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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残疾人就业之新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7-07-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86
    笔者最近接触到一个四川省的生产性福利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成立,享受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全退和企业所得税全免的税收优惠。A公司员工共计50人,安置残疾员工25人。2006年支付残疾员工工资1000元/人/月(全年30万元),2006年企业免企业所得税200万元,退增值税180万元。
  A公司2006年为残疾员工缴纳(单位负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分别为6万、2万、1万、0.5万、0.5万元。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比例15%缴纳4.5万元,另外为残疾职工无偿提供租赁住房,租金10万元。A公司分别按14%、2%、2.5%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为4.2、0.6、0.75万元,职工福利费提取和实用数相同,但职工教育经费实用0.5万元。计提该企业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假设2007年和2006年的经营情况相同。
  A公司财务总监听说国家出台了针对福利企业的新税收政策,要求笔者分析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对企业的影响,现分析如下。
  一、A公司根据新税收政策仍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为:(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规定可知:A公司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二、A公司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方式和金额有重大变化。
  增值税: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可知:A公司2007年可退回增值税金额为3.5万元/人(500×6×12=36000>35000),2007年总共只能退回增值税为3.5×25=87.5万元,不能全部退回所交的180万元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二条:“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对残疾员工的工资可加计扣除,对退回的流转税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每年因可加计扣除的工资少缴企业所得税为25×1000×12×33%=9.9(万元),实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90.1万元。但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原福利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该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规定对原福利企业来讲只能在2008年执行。
  三、A公司要根据税收规定正确界定残疾职工的工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确认会计“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远大于税法上认定的“工资”。
  (1)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加以确定。A公司2007年应确认的应付残疾员工薪酬为30+6+2+1+0.5+4.5+4.5+4.2+0.6+0.75+10=64.05(万元)。
  (2)税收上规定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89]1号)所确定的“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大部分。A公司在税法上仅能确认的残疾职工薪酬为30万元。
  (3)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职工薪酬”的大部分项目并不能计入税法上的“工资总额”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分析如下。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A公司2007年职工福利费按实际数直接列支相关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税前可扣除4.2+0.6=4.8(万元)。
  另外文件《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职工教育费的比例进行了修改。A公司2007年职工教育经费只能按计提并实际使用的0.5万元在税前列支。
  2.基本五险以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另外《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A公司2007年税前可全额扣除6+2+1+0.5+4.5=14(万元)。
  3.住房公积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对缴存基数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3倍。”A公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0×12%=3.6(万元)。
  4.非货币福利(提供的免费住房补助)应根据《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A公司可税前扣除10万元的租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辞退福利应根据《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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