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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世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调整

发布时间:2005-03-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张明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5092
   

 

 作者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宣传培训部张明娥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
会个人会员、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宣传培训部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不可能没有税收优惠的内容。而且,税收优惠总是根据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而不断修改调整的。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特定产业、特定地区(一般是落后地区,欠发达地区,衰退的老工业区,……)的特定交易形式采取的市场竞争和调控的手段,是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宏观经济发展目标,以一定的相对合理的方式,分轻重缓急地向特定的经济主体(投资人)退让或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包括扶持性、申诉补贴性、照顾性、特案性、临时性等措施)。税收优惠按照经济发展目标分类,有区域性、产业性税收优惠等;按照优惠方式分类,有直接优惠(如减免税收、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盈亏互抵、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如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准备金制度……等)。当一个国家(地区)税收优惠不能满足其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时,就必然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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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现行(1994年税制改革到入世初期以前,以下统称“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存在着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市场经济要求需要调整的地方。从分析税收优惠目标入手就可以看出诸多的不适应性。我国税收优惠按市场经济发展目标分类,既包括区域性税收优惠,也包括产业性税收优惠,还包括不同经济性质的税收优惠等等。下面就从现行的主要优惠政策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国际上有关的可借鉴的经验,全面调整规范后的主要优惠政策及设想四个方面对各个优惠目标进行剖析:
  一、区域性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区域性优惠有十余种之多: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边境对外开放城市、国家旅游渡假区、苏州工业园区、海南洋浦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浦东新区……;入世后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全面调整规范后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可包括: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税收优惠,特区(仅暂保留五个特区、一个上海浦东新区)税收优惠:
  目标一:促进中西部及贫困地区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所得税:
  1、定期减免:1999年国家曾规定:给予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继续再享受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可享受3年的减免所得税待遇。
  2、给予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继续再享受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3、给予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税。
  4、西部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窄、税率较低,资源有优势。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由于西部发展现状是以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为主,而可享受到多层次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西部几乎无税收优惠政策可循,西部资源配置流向东部发达地区,就业会相对减少,贫困化加剧,客观上形成对西部地区发展的制约。
  2、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目前西部产业结构中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比重较大,其固定资产投资大而进项税额不许抵扣,同时自采原材料、收购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等不能抵扣,西部企业总体税负太重,西部投资成本大,也在客观上形成对西部地区发展的制约。
  3、西部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窄、税率较低,不利于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和财政优势。要改善西部地理、自然、人才数量与质量等投资环境,支持西部合理利用资源优势,关键是有为西部地区提供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
  4、地方性优惠太多、太滥,执行期限太短,缺乏连续性,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造成重复投资,无序竞争,产品质量低下,资源浪费,环境污染。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国际上对欠发达地区普遍采用的经济刺激工具有:
  1、工业投资补贴;
  2、就业或工资补贴;
  3、租金补贴;
  4、运费调整和补贴;
  5、居住区调整补助;
  6、所得税、进口设备关税、出口利润税收抵免;
  7、区域调整的设备投资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和特许权;
  8、特别折旧率;
  9、优惠贷款;
  10、信贷担保;
  11、社会保险支付特许权;
  12、土地征收和抵免;
  13、低价出租或出售厂房;
  14、技术援助、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等费用抵免……
  如何合理设计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方式?当前国际趋势是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为主,以利于投资导向;发达国家大多在开发相对落后地区的同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重视资源税征收;大多数国家都通过财政、税收、金融、技术信息服务等措施,刺激资本流入落后地区。其中:
  美国:1993年政府拨款25亿美元用于税收优惠补贴;康涅狄格州对向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五年所得税,再投资继续享受减免五年所得税优惠;蒙大拿州对新办企业五年减半征收财产税,对增加雇员的企业减征公司所得税;南部路易斯安那州对新办企业十年内免征财产税和建筑税;爱达荷州对新投资给予3%的税收优惠,对企业新雇员工3年免税、第一年减500美元/人、第二年减300美元/人、第三年减100美元/人。
  法国:在发展区域新建企业或公司大约减了80%的税收,折旧从5%提高到25%;1984年在老工业区新建公司或企业免征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3年,期满后仍享受减半征收待遇;
  德国:对落后地区企业给予地方税减免;
  意大利:1986年规定南方新建工厂可十年免全部法人所得税;再投资免地方所得税、减征增值税。
  日本:大中生产性开发企业搬迁到山村和偏远地区,可减免事业税、所得税和资产税,山村当地开发企业可免税。
  巴西:扩大再生产的进口商品免进口关税、商品流通税;在落后地区兴办企业可减征25%的所得税。
  埃及:凡在图什卡地区进行投资生产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可享受20年免税待遇;进口设备、原料免征关税。
  菲律宾:对不发达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获得6-8年免税待遇。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调整力度较大,主要的税收优惠应有:
  1、减少东部地区的优惠,仅保留少数五个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地区间平衡发展,支持西部大开发。
  2、在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可率先试行"生产型"改"消费型"增值税;
  3、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的宣传广告费、技术培训费等比照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税率10%计算进项税额。
  4、给予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高新科技企业,对投资基础设施的项目等,实行2免3减半的优惠,并且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再享受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5、积极推进统一内外所得税改革,引导外资向西部地区转移。
  6、为弥补中西部投资环境较差、投资成本较大,可运用非直接性税收性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科研费用可列支扣除、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
  7、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促进科学开发利用有限资源,将水、森林、草原、耕地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稀缺性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8、在西部率先开征环保税;
