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6年1月1日的日益临近,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迎来了一个里程碑式的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从此告别了长达三十余年的“暂行条例”时代,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纪元。作为专业的财税服务机构,我们深知此次变革的深远意义,今天愿与广大企业、财税同仁及社会各界朋友一同,重温法律精神,学习领会增值税法的立法目的,以便精准把握具体规定,共同迎接一个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一、增值税的重要性及立法目标
增值税,以其课税基础广泛、税收中性优良的特点,成为我国税收体系的绝对主力。其收入规模占据全国税收收入的近四成,是财政收入最稳固的支柱;其征税链条贯穿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货物与服务交易,与每一个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息息相关。正因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性,将其上升为法律,不仅是税收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体现。
《增值税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确立了三大立法目标:一是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二是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三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大目标层层递进,互为支撑:以“高质量发展”为宏观指引,以“规范征纳”为中观路径,以“保护权益”为微观基石,共同构筑了新时代增值税制度的宏伟蓝图。
二、立法目标在增值税法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的权威在于其具体条款的精准落地。三大立法目标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通过法律全文的精心设计,渗透在每一个细节之中。
(一)“高质量发展”的宏观引导,体现在税率与优惠的精准设计上
服务国家战略(第二条): 法律明确要求税收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差异化税率结构(第十条): 13%、9%、6%的三档税率加上零税率,构成了一张精细的经济调控网。例如,9%税率覆盖了交通、建筑、农产品等民生领域和基础产业,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零税率则有力地支持了货物和服务出口,提升了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法定化税收优惠(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法律将支持农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免税政策固定下来,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扶持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和创新创业的专项优惠,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注入了持续动力。
(二)“规范征纳”的中观路径,体现在制度统一、程序明确与权责清晰上
提升法律级次(第三十八条): 明确废止《暂行条例》,将增值税制度从行政法规提升为国家法律,极大地增强了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为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预期。
统一基本概念(第三至六条): 法律对纳税人、应税交易、视同销售等核心概念进行了全国统一的界定,消除了过去因理解差异导致的执法不公,为营造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了税法基础。
固化核心规则(第八、九、十条): 将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税率等核心要素全部写入法律,确保了税制的基本框架长期稳定。
明确征纳程序(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 法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和申报期限等程序性事项作出了详尽且统一的规定。这使得纳税流程变得标准化、可预期,无论企业身处何地,都遵循同样的时间表和地点规则,极大地降低了制度性遵从成本。
界定复杂交易规则(第十二、十三条):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和混合销售行为,法律提供了清晰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分别核算、从高适用或按主要业务适用),有效避免了征纳双方的争议,确保了执法的统一性。
规范税务机关权力(第二十条): 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核定销售额的权力,但立即将其限定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框架内,这是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规范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
(三)“保护权益”的微观基石,体现在赋权于民与程序正义上
保障财产权利(第二十一条): 将“留抵退税”制度写入法律,明确纳税人对于多缴或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有权选择结转或申请退还。这不再是临时性政策,而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财产权。
赋予选择权利(第九、二十七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自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允许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放弃免税优惠。这些条款尊重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
提升办税便利(第三十四条): 法律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这极大地降低了纳税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放管服”改革在税收领域的生动实践。
约束征管权力(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法律强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同样要追究责任,确立了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这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最根本的保障。
三、增值税法立法目标实现的坚实保障
一部良法的生命力在于其有效的实施。为确保立法目标的实现,《增值税法》构建了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保障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保障
《增值税法》并非孤立存在,它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同构成了税收征管的完整法律框架(第三十六条)。前者规定实体内容,后者规范程序行为,两者相辅相成,为所有税收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正义的保障。
(二)现代信息技术的赋能保障
法律明确要求建立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五条)。这不仅是部门间的简单协作,更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智慧税务”的基石。通过数据穿透式监管,既能精准识别风险、打击偷逃税,又能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便捷、个性化的服务,实现了“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
(三)动态调整的灵活性保障
法律并非僵化不变的条文。它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专项优惠政策进行制定、评估和调整(第二十五条),并允许国务院在特定情况下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第九条)。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设计,确保了增值税制度能够与时俱进,持续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全方位的监督问责保障
法律明确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第三十七条)。这形成了对内约束权力、对外惩戒违法的双重监督,确保了法律得到不偏不倚的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增值税法律关系各方应如何执行好本法
法律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对于纳税人而言,应从“被动遵从”转向“主动管理”。
企业管理层及财税人员应逐条研读法律,特别是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率(第十条)、视同销售(第五条)、优惠政策(第四章)等,确保税务处理准确无误。
一是内部审查,系统升级
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评估新法带来的影响。同时,及时升级财务软件和ERP系统,确保能正确处理不同税率(第十二条)、开具电子发票(第三十四条)并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第一百零三条)。
二是战略规划,用足权利
积极评估成为一般纳税人(第九条)或放弃免税(第二十七条)的利弊,做出最有利的税务决策。同时,充分利用留抵退税(第二十一条)等政策,盘活企业资金。
三是强化内控,防范风险
建立健全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确保所有交易都有据可查,所有凭证都合规合法,从容应对可能的税务稽查。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应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与执法型并重”。
一要统一执法口径
加强对内培训,确保全国税务系统对新法的理解和执行保持高度一致,避免出现区域性的执法差异,维护税法的统一性。
二要优化纳税服务
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通过大数据分析,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优惠政策。简化退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三要强化智慧监管
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五条),提升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实现精准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企业重点关注,对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
四要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依法行政,在行使核定权等权力时(第二十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纳税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对于其他相关部门而言,应从“配合者”转向“协同共治者”。
一是打通数据壁垒
工信、公安、海关、金融监管等部门应按照法律要求,与税务机关建立安全、高效、实时的数据共享通道,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现代化经济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二是开展联合分析
不止于数据共享,更要进行跨部门的联合分析与研判,共同打击虚开发票、出口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形成政策合力
在制定产业、金融、贸易等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与协同,共同服务于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
《增值税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是一部关于征税的法律,更是一部引导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利的“良法”。它将增值税制度与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紧密相连,将征纳双方的权责利关系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全面落地,一个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税收环境将加速形成,为中国经济的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让我们共同学习,积极适应,携手迎接增值税法治化的崭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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