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于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资格认定等做出明确规定,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等5种情形的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被取消。
《指引》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指引》规定,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参加年度检查时,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应当提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的审计报告。对于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指引》规定,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一是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二是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是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四是存在违反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五是受到行政处罚的。
据悉,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相关连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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