  9、扩大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10、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西部高新技术企业、边贸企业集中地建立保税区,按国际惯例规范西部税收优惠,吸引资金。
  11、在老少边穷地区降低税率(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率13%,风力发电比照小水电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
  其他优惠: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开发西部的同时,保护西部的生态环境,设立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法"。这是一项双赢举措,在发掘西部巨大的财源的同时,可为治理西部生态环境节约巨额资金。
  目标二:特区税收优惠: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关税和增值税:如在海南特区执行了十余年的"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该优惠已于2003年1月1日被国家停止执行);
  所得税:主要有区域性降低税率(凡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沿边沿江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15%、24%的低税率;外国企业从特区、开发区、开放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可以按1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其他优惠:
  1、再投资抵免(如海南特区企业再投资本特区内的基础建设、农业开发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2、加速折旧(在特区有利于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的关键设备可加速折旧)。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特区过多优厚的待遇使人才、资本等过度流向特区,造成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均衡,不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企业间公平竞争原则。有的为了利用政策优惠,争相在特区建厂,有关管理部门把关不严,造成无序竞争、无效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德国:对特别开发区新办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法国:在洛林、诺尔加莱重点改革区设立"无税特区",在这两个区投资设工厂、创办企业3年内免征地方税、公司税、所得税、劳工税及其它社会杂税和分摊。
  巴西:在北部亚马逊地区的玛瑙斯建自由贸易区,区内新办私人企业10年内免征所得税;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逐步取消过多的区域性优惠,仅保留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政策的连贯稳定性,暂时在五个特区、一个新区的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现行老政策执行,今后新成立的企业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体现民族经济发展原则。
  主要保留特区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凡设立在浦东新区、五个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可享受24%以下的低税率)。
  其它税收优惠一律与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致(视企业产业类别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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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业性税收优惠
  目标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资本密集型产业,如高科技含量的信息产业等,是中国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由于它成长较快、生命周期短,这类税收优惠应属于短期优惠目标。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关税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征税,对实际增值税税率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000年6月规定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优惠政策作了调整:2010年前,对其增值税税负实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的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开发。
  营业税及附加:对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无形资产和以技术投资入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免1减2年,最多3年。减免期满后仅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企业才享受15%的低税率。其它地区一律33%。
  给予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继续再享受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给予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大的优惠,如企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税。
  其他优惠:
  增加税前扣除:对技术开发投入可在税前列支,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再投资税收抵免,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中扣除。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利于自筹资金发展生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年度应税销售额"门栏偏高。
  2、在所得税扣除、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鼓励优惠措施还不够多。
  3、所得税15%的低税率由于区域性和产业性双重限制,享受范围太窄。应取消区域性限制。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目前世界仅有七国执行生产型增值税(中国、巴西、巴基斯坦、塔吉克、土库曼、多米尼加、海地),生产型增值税实际税负高于消费型增值税,对整个税制结构负面影响太大,因为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自采原材料、收购用于生产的材料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韩国:有关税法规定,外国人在韩国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7年免、3年减半征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并可享受5年免、3年减半征收财产税的优惠。
  印度:政府对信息产业投资和出口税收优惠力度很大,主要有:
  1、大幅度降低关税;
  2、免征进口税;
  3、2000年始3-5年内免征信息技术产品的销售税;
  4、凡在"自由贸易区"、"电子软硬件技术区"内的生产电子出口产品企业和计算机软硬件生产企业5年内免税;
  5、凡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只要其出口额占销售额的75%以上的,给予连续5年免税;
  6、凡投资于软件、信息技术、基本药物生产、生物技术、农业和专利产品的生产行业,享受长期资本利得和红利收入免税;
  7、促进新技术产品商业化,扶持对象:(1)研究开发单位的鼓励:科研开发所需的设备零件等免进口关税;从事研究与开发的商业化公司,五年内享受所得税减免;信息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投资税收抵免或超额抵免;研究开发机构取得的收入用于研究开发支出可免征或超量免征所得税;(2)研究开发人员的鼓励:科研承担人员可申请免个人所得税;(3)对利用科研开发成果进行生产的企业鼓励:支付给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可100%税前扣除;国产技术制造的产品的生产企业3年免商品税;利用国产技术建立的企业,产品采用国产技术制造的,其设备可按高达40%的比率进行加快折旧。……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应有较大的调整改动,主要有:
  增值税:
  1、对在规定的最新期限后新办的、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试行,然后推广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调整为消费型;
  2、允许其购进符合规定范围的高新技术设备所含进项税款全部抵扣;
  3、允许企业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按比例从增值税税基中扣除;
  4、对企业外购专利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缴纳的营业税也应允许扣除;
  5、降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般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限制,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就可认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6、在规定的高科技企业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降低引进先进技术的风险成本。
  营业税: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有关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及其它:1、降低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内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低到15%),打破区域性界限,使地区结构趋向平衡,允许无论开发区或一般工业区,凡是销售收入、技术人员的比例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低税率。
