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为指导税务代理人员搞好税务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服务行为,统一服务质量,依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代理人员从事企业纳税人常年税务代理及涉及本办法单项业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员从事企业常年税务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税务师及相应的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代理业务。
三、没有违反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经考核没有重大的代理工作质量问题。
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热爱税务代理事业。
第四条 代理人员从事企业常年税务代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税务机关的有关制度,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常年代理指委托期在一年以上的综合代理、代理帐务、税务顾问、代理纳税申报、受托常年代理其他业务的,比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六条 代理人员在接受委托或受指派后,应就代理垢项目、服务方式、应提供、配合的事项、相互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同委托人协商一致。
第七条 税务代理人员应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观念。
第二章 综合代理
第八条 本章所称综合代理是指除《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中建帐建制,办理帐务以外的所有代理项目,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 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印、领手续。
三、 办理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申请退税及税收优惠论证。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解答委托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及时提供新的税收政策。
八、协调税企关系,代理行政处罚听证及复议。
九、其他需要代理的涉税事宜。
第九条 税务代理人员受托或受指派后,应详细了解委托人以下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的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二、委托人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等。
三、委托人应交纳的税种以及交纳情况。
四、委托人办税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
五、委托人内部管理控制的主要内容。
六、委托人往年履行纳税义务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需了解的情况。
第十条 在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结合实际,依据有关规定为委托人制作有关税种的具体“操作模块",经所在部领导批准后送交委托人。
第十一条 综合代理项目具体要求。
一、办理纳税辅导及提供咨询。
二、办理税务登记。
1、代书税务登记申请,书明应提供的各项资料并进行审核;
2、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代时填列,并送交税务机关;
3、将办好的税务登记证送交委托人。
4、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审验,换证。
5、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提醒委托人办理变更手续,代理申请、填表、审查,报送。
6、委托人注销的,应帮助结清各项税务手续,包括税款、发票等,代书注销登记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税务登记证照等。
三、办理发票印、购。
1、根据委托人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建议企业自印或购领,并讲明管理法规。
2、自印发票的,代书申请、填制有关表格,报税务机关本审批,同时帮助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和有关帐簿,领购发票的,代理领办《发票准购证》交委托人,并说明领购的程序。
四、办理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缴税款、申请退税及税收优惠论证依第四章办理。
五、制作涉税文书
税务代时人员应根据委托人的需要,代理起草各种涉税文书。起草时,应作到格式规范,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文字朴实、精炼,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充分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六、审查纳税情况
1、代理人应定期对委托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对可能有问题的及时审查,半年或年终进行审查。
2、审查纳税情况应重点核查各税种的“操作模块"执行情况,做到审查认真,细致,税种全面。
3、审查终结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写明帐面情况,各税种缴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等。
七、协调征纳关系,申请听证及税务行政复议。
1、代理人员应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求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讲明有关情况,在纳税检查过程中,应配合稽查人员完成检查任务。
2、对税务机关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据理争取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报公司领导商定代理申请听证或复议。
3、代理听证或申请复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代书并报送有关申请,认真收集有关证据,作好充分准备。
4、在听证会及复议过程中,应正确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三章 代理建帐、办理帐务
第十二条 代理建帐、办理帐务是指受企业委托建立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制度、核算程序及开设有关帐簿并按会计期间进行会计核算的服务活动的总称。
第十三条 代理建帐。办理帐务的服务项目包括:
一、制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程序、内部控制制度。
二、帮助收集有关资产、负债、权益的资料,开设有关帐簿。
三、辅导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索取填制的有关凭证。
四、按月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报表及申报表交委托人。
五、其他相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 委托人接受企业委托或受指派,办理建帐、代办帐务的,应详细了解委托人的以下情况:
一、委托人的生产、经营过程、规模、所属行业及资产负债现状;
二、企业对财务会计知识的了解情况;
三、财务人员的配备及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委托的原因;
