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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预缴纳税申报指南(未完待续)

发布时间:2008-04-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3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通知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函〔2008〕264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学习了解新预缴申报表的编制,按时、准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本文就预缴申报表的编制要点作以说明,供参考。
  一、预缴申报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各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及编制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指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如按季申报的,如果为第一季度,则应填写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如果是申报第二季度,则填写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1日。如果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指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2、正表部分
  正表部分分不同的预缴方式各项目填报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1)据实预缴
  企业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称之为据实预缴,如果纳税人采用据实预缴的方式,则需要申报的内容包括本期及累计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和累计的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和应补(退)所得税额。
  营业收入,指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各自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本期金额”填列损益表中的营业(销售)收入,“累计金额”填报说款所属期限内的收入总额。
  营业成本,指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与营业收入相配比的营业成本,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本期金额”填列损益表中的营业(销售)成本,“累计金额”填报说款所属期限内的成本总额。
  利润总额,是指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另外还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需要说明的是“利润总额”与前两项“营业收入” 和“营业成本”没有逻辑关系,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除填报“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外,还应包括根据当期预售房款的增加数按照规定的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1月至3月收入总额1600万元,销售成本12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本期取得预售房款2500万元,申报第一季度所得税时,“营业收入”填报1600万元,“营业成本”填报1200万元,假设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预售房产收入按照20%的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则“利润总额”填报200万元与2500万元的20%,计700万元。
  税率,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无论企业实际使用税率是多少,都应填报25%的基本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是指按照利润总额和使用税率计算的本期及累计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减免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或者按薪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以减免的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具体填报方法是计算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与当期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例如,某外资企业至2008 年3月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该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填报申报表时,应纳所得税额填报50万元(200×25%),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等于200×15%=30万元,减免所得税额=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因此在“减免所得税额”填报20万元。减免税所得额小于等于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已缴所得税,是指截至纳税申报期限实际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是指本期应缴所得税额扣减免所得税额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后的余额。当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负数时,填写0。
  (2)按照上一年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平均额预缴
  按照上一年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平均额预缴,是指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方式。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在填报“上一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数据可从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提取,需要说明的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申报所属期限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按季申报的企业,计算如下: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4
  如果是按月申报的企业,计算如下: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12
  例如,某企业为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440万元,在填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栏,填报1440万元,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栏,填报120万元(1440×1/12)。
  税率,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无论企业实际使用税率是多少,都应填报25%的基本税率。
  由于预缴申报表“上一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填列的是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上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减去免税所得的,因此预缴申报不再扣除减免税所得额。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是指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申报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等于“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是指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核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因此,本月(季)确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直接填列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税额。
  (4)总分机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其中,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在总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50%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总分机构纳税人”部分,反映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的预缴所得税分摊所得税额的情况,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大项。
  总机构具体包括: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具体包括“分配比例”和“分配的所得税额”两个项目。
   “分配比例”是指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划分分配预缴所得税的比例。具体计算过程见本文......
  “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 “分配比例”的数额。
  例如:某集团公司2008年一季度合并报表部分资料如下:
                 收入总额   工资总额    资产总额      合计 
      集团公司       15000    5200       32400        62600 
      A分公司        3000     500         3500        7000 
      B分公司        2800     200         3000        6000 
      C分公司        3200     800         3500        7500 
  集团公司一季度实现会计利润5600万元,期初无预缴税款。
  在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栏内填1400万元(5600×25%),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栏内填350万元(1400×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栏内填350万元(1400×25%)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栏内填700万元(1400×50%)。
  A公司填报本表时,在分配比例额栏内填11.18%(7000/62600)分配的所得税额栏内填156.52万元(1400×11.18%)
  B公司填报本表时,在分配比例额栏内填9.58%(6000/62600)分配的所得税额栏内填134.12万元(1400×9.58%)
  C公司填报本表时,在分配比例额栏内填11.98%(7000/62600)分配的所得税额栏内填78.27万元(700×11.18%)167.72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征收的方法包括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分别按照不同的核定征收方式申报。
  由于表头项目与A类申报表填列方法一致,再次不再赘述,正表部分的项目及编制方法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总额可以查实,按照收入总额和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核定征收方式。
  收入总额,是指申报所属期限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收入项目的合计。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的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收入总额和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因此依据成本费用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核定征收方式。
  成本费用总额,是指纳税人累计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填写申报所属期限内累计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与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一样。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申报期成本费用合计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二步,第一步根据成本费用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收入总额,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合计÷(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其次,计算申报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也可以合并计算,即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如果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或者不能查实的情况下,根据申报期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方式。
  经费支出总计,是指申报所属期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换算的收入额,是指按照申报期成本费用合计计算的收入额,计算公式如下:
  换算的收入额=成本费用合计÷(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换算的收入额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如下:
  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税率,是指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25%,无论是否享受低税率优惠,均应填列25%。
  (2)应纳税所得税额,是指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经费支出总额)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填列申报所属期应纳税所得额与基本税率的得乘积。
  (3)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内容与本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减免所得税额”一样。
  3、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1)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是指截至申报所属期限已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填写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2)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指应纳税的税额与抑郁交所得税额的差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减 “减免所得税额”减“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应补(退)所得税额≤0时,填写0。
  (三)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1、扣缴所得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扣缴所得税的程序及时限要求

    (1)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按照合同或者协议支付款项时,履行扣缴义务。
  (3)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3、扣缴延期申报
  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
  4、填报要求
  本表填写要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5、填报方法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构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编码。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外国企业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非居民企业在其居民国的纳税识别代码。
  所得项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
  取得所得日期,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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