  2、延长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期(由1免2减半增加到2免3减半),与外商投资企业一致(3-5年)。对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享受3-5年的免税待遇;
  3、增加税收扣除:对技术开发投入可在税前列支;允许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固定资产和相关的研究开发费抵扣其应纳所得税。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税所得税中扣除;允许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10%以上的按150%的比例税前扣除;允许提高计税工资的标准、提高教育经费列支比例;允许高新企业研发项目的服务仪器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科研费用及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等费用可按比例列支等。允许企业税前提取建立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制度,
  4、完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和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允许用前期税后利润再投资的部分按投资数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对创业投资,可不计应税收入,或分期抵免应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对科技进步发明创造奖金、特许权收入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允许个人教育经费支出税前列支(从个人收入中冲减);
  3、对科技风险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减或免个人所得税;
  4、允许企业按营业税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支持科研人员进行技术革新的风险准备金。
  5、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先进技术,适当提高并统一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考虑基本生活、赡养情况以及医疗、教育、购房、购车等项开支的扣除),统一课征模式。
  其它优惠:打破旧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住房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等束缚引进高级人才、先进技术的管理办法。
  
  目标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是国家为鼓励民间投资的策略。中小企业是现代化生产的重要基础,一般属于长期性优惠。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所得税:
  1、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内资企业除33%的基本税率外,有18%、27%两档主要照顾规模较小的企业的优惠税率。
  2、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优惠税率;
  3、对新办第三产业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4、停止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要纳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
  7、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国有、集体控股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按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年度应税销售额"门栏太高,使得中小企业绝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征点偏低、征收率高,几乎无优惠。
  2、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利于自筹资金发展生产;
  3、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等营业税税率偏高,对特定企业的营业税减免不明确。
  4、实行计税工资,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不可税前列支,不利于高薪聘用科技人才,制约了中小企业发展高新优产品和市场竞争力;
  5、业务招待费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竞争不过大企业。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各国主要措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数量较多、税收政策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占企业总数的96.3%,提供了约48.8%的就业机会和38.6%的工业净产值。税收优惠政策有:新创办的中小企业五年内从其应纳所得额中扣除50%的创办费用;再投资的部分取得的所得按19%的低税率征公司所得税;允许中小企业的亏损转到合并后的新公司;科技开发费用比上年增加的中小企业免交投资增加额的5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美国:93-94财政年度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税收减免,缓解其筹资困难。对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实行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减免地方税、降低收益税(从28%降到14%)等优惠。
  加拿大:中小企业低税率(由29.12%降到13.12%);科技开发投资税收抵免;投资损失补偿(损失的75%可从应税资本所得中扣除)。
  日本:63年实行《中小企业基本法》,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设备折旧优惠、投资抵免,享受所得税税率优惠(37.5%降到28%),科技开发试验费减收6%的所得税。
  德国:中小企业全部营业额(含增值税)不到2.5万马克,且下年预计不超过10万马克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公司可采用现金收付制,其小额所得免税。
  英国:83年起中小企业公司所得税从38%降到30%;小企业投资者收入的60%可免税;
  欧盟:93年发表《增长、竞争与就业》白皮书,提出降低中小企业投资所得税、资本收益税、财产税税率;降低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新建企业减免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低税政策。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除保留现行的优惠外,应增加以下内容:
  流转税:
  1、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降到100万元;
  2、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3、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对国有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流转税;
  5、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对其担保义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
  1、对国有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
  2、对技术开发投入可在税前列支,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
  3、再投资税收抵免;
  4、实际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允许税前列支;
  5、业务招待费可提高税前列支数额,取消其限制;
  6、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税所得税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
  1、对独资企业和合伙小企业可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可避免重复征税。
  2、个人投资者投资企业资金,可抵扣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股票交易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标三:促进国家基础产业发展,用高新技术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的税收优惠
  这类税收优惠包括国有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国企改制重组,产业升级,国产设备投资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大多属中长期性优惠目标。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流转税:
  1、企业转让全部产权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关键产品、设备的优惠:为了促进消费,减免汽车、摩托车等支柱产业的消费税;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35%的优惠,对数控机床增值税先征和后限制额度返还的优惠(2001年1月日至2002年12月31日)。
  所得税:
  1、企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叫"杠杆收购"法,就是可对停产企业未弥补的亏损延期在下期进行税收弥补,在税前逐年抵扣,弥补期不超过五年。
  2、企业纳税年度亏损,可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弥补期不超过五年。即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
  3、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包括与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所得税。
