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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 70年土地使用权可申请续期

发布时间:2005-07-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新京报 廖卫华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1948
       
    社会各界意见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 、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草案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华彬指出,本次公布的草案由三审时的269条减少到268条,共5编20章。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进行了详细列举,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统一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按照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的意见,于8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法工委。各地群众可将意见分别寄送所在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100805),或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全国人大也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物权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将同时出版《物权法(草案)》单行本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物权法(草案)参考》。
  ■草案新亮点
  1 业主概念写入草案
  《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研究员陈华彬表示,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和三审稿相比有些变化。原三审稿专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没有“业主”这一群众熟悉的概念。
  陈华彬指出,原三审稿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际上就是老百姓常说的“业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曾表示,业主不仅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产业所有权人都可以叫业主。
  对于这一修改,陈华彬认为,立法机关是考虑群众学法用法的方便,“引入业主的表述,更符合群众的认知和社会现状。”
  2 详细列举国家所有权
  公布的草案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详细列举。
  陈华彬指出,草案专门新增一条款,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详细列出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的属国家所有。
  本次草案还特别授权,对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 草案删除“添附”规定
  民法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添附”在本次草案中被删除了。房屋的装修就是一种添附行为。所谓添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产生的结合。学界认为,添附的法律后果应由物权法规定。
  陈华彬指出,添附在实践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物权法审议稿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添附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7月3日,姚红在参加全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时也曾表示,添附制度是否需要物权法规定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4 土地使用权可申请续期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人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么,70年后,房子怎么办?一段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参与这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法律专家表示,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今后进一步明确。
  ■名词解释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详解《物权法》草案八大焦点
竞报/黄海霞 李兰
焦点1 住房70年 大限可续约
  现状: 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 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专家:开发商和购房人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购房款都是以70年的使用期为限的。70年期限到了以后,就该把土地交还给政府。对于住宅来说,70年期限后很可能还在使用之中,那么使用人可以交还房屋,或是向政府申请续期,继续按照土地的用途交纳出让金。
  焦点2 机动车被定为不动产
  现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辆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但高法曾有一个解释“车辆以交付”视为转让,登记管理制度不是所有权转让的必要方式。
  《物权法》草案条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家:(草案)的规定已经将机动车明确规定为不动产,车辆的买卖和房产一样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转让成功,否则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与我国以前的法律有很大的冲突,因此一系列的法律也应作出变更才行。
  焦点3 失物“悬赏”必须兑现
  现状:很多人在丢失了重要财物时,都会“悬赏”,承诺给拾得人一定报酬作为答谢。更多的人都怀有这样一种心思:我捡到的钱物可以如数归还失主,但是我的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一定的回报———还希望失主能给予我一定的物质酬谢。于是近几年来,拾得人将钱财送还失主同时又索取报酬的事情越来越多,因为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所闻。
  《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专家:“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为了鼓励这种行为,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代为保管财物、寻找失主等),假如遗失人事先承诺给予报酬,就不能反悔。对拾得人付出的相关费用也应该予以补偿。
  焦点4 征地、拆迁必须合理补偿
  现状: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拆迁、征地引发的纠纷和矛盾越来越多。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
  《物权法》草案规定: 财产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这是继《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后,对公民私有权的进一步保护。拆迁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这并不表示,必须牺牲公民的个人合法权利。拆迁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没有规定的,必须予以合理补偿。
  焦点5 小区绿地、道路属全体业主所有
  现状:目前,小区绿地、道路产权纠纷时有发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更是在一些地方非常激化。绿地和道路究竟归谁所有?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否有权更换?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专家: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产权问题向来争议很多。很多业主对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并不清楚,一些开发商就此卖了两次绿地。关于维修基金,很多业主在购房时交了钱,但这笔钱是怎么用的,用在什么地方了,业主并不知情。物权法对此做出细致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
  焦点6 相邻之间不能侵权
  现状:楼下的餐馆长年累月把油烟熏到楼上的住户窗户上,隔壁的噪音让人睡不好觉,邻里之间的类似纠纷真让人为难。
  《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专家:《民法通则》也对相邻关系也有涉及,但相对比较笼统,而物权法的规定则非常细化。实际上,这些权利都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扩展。既然房子是我的,那么我就有禁止他人进入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派生。
  焦点7 相邻侵害 没有两年诉讼时效
  现状: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不动产所有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知道危险的两年内可以行使请求消除危险权,两年后则过了诉讼时效。
  《物权法》草案规定: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专家:物权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对物的所有权人非常有利,更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
  焦点8 住宅改商用须经业主同意
  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楼居住的居民所处的位置特殊,有时改作商用可以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比如开餐厅等,给其他的邻居带来一系列的不方便,但诉之法律却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草案条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两种情形,均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专家:这样的规定,让其他的业主诉起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像以前的法律没有相关方面的规定,相邻房屋的所有人权益受到侵犯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最多依赖相关的行政部门采取行政手段,追究将房屋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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