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关报道,近期国税总局已经从有关部门拿到大小非名单,并下发到各地税务稽查局,要求按照名单严查,从而拉开了大小非解禁税收专项稽查的序幕。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大小非减持的税收问题争论得沸沸扬扬,本文就大小非减持税收专项检查的背景、存在的涉税风险、稽查试点及目前的情况、税收政策适用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并就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受限股解禁减持期限、状况等向与会代表通报,供大家参考。
一、大小非解禁减持税务稽查的背景
(一)缓解财政支出压力的必然选择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财政支出增加而税收收入增速缓慢,全年财政赤字超出9500亿元已经成为定局。中央财政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讲说:“现在的关键是,是否赤字超过全年GDP3%的目标”。经国税总局人士核实,2009年全年税收目标是62491亿元,预计增速为8%(包含税务系统和海关系统税收之和),为连续几年的最低。根据近日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8月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3.4%,营业税同比增长10.8%,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2.9%。传言税务机关要完成既定的税收任务,需要通过税务稽查取得收入1000亿元。
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今年三月份以来的主要稽查安排和效果:
3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指引,深圳率先对发生减持的“大小非”进行稽查。据悉,初期稽查的十家公司中,便有九家存在少报或瞒报税收的行为,涉及应纳税款高达2亿多元。
4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第一批查税名单。要求企业在4月至6月开展自查。要求自查的企业包括:银行、保险、通信、发电和石油石化五个行业的24户大型企业集团。总局专门下发了自查提纲、财务信息采集软件。企业按要求自查2005年至2007年的税收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报告并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其后自查范围被延伸到2008年。
6月 公布第二批查税企业名单。自查截止日期为
7月 国税总局开始抽查经过自查的第一批企业。其中12家被查出有税收漏洞。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各省市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同期,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收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省市。各省级税务机关纷纷向辖内各类型企业发出查税通知,自此税收风暴扩展到中小型企业。
9月 国税总局针对60家企业的查税行动进入重点检查阶段,对自查与抽查结果相差较大的企业,国税总局将进驻全面检查。与此同时,国税总局下文安排,全面进行大小非解禁减持的税收专项检查,并向各税务稽查机关下发了稽查对象的信息。
据统计,今年前7个月税务机关共查补税款413亿元。其中仅6、7两个月就一共查补了212亿元。
总结今年的税务稽查,可以这样说:“税务稽查年年有,今年稽查特别猛”。 因此,个人认为对大小非解禁减持进行税收专项检查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现实的需要和深刻的背景的。
(二)对大小非解禁减持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是秋后算账
我国从2005年9月开始全面启动推行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大部分在2005年、2006年完成股改,按照规定小非解禁期限为股改后的12个月以后,大非解禁期限分别在2006年(小部分)、2007年(小部分)2008年全部解禁。万得数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10日,两市已有2597.22亿股股改限售股解禁;大小非累计减持股份已达到159.59亿股;套现金额约为1941.24亿元;其中有32.09亿股是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但是由于税收政策不完善,规定不明确,与减持相对应的税收收入却很少,有分析认为,目前由于交易系统的漏洞,无法对个人“小非”减持代扣个人所得税,只能代扣印花税;而对公司来说,由于财务上存有较大操作空间,非股份制公司也很容易实现逃税。
据初步统计,我省21家上市公司2005年完成股改的家,2006年完成股改家,非流通股股,解禁期在2006年股、2007年股、2008年股,股改解禁减持股,涉及股东个,减持收入万元。
可以想象,本次专项检查在大规模解禁期,税收有调节经济的作用,本人认为一方面是为增加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受限股东减持敲一个警钟,已经减持的有点秋后算账,尚未减持的则是提醒纳税问题。很明显,将税务稽查的重点指向“大小非”减持对增加税收收入、稳定股市都有一定的意义。
17日,有消息称国税总局已将大小非减持的机构股东名单下放给各地国地税局,经询问省地税局有关稽查人员,这个消息也得到了证实。
根据以上分析和报道资料不难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大小非”解禁减持进行专项的税务稽查是确实可靠的,因此所涉及的企业及个人纳税风险增加也就成了必然。
二、大小非解禁减持的税收风险
所谓大小非解禁减持税收风险,是指股权分置改革各方由于税收政策规定、具体操作、税收执法等因素,致使解禁减持的税务处理结果是否合法性的不确定。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及稽查风险。
第一、政策风险分析。大小非解禁减持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所得税。就公司而言,首先是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其次是确定股权转让的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又涉及解禁减持股权的账面成本、计税基础、流通权取得支付对价以及减持当年结转未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等可以扣除的因素,集中体现在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股权转让所得明细表,对减持扣除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来看,规定还不是非常的明确,因此在税收上还是有一定的政策风险。下面我们根据一个案例来说明:
2006年,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600083,前身为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博信”)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其具体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以豁免广东博信债务和向广东博信注入股权资产的方式作为对价换取流通权。
2008年,广东博信向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武侯区地税局”)申请对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注销登记,武侯区地税局提出,广东博信在2006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接受的大股东作为对价注入的资产按捐赠资产需计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武侯区地税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广东博信补缴企业所得税2500余万元。
分析:
首先,非流通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是支付对价的方式,并非捐赠行为,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赠与关系。
非流通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协商结果(而并非由上市公司参加协商),非流通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是对改革方案的实现,是对他们之间对价的支付,非流通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目的并非向上市公司出让利益,而是通过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出让利益。因此,前述注入资产行为并非是“非流通股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表示接受赠与”的过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合同法》对“捐赠收入”和“赠与合同”的界定,不构成捐赠。
其次,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行为是一种追加投资行为,注入的资产不构成收入。
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是对其初期投资的延续,是对其初期投资的补足,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也证实了“股权分置流通权”实质上等同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性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前述分析,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是为了获得完整股权的一种投资行为,注入的资产是对初期投资的延续和补足,很明显不符合构成“收入”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条件,该等资产不构成“收入”,不能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受限股股东为个人的,减持是否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也还在争论当中。
由此不难看出,由于股权分置支付对价方式的多样性,在收入确认、成本扣除、收益计算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政策盲点,因此其政策风险不容忽视。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大小非法人减持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减持的税收政策还存在争议。关于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规定目前有三个相互冲突的文件:第一个就是今年颁布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这个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按照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是1994年、1996年和1997年,财政部、国税总局三年发布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三个是2009年8月24日下发的《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高管和员工的股权激励属于工资薪酬范围,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述文件现在很难确定个人股东减持的是否确属征税范围,如果确定征收,那么扣缴义务人怎么确定、应纳说所得怎么计算也是问题。
第二、操作风险分析。以前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大小非”解禁减持的税收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也不完善,客观上增加了具体业务操作准确性的难度。同时,企业追求减持收益最大化,在税务处理上难免存在避重就轻、以减少税收负担的业务安排等情况。深圳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李宁披露了减持套现企业避税的七种手段:
一是减持后“玩失踪”以逃避纳税。如,某公司2007年减持获得净收益约7000多万元,应纳税款1000多万元,但该公司减持后便上演了“人间蒸发”。
二是通过其他股权的高买低卖人为制造投资亏损,再将减持收益弥补其虚假亏损以逃税。如,某公司在2007年、2008年减持获得净收益3000多万元,后以极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它股权,制造虚假亏损2000多万元。
三是虚列成本费用。如,某公司2008年减持获取净收益1.05亿元,该公司仅有两名员工,却列支了大量的交际应酬费,当年其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4000多万元。
四是内地企业通过变更为深圳企业以享受低税率。如,某公司2000年于辽宁注册成立,2006年迁入深圳登记注册。次年该公司便三次减持,总收益高达11.4亿元,并在深圳按15%的优惠税率申报交税。