  4、2001年至2005年5年内,国家11部委134个转制科研机构凡其在与其他企业联合组建的新转制企业中的股权达50%的,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其在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它企业组建的新公司中,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计股权达到50%,或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股权达到50%,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科研机构的无形资产价值在转制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最多不超过20%(含20%),超过不算,不超过据实计。
  其它:投资抵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40%的投资可以抵免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期不得超过5年;);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有些国家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如:中国制造业目前是中国经济的引擎,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由于品种少、档次低、附加值低、技检质量低,在一定的时期内除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外,还有必要运用国家政策补贴等手段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世界各国目前所得税实际平均税率25%-27%,,其中:如德国25%,澳大利亚28%,英、日、印度30%,美国实行15%、18%、25%、33%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我国实际预测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平均11%,内资企业22%,国有大中型企业30%,很不平衡。
  韩国:对新技术开发的研究设施临时投资免税,对新技术企业化的投资免税,对新技术开发费免税。
  日本:对科技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部分可扣除20%的所得税。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仍保留现行的税收优惠,并增加以下内容:
  流转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所得税:
  1、规范税前扣除,扩大所得税税基;
  2、调低所得税税率,定为25%以下较合适。
  
  目标四:鼓励环保和废旧利用产品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投资的税收优惠
  对整个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一般属于中长期性税收优惠。
  (一)主要优惠政策:
  流转税:
  1、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生产企业购买废旧物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废旧材料占生产原料30%的产品的生产单位,经申报批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4、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一律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5、环保汽车消费税减30%;
  6、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降到5%;
  7、护肤护发品17%降到8%;其中香皂零消费税税率。
  8、对避孕药品、用具,古旧书,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所需进口的设备等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
  1、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等)"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收益(非企业原设计规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2、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企业定期(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它优惠: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享受免缴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二)存在的问题:
  1、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书报日益成为生活必需品,对这部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享受优惠;
  2、对人力自行车等无污染的生活常用品,可免税;
  3、一些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生活必需品,要征收环境税。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国际上的许多国家对图书、报纸、运输和食品的增值税适用低的或零税率,因为食品是生活必需品,读书看报是政府鼓励行为。
  韩国:给贷款年限20年的工薪购房者减免一定额度的利息税优惠。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除现行优惠政策外,增加以下内容:
  1、鼓励读书看报,可先对科技教育类图书、报纸出版印刷行业的增值税一律实行低的13%的税率,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对运输和食品增值税实行低的13%的税率,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鼓励发展住房市场等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原税法规定的个人自建普通房与豪华住宅、别墅目前无区别,一概免征营业税,不好。可对豪华住宅、别墅减按3%征营业税。如,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长期贷款购买住房,可减免利息税。
  3、对非机动车可免税;
  4、对环境污染项目征收环境保护税。
  
  目标五:支持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科研、教育事业等非营利业的税收优惠
  属于长期优惠目标。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增值税:
  1、福利企业(一般不包括外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建帐建制的、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享受先征后返全部(50%以上)或部分(35%-50%的)返至以企业不亏损为限;10%-35%的减半征所得税;不到10%的不返不减增值税待遇。
  2、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接受援助的进口货物设备、提供给残疾人的专用品等免征增值税。
  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业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免征营业税。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服务业务,文化体育事业,校办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医疗服务,残疾人个人劳务,婚介、殡葬服务,福利机构提供的疗养服务,农牧保险、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建筑安装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
  1、安置专职残疾人员职工岗位达到一定比例(10%-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超过35%的暂免征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通过技术管理市场符合政策标准的"四技收入"可享受所得税减免;
  3、教育部门所属普教性学校举办并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农场可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业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不得减免税收,除非其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5、社会单位或个人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资助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资助全额允许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企业或个人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单独核算申报,可免企业所得税。
  7、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款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部分可税前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款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0%的部分可税前扣除;个人公益救济性捐款不超过申报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8、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支持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红十字事业的捐款;向农村教育捐款。
  9、教育部门所属大中小学举办的工厂、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各类进修、培训班所得,可暂免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以按照应纳税款减征10%,用于社会性补助开支。
  其它优惠: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或个人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单独核算申报,可免房产税、印花税。
  3、试点推广社会保障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 我国社会保障税体系尚不健全;
