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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种整理总局权威解答网友问题——流转税类

发布时间:2010-01-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58

 

       128上午930分,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相关司局负责人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了网友关注的若干税收问题。

 

  对此次访谈的重点内容,我们按税种进行了归纳整理。

 

   

  1、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是的。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那么,此其他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不包括。

 

  4、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企业存货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到底是否需要转出?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经审核,确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那部分,相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5、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为0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6、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之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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