五是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增值额进行分期摊销,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公司减持获得净收益4000多万元,但该公司此前曾将这部分股权重新评估后入账并进行分期摊销,2005年和2006年共摊销了7000多万元。通过此种账务处理方法,虚增了股权投资成本,在账面上造成巨额亏损。
六是未如实计算持股成本。由于不少“大小非”持股时间较长,经过多次分红、送股及股权分置改革,每股成本非常低。但是,公司申报所得税时,仅按照最初的每股成本计算,并因此少交税款。
七是未代缴代扣异地所得税。
经初步了解,应用这七种方法减少应纳税款的企业不在少数。有些方法纳税人在当时看来可能感觉天衣无缝,可以瞒天过海,但是现在随着对事物认识水平的提高或者第三者的审视,变成了秃子头上的虱子,就有点捉襟见肘了。因此纳税人的操作风险肯定是存在的。
第三、尚未减持部分减持的风险
对于已经到解禁期而尚未减持或者转让的股份,现在企业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何降低税收负担。过去的已经成为事实,只有补救,而对于未来则是对原来错误现在予以纠正,寻求新的降低税收负担的途径,避免多交税款的风险。
综上所述,“大小非”解禁减持对已经转让的股权投资要降低税收风险,需要专业机构以第三人的视角对减持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的验证,通过验证纠正、补救差错,以应对税务稽查。同时,对尚未减持的部分需要第三方或者是将自己的意愿通过第三方予以实现,以达到将来降低税收负担而又减少风险的目的。
三、专项检查情况
大小非查税风声骤紧,继深圳之后,北京、上海等地一些企业也被国税局“约谈”,谈话内容是大小非减持没有进入企业账目的,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北京同行说:“我们的客户中,一些企业已经接到国税局的电话,国税局口头通知对方,初步核出了一个需要补交的税款数额。补缴金额一般在几百万左右,最大的一家是1000万,而在深圳,有企业一次补缴2000万税款。”
据悉,深圳市早已就大小非减持过程中的逃税问题展开稽查,且深圳市地税局已经系统地建立了深圳本地大小非数据库。仅深圳市涉及的大小非减持漏税补缴就已达2亿元。有消息称,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从6月起就对存在大小非减持的11家投资型企业进行稽查,并追回税款3789万元。北京地税从9月起也开始大规模排查上市公司“大小非”中的相关税收问题,称已经有147家“京籍”上市公司列入税务部门稽查名单。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甘肃省地税局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已经走访了部分企业,开始实施税务稽查。
四、税收政策适用及变化趋势
大小非解禁减持及其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法人股东单位,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第二类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自然人股东,主要涉及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第三类是上市公司,主要涉及对价的税务处理和股权激励行权应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下面分别说明如下:
(一)非流通股法人股东单位减持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收立法始终难以跟上经济行为的变化,这一点在大小非解禁减持税收问题上表现的非常突出。大小非解禁减持,在税收上没有专门的概念,应该归为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进一步规范了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对股权分置改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今年为解决争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该批复明确:“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政策来看,无论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减持所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并没有形成系统、明确的操作规范,突出的问题,一是投资转让收入的确定;二是解禁转让的扣除范围;三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调整;
从收入确认上来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都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也就是说,把转让收益划分为“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转让收入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持有收益,如果不扣除,那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2000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在其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不再区分“持有收益”与“纯处置收益”,而是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其规定如下: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2000]118号文最后有一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由此让人产生对前述[1997]71号文、[1998]97号文的法律效力的疑惑。
为消除税收实务中的混乱,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来看,《补充通知》明确了[1998]97号文和[2000]118号各自的适用范围。依照该通知,一般性股权转让不得确认并扣除股权持有收益;但企业改制、清算或者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可以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股息性所得。对于股权转让收益中持有收益的计算方式,《补充通知》依然维持了原来的规则,即“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新的企业所得税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从扣除范围来讲,涉及的扣除项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取得流通权支的对价、以前年度结转未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等。但是支付对价的方式至少有七种,不同的对价方式其实质虽然相同但是利益有差别,应该怎么扣除,并不明确。新旧政策的衔接也不是很清楚。