  2、有关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格,容易造成税收流失。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北欧等高福利国家,都对福利公益事业、教育事业等给予了非常优厚的税收优惠。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除保留现行优惠政策并加以规范外,应增加以下内容:
  1、要健全社会保障系统,改社会保障费为社会保障税。
  2、要严格监督管理。为了避免税收流失,要加强对福利公益事业、科研教育事业等进行定期监督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坚决取缔;或在规定的期限与主管部门脱钩,各国家机关也要减少挂靠机构。……
  
  目标六:鼓励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我国进入WTO后,把发展的目标从国内拓展到全球,出口贸易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套马车之一,体现在对经济质量和结构转换升级以及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上;鼓励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属于长期性优惠目标。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流转税:
  1、1999年起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自营出口按"免、抵、退"办法先征后退增值税、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同类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出口退税。
  2、来料加工出口,不征不退增值税,免征进出口关税;
  3、出口产品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增值税。
  4、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成本,刺激外商投资和引入当今世界高、尖、精技术。
  所得税: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所得税;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所得税。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额和出口退税范围不够大,不利于鼓励出口、增加我国出口能力。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开发区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按一定的出口额条件减免所得税的规定属于直接性优惠,明显是为了单纯鼓励出口,涉嫌出口补贴,不符合世贸组织"反补贴要求"规则。而且这些优惠一般都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批,环节较多,时间不短,手续繁杂,也不符合简化原则。可活用折旧、工资费用等方面放宽财务列支的间接性优惠:
  2、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差,缺乏科学严密性,计算系统落后,导致退税不及时,不彻底,"多征少退",导致含税出口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低下;
  3、出口退税普遍化,不利于鼓励高附加值产品、深加工产品出口,降低了出口经济效益,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
  4、对不同类型的贸易方式区别对待,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特别对来料加工不退税,而进料加工可享受出口退税 ,实际上是对来料加工劳务不退税,使企业更多地使用国外进口材料既损失了外汇又限制了国产材料的发展,不利我国经济长期发展。
  5、由于我国所得税税率一般比国外高(如德国25%,澳大利亚28%,英、日、印度30%,美国实行15%、18%、25%、33%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外投资所得一般要补征所得税,与对内投资所得税一样,没有体现对出口这一战略决策的倾斜。
  6、要拓展对外签定税收协定,开拓国际市场。
  7、农业、汽车工业、电信业进出口应提供一定期间的关税保护,应对大量进口同类产品临时征收附加税以保护民族利益。
  (三)国际上可借鉴的经验
  及时、便捷的出口退税政策,是WTO规则允许的出口鼓励措施,要充分利用。世界上半数以上国家(发达国家中除美国以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更便于出口货物劳务的全面及时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化也有利于便捷退税,发生滞退要赔给企业滞纳金。许多国家设立经济特区、减免税鼓励商品、劳务输出,以拓展外需。同时以税收抵免、免征国外已税所得、税收饶让、纳税延期、赋税亏损结转,配合信贷扶持和对外投资保证,鼓励国内资本到海外投资兴办企业。
  美国:是出口最多的国家,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对出口美国商品为主的外国公司免15%出口的所得税;对国际商贸公司建立外销公司,准许延期交50%的所得税。
  新加坡:对出口企业前五年减10%的所得税;对国际咨询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减出口所得50%,免税5年;对生产出口产品的外资自出口年份起,5-8年免征所得税。并对固定资产投资10、5亿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免税期延长15年以上。
  韩国:对从事制造业和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优惠。
  马来西亚:对生产出口产品的公司从2001年起,加倍税前扣除推销费、包装设计费。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除保留现行优惠政策中流转税的1、2、3、4条外,应增加以下内容:
  1、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2、在不违反世贸组织"反补贴要求"规则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和扩大出口退税范围,鼓励并增加我国出口能力。取消"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享受额外所得税减征的优惠规定;取消 "特区或开发区企业和其它已减按15%税率征所得税的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3、对农业、汽车工业、电信业进出口提供一定期间的关税保护,或对大量进口同类产品临时征收附加税。
  4、在签定同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时,对减免税要视同已经全额征税给予税收抵扣,以此来引进外资和新技术,并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国际合作。
  5、降低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平均按25%计征;
  6、扩大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如加速折旧、效益工资、技术开发费用列支等;
  7、出口信贷低息扶持;对外投资优惠贷款、风险担保措施等。
  
  目标七:扶持农林牧渔、生物产品及其加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之一,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劳动力转移。由于农林牧鱼、生物产品及其加工业生产周期较长,对整个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这类税收优惠属于长期性优惠目标。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流转税:
  1、对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经销农产品如饲料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自产自销农产品等动物、植物初级产品的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农林牧鱼产品加工统一征收增值税,加工免税农产品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可按10%进项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再加工可按10%抵扣进项税,再统一征收增值税。
  2、经销农机、农具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
  1、支持农业产业化,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包括国家认定的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龙头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企业、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直接控股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取得的所得,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5、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公司使用总公司转贷的金融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部分)。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农业税收税改空间小,只能立足税源扩宽,减低税率,所以要加强对农村的财政补贴,过去补贴一是较少,二是农业行政管理机构不精简,真正补到农民头上的就更少;
  2、农业产品因为普遍附加值较低,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低。
  3、农民税费负担大。农村乱摊派乱收费现象较严重。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应少设置一个。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许多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实行补贴扶持政策,促进农村城镇化。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除保留现行优惠政策外,增加以下内容:
  1、对农业产品提供一定期间的关税保护,或对大量进口同类产品临时征收附加税。
  2、可考虑根据我国入世后对农业的开放时间表,在一定的时期内,在西部地区等特定地区免征农业税,彻底休养农业生息,迎接经济全球化的全面挑战。