五、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代理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制定修改的会核算办法应符合规定,适用于委托人,会计核算程序清晰、简单,内部控制科学、合理。
二、会计核算基础资料真实、完整,设立的帐簿能全面反映企业资金变化情况和经营成果,能为企业经营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会计核算的依据合法、完整。
四、按时完成会计核算任务,会计处理正确,数据精确,报表齐全。
五、财务指标分析科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经税务稽查帐面没有少交税款等问题。
第四章 代理纳税申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代理纳税申报指受企业委托办理税款计算,申报、交纳,多交退还或抵顶等服务行为。
第十七条 代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员应详细了解以下情况:
一、委托人所涉及交纳的所有税种;
二、委托人对各税种的会核算方法及控制措施;
三、委托人各税种的交纳情况;
四、委托人办税人员的业务技能;
五、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八条 代理纳税申报的服务项目包括:
一、制作各税种的操作模块并及时补充修改。
二、各税种申报表的审查、催报、报送;
三、申请延期申报,缓交税款。
四、代理交纳税款,申请退税(抵顶)及税收优惠论证。
五、定期审查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变化情况。
六、其他有关的项目。
第十九条 代理纳税申报的服务质量要求。
一、代理人员在详细了解委托人的情况后,根据实际结合有关税法规定为委托人制作各税种的纳税操作模块,模块应详细载明各税种税制要素规定,税款计算办法等内容。
税收政策有变化或调整的,应于知道之日起15日内修改、补充。
二、代理人员应在月未或征期到委托单位辅导纳税申报表填制、审查各税种是否符合操作模块,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填制内容等情况并加注意见,对未能按时填制的及时催报,委托人需要的,代理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各种税款。
三、如委托人由于法定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员应详细了解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申请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交税款,如委托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交纳税款的,代理人员应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代理申请审批缓交税款手续。
四、代理人员在日常代理或审查纳税情况时,如发现由于办税人员或税务机关计算错误多交税款的,应及时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顶,委托人的经营收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及时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出具有关优惠论证报告。
五、代理人员每半年时,对委托人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报告应书明税款实现情况、交纳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内容。同时认真分析委托人的税负变化及主要原因、生产经营活动,资金变化,经营成果等情况。经分析认为民要时提出管理建议书。
第五章 常年税务顾问
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税务顾问是指受纳税人聘请担任委托人税务顾问的代理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员受聘或指派,担任委托人税务顾问的,以个人及事务所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税务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向委托人提供纳税辅导。
二 、向委托人提供税收政策及有关问题的咨询解答。
三、向委托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及经营管理建议。
四、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员受聘后,应全面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企业管理情况,财务人员情况等,并按以下标准提供服务。
一、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针对委托人实际,就簿弱环节,税种进行重点辅导,包括相应的会计处理等,及时传达涉及委托人的各项税收政策,并提出贯彻执行的建议。
二、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解答委托人提出的税收财务等方面的问题。
三、及时了解委托人的重大经营决策,掌握委托人相关的政策,研究有关税收,财务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代理工作的实施及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税务代理人员应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观念,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委托人提供各项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人员应严格按双方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即每月上门服务,客户随叫随到。
第二十六条 代理人员受托、受聘或受指派从事本规则代理业务的,首先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
二、工作内容、环节、步骤和方法;
三、工作时间、地点;
四、时间预算;
五、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认为工作计划需要修改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报经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代理人员在实施代理行为过程中,应严格按计划进行,并详细记录执业的整个过程。
第二十九条 代理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协议书副本
二、委托人基本情况
三、代理工作计划
四、代理过程记录,包括相关的实际情况,数据资料、表格、分析、税法依据、意见及有关报告等。
五、委托人提供的有关书面资料;
第三十条 代理工作底稿应于每委度交部门负责人审查,并加注意见,对重大的代理事项,应于出具报告或作出结论前报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查,如认为实施的代理工作不能产生相应结果或存在错误,遗漏的,可要求代理人员更正补充。
第三十一条 代理工作底稿应于年末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装订,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内容纳入《税务代理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的范围。如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除由本人负责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个人赔偿外降低技术职务或责令停止执业待岗学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代理业务的收费,依现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四条 担任五家以上企业常年代理的,可要求配备一名业务助理人员协助工作。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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