从会计与税收规定差异考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并不是计税成本,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之下,会计成本调整为计税成本需要查阅多年的账簿,同时还涉及新旧企业所得税的不同规定。
(二)非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减持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提到非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减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不说一下几个文件:《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40号),该文规定,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2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不涉及大小非解禁减持的情况下,人们多这个文件的理解执行没有发生大的争议,但是今年,关于这个文件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其实争论的主要问题是“股票转让”或者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包不包括非流通股个人股东减持的股票,认为包括,则免征个税人所得税,认为不包括的则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看来,由于减持获利很大,持不包括的占有主导地位。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此文的重点是进一步收紧对股权转让所得(即中式资本利得税项下之一种)的征收力度,核心着力点在于要将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事宜直接与股权变更手续挂勾。这个规定当然倾向于非流通股东减持不属于股票转让,也就是三文件说的“股票转让”、“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个人从二级市场购买在转让的情况。
支持这一说法的理由是,前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虽然各次通知中的行文逐渐陷入混乱,但从其政策本意而言,应是指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正差价。事实上,我国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企业上市前转让其所持企业股权,一直都按20%的所得税率申报及缴纳所得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这一项纳税义务不会因其一直持有企业股权直到上市之后再转让而豁免。从现实讲,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三年时间,从苏宁电器到紫金矿业,成就了成千上万的亿元级、十亿元级甚至百亿元级的资本市场新贵。这些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投资收益,处于零税负状态显然不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
(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减持、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
大小非解禁对上市公司而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自国税函[2009]375号下发后,应该谁是非常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不等于税务机关没有可关注的内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就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主要的问题。具体文件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如此就一项业务密集的下法文件,可见其重要性,应引起上市公司的注意,我们也将在以后举办系统的培训班。
(四)非流通股转让的政策变化趋势
第一是完善大小非解禁减持税收政策,特别是个人减持的个人所得税,预计非流通股个人股东减持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明确扣除的相关规定;
第二是,为了延缓大小非上市流通的速度,提高大小非减持的成本,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有关完善大小非解禁的政策,酝酿对解禁套现的大小非征收一个“特别税”。上边正在讨论征收这个‘特别税’,比如解禁后如果你在一年内卖出,则征收很高的税收;第二年出售征收的特别税就会比第一年减少;以后逐年递减。直至8年后出售就不再对其征税。
理由是:“大小非们”通过极低廉的价格获得部分股权,限售期一到会不计较成本毫不犹豫地大量抛售。如果对大小非的减持不加以限制,任由大小非像洪水猛兽般地涌出,国家想实施救市也是不太可能的,其后果也可能是适得其反。
五、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受限股解禁减持情况
我省上市公司21家,年以前都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受限股万股,占总股份的%,涉及股东家,2006年底前解禁万股,减持万股,套现万元,占受限股份的%;2007年底前解禁万股,减持万股,占受限股份的%,套现万元,2009年底前解禁万股,减持万股,占受限股份的%,套现万元,截至2009年月,受限股累计减持万股,占都解除限制股票的%。这些年来因为减持应缴多少税实际缴纳多少,不得而知,但是我想说的是涉及的税收风险却是不小,建议大家认真对待。
六、如何正确对待税收专项检查
“大小非”解禁减持的企业,首先要认识到是有风险的,已经转让的,建议委托专业机构以第三人的视角对减持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的验证,通过验证纠正、补救差错,以应对税务稽查。
对尚未减持但是计划减持的,通过委托第三方或者是将自己的意愿通过第三方予以实现,以达到将来降低税收负担而又减少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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