  3、把补贴在流通环节的费用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安徽滁州市来安县、天长市已经通过了试点:政府对农民直接按1公斤粮食补0、11元的改革方式"直补",符合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谈判中规定的"绿箱政策"。直补改革势在必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4、加大农村费改税力度。减少乱摊派、乱收费,精简农村行政管理机构,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城镇化。
  5、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为了确保种植粮食面积、控制经济特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产物,而现在还对农民征特产税太不合理。2003年6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003]136号文,为了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目标八:鼓励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开发、新兴服务业的发展的税收优惠
  属于短期优惠。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再降1个百分点;对城市债券、国家债券减免营业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2005年前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维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
  1、新办的金融、保险、房地产企业暂减征所得税;
  2、新兴服务业(包括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3、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4、贫困县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5、新办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2年。
  6、新办的交通运输、邮电电信业的企业第一年免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税;
  7、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入世以后,外国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将要大量进入中国,现行优惠政策就会因不符合公平原则而会被取消。好在大部分现行税收优惠都是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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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同经济性质的税收优惠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税收优惠。
  
  目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关税和增值税:进口生产设备的关税、增值税减免;购买国产设备可退还增值税。
  营业税及附加:1994年1月1日以后签定的合同、1999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境内转让与技术有关的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1、普惠制式的税收优惠:
  (1)定期减免(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减免期从获利年度算起,均享受二年免三年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外方从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免征所得税(外商可利用此优惠享受前期收回投资额的优厚待遇);法定减免期过后税率33%(实际上大部分地区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只征了30%,另外3%的地方所得税未征);
  (2)综合运用区域性降低税率:凡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可享受15%、24%的低税率;
  (3)再投资退税,凡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如:对外资企业追加投资的、符合条件(新增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和新增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的大型跨国公司,新增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从获利年度算起可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2、特定地区、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国家规定:
  (1)给予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继续再享受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2)给予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税。
  (3)对农林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边远地区等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减免期满后10年以内,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征15%-30%;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经营15年以上的,可免5年减半5年征企业所得税。
  各省、市、直辖市政府可按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免、减征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3%)。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优惠:外国企业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其它:
  1、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超强度使用、强烈腐蚀设备可加速折旧,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投资抵免(1999年7月日起,凡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所购国产设备的投资的40%可从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不超过5年);
  4、出口补贴;
  5、再投资抵免(经营不少于五年的再投资可退再投资部分所缴企业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创办产品出口企业、高科技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企业所得税)等。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外商主要在所得税上得到过于优厚的普遍性优惠,如:凡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又如:其享受优惠时期长,普遍免2减半3年后,有的还在优惠期满后3年内再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2、其它优惠均优于内资企业,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企业间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世贸易组织的统一性原则。如:其所得税率据预测实际平均只有11%,而国有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过于优厚的优惠政策容易引起转让定价等避税,有的还利用假外资把本国、本地区利润转移到外国或外地区,造成国家和地区利益受损。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内外资企业间税负、税率等差别不太大。普遍实行无差别待遇。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调整的力度较大,主要税收优惠有:
  1、进口税收优惠内外资趋于统一:2002年10月1日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项调整部分进口优惠政策的规定使进口税收优惠内外资趋于统一,符合WTO的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要求。自此之后,其他新批准的出口项目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检查属实全部为出口产品的,分五年返还已纳税额。
  2、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差距的办法:(1)对外商投资企业降低和取消普遍的税收优惠,使其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11%提高到国际实际平均25%左右的水平。
  (2)逐步减少外国投资者再投资本企业或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要限制在产业导向和科技导向内。
  (3)强化产业技术性导向,弱化区域性导向的税收优惠:除符合产业技术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和中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外资额度特别大、投资回收期长于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给予特殊优厚待遇外,其余一律与内资企业相同。
  (4)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有关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外籍个人从事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它优惠:
  1、进口关税的逐步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或取消,使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成本得到降低,有利于刺激外商投资和当今世界高、尖、精技术的引入。
  2、在同有关国家签定税收协定时,对减免税要视同已经全额征税给予税收抵扣,以此来引进外资和新技术,并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国际合作。
  
  目标二、内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以区域性倾斜为主,辅之以产业倾斜,结合扶持性、照顾性、特案性、临时性优惠。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所得税:主要包括:
  1、对内资特定企业定期减免税(从开业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3年);
  2、低税率(对低所得额的企业实行18%和27%两档照顾税率);
  3、免征税(如内资企业接受救济性、非公益性捐款不纳所得税)等直接优惠。
  其它优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等间接优惠。
  (二)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内资特定企业税收优惠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经营--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而生,为了在改革过程中平衡理顺各种经济关系,许多属于过渡期内可申诉补贴照顾性质,外资不能享受,不符合税收无差别待遇国际惯例和与WTO有关国民待遇原则,也不利于刺激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不利于国际经济技术竞争与合作。
  另一方面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30%)和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22%)远高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造成前者经济效益差,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平衡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引发了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三)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内外资企业间税负、税率等差别不太大。
  (四)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逐步最终实行内外资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更多地使用间接的税收优惠,减少直接的税收减免。
  
  优惠目标四、特殊时期、特殊事件的优惠政策
  子目标一:促进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前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重大问题,应当属于短期性优惠目标。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占一定比例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税收。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其他间接优惠方式如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科研费用可列支、再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
  (二)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日本:扩大企业规模,只要有助于扩大就业,可批准设备投资的特别折旧。
  比利时:在结构性失业畸高的地区,新创造就业机会,可全部或部分免征公司所得税。
  巴基斯坦:定期在经济落后地区创办私人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我国调整规范后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和设想
  除保留现行税收优惠外,可增加其它优惠:
  1、拓宽就业市场;可用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用于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就业方式可灵活:非全日性、阶段性、小时工等。
  2、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再就业援助、上岗培训;等等。
  子目标二: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生时期,亮点项目给予支持的特别减免税优惠措施
  一般属于紧急临时性优惠。
  (一)现行主要优惠政策:
  1、我国防治"非典"时期出台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民航、旅游业免征五个月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对旅店业、饮食业免征或减征、缓征五个月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交通运输公司免征或减征、缓征五个月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北京还出台保稳定求发展的减免税措施:对企业研发防治非典新产品、新技术等的各项费用和购置关键设备、仪器的费用允许一次摊入成本;一线医务防疫工作者,按一定的标准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的捐赠(现金或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等。
  2、鼓励进口急需特定列单物品:如对进口爱滋病、非典药物等免征关税、进口增值税或下调关税税率。
  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二)国际上的可借鉴的经验
  韩国:从2003年起对旅馆饭店等旅游产业实行特别税收减免政策,减征大约10%的法人所得税,与之相关的中小制造企业减征20--30%的法人所得税,批发零售业减征10%的法人所得税,以此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减轻并改善旅游业慢性赤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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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入世后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目标调整我国税收优惠政策
  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明显不足。
  第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与WTO有关规则的硬性要求存在差距。
  WTO在税收方面的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规则、国民待遇规则、反补贴规则、透明度规则、统一性规则。
  如内外两套税收优惠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从根本上违背了统一性规则:一是二者优惠目的不同:内资企业优惠主要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目标施行而制定,侧重照顾性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方针而制定,力在引导外资投入,侧重鼓励性优惠。二是二者优惠内容不同:内资企业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大部分内容是以税收优惠取代财政支出职能,其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性行业;外资企业优惠则主要包括地区优惠、产业优惠、定期优惠、行业优惠、再投资退税等,其享受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能源、农林牧业、交通、港口等生产性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三是二者优惠程度也不同: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明显宽于内资企业,从期限上看,内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一般是从开业之日起执行;外资企业则从获利年度算起。从享受优惠的条件看,内资企业优惠条件较为严格,如新办劳服企业须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方可享受3年免税优惠;而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须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才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外资企业一般经营期在10年以上即可普遍享受"二免三减半";对于从事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国家还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又如针对特定企业的一些所得税优惠在国外被认为是一种补贴,所以某些扶持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企业亏损补贴、出口和以出补进补贴、技术改造贴息、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国产化税收优惠、对外资企业产品出口比例要求、外汇平衡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等)与反补贴规则不相容,不能再沿用……。
  第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投资、需求不足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经济环境所限,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了普遍过于优厚的待遇。特别是现行外商投资大多投向劳动密集型"短、平、快"项目,科技含量较低,产品附加值低,产品出口企业比重小,产业优势不大,没有最大限度地利用引导外资流向高科技产业、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未能有效促进国产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科研、技术服务等。而中西部的外商企业和中小企业比重小,许多现有的税收优惠享受不上;内资企业长期实行"以区域性税收优惠为主,产业性税收优惠为辅",客观上在特区企业享受优惠多,资金、人才、技术流向东部、特区等经济发达地区,造成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虽然这些优惠政策在特定时期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也会对国内经济造成较大冲击,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家税收调控目标的实现,要及时调整。
