转发,导致执行时间迟滞?
办公厅副主任王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都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大多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文件中没有明确生效执行时间的,原则上以成文日期(文件落款日期)为生效执行时间。解释性的文件以被解释的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生效执行时间。文件的层层转发,不影响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监督。
17、公司预提费用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在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统一,例如南方某市不允许预提工资,北方某市允许列支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总局能否对预提费用的列支范围、时间标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税法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预提费用外,其他一律不得预提费用。至于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18、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备案。
19、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如何界定,企业凭什么依据判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对自己经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可以自行做会计判断,根据判断确定固定资产使用时间。
20、公司收到某境外公司的服务费发票,上面注明净价格100元,我公司将净价格折算成税前价格105.26元代扣代缴营业税5.26元,但对方公司不同意按税前价格更换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税前价格105.26元在所得税前列支此服务费?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劳务合同规定,应该是由中国公司负担,可以根据境外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以及合同、营业税发票等作为有效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问上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具体定义。例如我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缴纳一定保费后,员工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医疗费理赔。这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为职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按照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进行的,其所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扣除。否则,均属于商业保险,其所发生的费用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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