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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所得税减免税建议解析

发布时间:2007-06-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3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统一和规范税收执法,依法减免和服务经济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出来。但是,通过各类执法检查发现,当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如越权审批、程序不合法、文书不规范、逾期审批、批复意见模糊、审批适用依据有误、自行减免税等问题。同时,现行减免税政策较为零散,而且分布于不同时期、不同规定之中,往往时代烙印较浓。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即将实施,亟须对现行相关减免税政策进行一次彻底归类、清理、合并、精简,以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而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降低减免税执行的税收成本,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变通执行政策的不规范做法,不断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平原县国税局从实际工作出发,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减免税机制和政策的三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减免税纳税申报、申请审批、优惠宣传、资料归档等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税源税基控管。
  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季度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管理,制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以不断强化季度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核比对和核查,防止纳税人在批复未下达前通过自行调节季度、年度申报数而变相享受减免税。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资料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各自权限,进一步明确资料的审核把关及相应职责,切实落实责权对称、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或不同意减免税的,应由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及时出具准予或不予减免税决定书,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税务机关因逾期审批或久拖不批而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决策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审批工作效率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要进一步完善减免税审核审批制度,制订集体审议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集体审议标准、公示的方式、方法等,以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强化"两权"监督、集体审议原则。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纳税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管理,可以将其列入责任区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执法责任追究范围和各地制订的星级考核评定内容,以体现税收执法与依法服务并重的原则,依法用足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以尽可能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税收优惠政策而该享受却享受不到国家税收优惠现象的发生。从而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优势,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部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治税理念。
  税务部门内部还应加强对减免税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制订减免税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办法。应与征管资料"一户式"相衔接,规范减免税资料的档案管理,切实提高减免税的档案管理水平。同时,建议对减免税资料实行电子档案化管理,以减少资料上报审批的往返在途时间,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强化对备案类减免税的日常和后续管理,建议制订统一的备案减免具体操作规程,在总局和省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的操作办法,明确后续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及执法责任,以消除重审批轻备案的不正确认识。
  二、建立和健全减免税后续监管、两税联管、注销清算、相关政策完善等操作或协作管理办法,以不断减少征管漏洞,强化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收控管。
  税务机关应当强化对所得税优惠到期企业和关联企业的税收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评估和检查来切实加强税收控管。建议制订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联合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两税联评联查的质量和效率,防止纳税人利用两税各自管理的不协调漏洞而偷逃国家税收。要进一步加强注销环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建议制订具体的注销税收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对注销纳税人注销之前的所得税申报和注销时的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防范纳税人利用税收管理漏洞或政策不完善之处通过注销来逃避税收监管。建议对减免税调查报告的格式进行规范和统一,并分税种明确调查的必调查项目和可调查项目,以进一步加强税务人员减免税调查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的管理,强化对调查人员的执法责任的追究。要进一步明确有人员比例限制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纳税人人员比例的计算管理办法,应结合流转税,制订各税种相一致的人员比例计算方法,对达不到比例的月份或季度明确统一的税收处理办法。并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人员的具体含义进行明确,如是否包括车间的维修保养人员、装卸人员、清洁人员等。在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建议上级对减免税条件中有行业和所有制限制的减免税政策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准确把握予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方便基层操作。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政策规定中未明确或需进一步加以解释的条款予以及时调整和完善,不断提高政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尽可能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和税收征管成本。
  建议对现行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所有制性质进行调整,比照民政福利企业试点政策,打破所有制限制,扩大到所有经济性质的查帐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切实改变当前各地事实上已放宽经济性质审批的不规范做法。应当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起始时间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生产经营之日标准的管理,尤其是对"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具体涵义应进一步明确,防止纳税人通过钻政策空子人为推迟减免税开始计算时间来调节税款的实现。
  建议进一步从政策上完善对新办非生产企业的认定标准的管理。财税「2006」第001号第一条第二款"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规定对于非生产性企业来说,适用性不强,基本上没有多大的约束力。同时,对国税发「2006」第103号第五条第一、二款中"关联企业转移来的利润"和"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的规定也应加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尽可能减少基层税务人员因对政策理解和把握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执法不公平、标准不一致等现象的发生,并有效地减少基层随意扩大解释或利用政策未明确的缺陷而不规范执法问题的发生。同时,减少国地税因政策不明确所引起的征管范围无所适从的混乱局面。因此,如何加强对新办非生产企业的新办标准的认定管理,国家还应尽快加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防范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大肆转移利润到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而合法享受减免税。
  建议上级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及应税所得率的确定进一步加以统一和规范。通过从政策层面和管理办法上切实加以完善和规范,可以有效地确保各地执行政策的一致性,减少和杜绝在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的认定标准上以销售收入等为标准的"一刀切"做法;还能有效地纠正各地通过扩大定期定额征收的范围等方法以变相降低应税所得率,人为回避现行税法关于应税所得率下限的规定的来减少核定征收工作阻力的不规范做法。从而能切实保护纳税人的税收合法权益,正确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应建立税收政策的定期规范清理和调整完善机制。根据现行经济发展变化和现行税收征管的需要,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减免税政策,进一步堵塞现行税收政策漏洞,提高税收政策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从而不断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减少基层执行税收政策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降低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切实改变因政策问题而导致的管理难、难管理的执法局面。从而将减免税政策在落实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减免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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