  第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缺乏统一和规范,弱化了依法治税的严肃性。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经营--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而生,为了在改革过程中平衡理顺各种经济关系,先后出台了许多属于过渡期内可申诉补贴照顾性的优惠措施,有以下四类:第一类,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程序制定、修改的)。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具有绝对权威;第二类,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由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实施细则、命令等)。这类优惠很多,有的有期限规定,较容易掌握,有的却无规定期限,仅为了照顾某类企业或地区,可能变化较大。第三类,规章类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执行法律、法规而出台的规定)。权威性不如前两类,变化相当快。第四类,地方性税收优惠(由地方、县级、镇级、开发区……出台的规定)。如:某地区(或县、镇、开发区)出台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实行定额征收等优惠;如地方为吸引投资和税源的"税收返还"政策;如海南省实行了十余年的拐杖政策"地产地销免征增值税"(2003年1月1日国家整治已经停止执行);……这类优惠客观上容易造成漏洞,滋生各种形式的骗、偷、逃、漏、欠税行为,甚至会出现互相攀比税收优惠、越权减免税行为,从根本上说是违法的,随时可能被取缔。如果遇到全国性的整治活动,吃进去的优惠可能要吐出来,有的企业、个人就是这样亏损倒闭的。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差甚大,从而税法的严肃性受到削弱。难怪外国人抱怨说,税收成本在中国难以测算,具有太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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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必须全面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入世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严格贯彻依法治税原则,以现行统一政策及规定程序为依据,于2002年9月底发布了《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发[2002]127号),在10-12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检查。截止到2003年上半年,我国已经出台了部分法规,逐步调整多层次的优惠政策。这都为我们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态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初步改善的情况下,继续全面调整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契机,今后的调整规范原则是: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运用WTO有关规则,特别是各项规则的例外条款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扩大内需,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目标的要求,强化、完善税收的宏观调控机制,增加优惠中的科技含量,注重产业结构合理组合,人与自然资源和谐发展,避免走弯路,提高国内产业和资本的国际竞争力,力求统一、规范、公平、合理。
  第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因为生产型增值税既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利于原有传统工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年度应税销售额"门栏太高,使得中小企业绝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征点偏低、征收率高,几乎无优惠。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利于自筹资金发展生产;……
  第二,要强调税制的统一性,建立内外资和中外籍人士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随着我国吸引外资的规模、渠道和对外资需求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外商来华投资将大幅度增长,引进外资逐渐由数量型转为质量型,并已具有实行有选择鼓励外资的条件。所以,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尽量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差异,对外资优惠可从普惠制转为特惠制,取消普遍性的"两免三减半"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但若为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等特殊需要,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采取或保留某些必要的特别优惠。统一内外资企业(公司)所得税率,应调整到25%-27%(世界实际平均水平)。
  又如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为市场经济发展目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以产业优惠为主--对投资兴办的基础设施项目、农林牧项目、高新技术等资本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及国家鼓励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瓶颈产业、农林牧渔等落后产业等其它项目,经营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给予较大限度的优惠。以简化的区域性优惠(暂保留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及西部地区的区域性优惠)为辅--对老少边穷地区实施照顾性优惠,对中西部地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鼓励性优惠,可通过设立"经济特区"等方法吸引外资和内资流向中西部。
  第三要简化和完善税收优惠体系。应削减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收政策,取消鼓励和保护落后生产力税收优惠及明显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有关国际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扶助残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实行专款专用。对特殊时期、特殊事件采取短期应急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亮点项目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五,要调整好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保持政策的连续稳定性。国际上无数成功经验证明:保持好的、稳定的经济政策,是刺激经济增长的良方。如,吸引外资的减税政策可以说是立竿见影;个人所得税减免,也会在较长时间内给经济带来好处。又例如:促进中西部大开发,改善西部地理、自然、人才数量与质量等投资环境,支持西部合理利用资源优势,关键是有为西部地区提供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为了防止西部照搬东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无效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使西部企业拥有与东部竞争的同等条件,必须把税收优惠的重点调整到支持高科技产业(成长较快生命周期短,优惠期制定得要短一些)上,同时注意发展教育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农牧业等生物产业及相关加工企业(生产周期较长,对整个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因此税收优惠期相对长一些)。又如:要注意所得税优惠期要长于商品税、劳务税,因为所得税缴纳期要长于商品税、劳务税(按月或次缴纳)。
  第六,要协调好各税种之间的关系,防止重复征税。如:协调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企业所得税已税部分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抵扣应纳税额。
  第七,要运用好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等直接与间接并重的多样化税收优惠手段,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国外经验证明降低生产活动的税率,是刺激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态势下,在不违反WTO有关规则前提下,运用好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等税收优惠手段,有利于吸引外资、扩大内需。许多国家都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正确的减税措施能鼓励纳税人更多地工作、储蓄和投资,因而国民收入增加了,税基也会有所拓宽,经济也有所增长。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由1980年的10、5%降到1998年的10、3%;公司所得税占GDP的比重自1980年以来也平均下降了10%;澳洲、美国、欧洲的许多国家都限制或取消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包括地区性或部门性优惠、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等。因为这些优惠不但使税制复杂化,而且很容易被纳税人利用来避税,取消这些优惠后可适当拓宽税基,并发挥加速折旧、提取风险准备金、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的作用。另外,我国还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从直接减免税转向直接与间接并重的多样化手段,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延迟支付、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方式。如在目前技术进步加快、劳动手段升级换代加快的条件下,我国应充分运用加速折旧办法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以达到对特殊行业、企业的鼓励、扶持和引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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