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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流企业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7-07-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53
    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涉及运输、仓储、制造、信息、代理等多个行业。2006年,是我国物流行业全面对外资开放的第一年,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已相继出台。关于物流企业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其中,流转税政策区分一般物流企业流转税政策和试点物流企业流转税政策。
  一、试点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营业税政策
  1.交通运输业务
  (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上述试点物流企业的所属企业,应为试点企业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噌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二、关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对一般物流企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营业税政策
  1.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约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
  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约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关于物流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困[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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