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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构想解析

发布时间:2007-06-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38
    一、东北试点,为全国税改探路

  2003年10月底,中央出台《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在东北先推行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东北税改正式启动。
  东北税改不仅承担着吸引资金投资东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创建和谐社会的重任,而且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方案铺路。
  东北税改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在对财政收入影响方面,税改前预计东北税改试点的成本是150亿元。但统计数据表明:从2004年下半年税改开始到2006年,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比150亿元的预计税改成本少了近60亿元。由于增值税抵扣采用的是增量抵扣,所以减少部分的税收收入,不会对整体财政收入造成重大影响。《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表明:辽、吉、黑3省2005年的增值税收入分别是1130567万元、395328万元、850156万元,与2004年的963291万元、343569万元、754995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在对企业影响方面,由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允许在税前抵扣,降低了增值税的课税基数,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以丹东曙光车桥股份公司为例,2004年企业用于技改的投入达9000万元。今年该企业准备拿出8.4亿元用于项目改造,其中70%是固定资产投资。通化钢铁集团公司自2004年税改以来,追加投资4.8亿元,其中的5084万元来自增值税的退税款。在对投资影响方面,税改带来的投资“洼地”效应是明显的,越来越多的外来客商和民间投资把投资目光投向东北。《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表明,2005年外商在辽、吉、黑3省的投资总额比2004年分别增加了20%、6.7%和15.79%。
  截至目前,东北地区的增值税改革正在健康、有序地进行,改革取得了成功,应该继续推进。

  二、中部试点,进一步摸索税改之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在中部地区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之后,中部6省成为第二批实行该项改革试点的地区。
  与东北试点不同的是,中部选择8个行业作为试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在以往进行的东北试点中,并没有选择电力和采掘业。在试点地域方面,中部试点选择的是中部的部分城市,而东北试点为全省范围。在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安排方面与东北试点有所不同,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对于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其总机构设在中部6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且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两次试点的相同点在于都采用增量抵扣而非全额抵扣的方法。
  在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举措,其意义在于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城市转型,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以试点行业为例,将电力和采掘业纳入试点范围,主要是因为中部的安徽、河南、山西都是资源大省,采掘业较为发达。可见新出台的政策十分具有针对性,能显著减轻那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企业的税负水平,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中部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为企业具体减轻多少税负,还体现在它是国家促进中部崛起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中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是区域经济崛起的一个重要信号。政府以税收作为契机,将税制的改革和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希望通过增值税的试点达到一箭双雕的最佳成效,可见东北和中部地区的试点承载着艰巨的历史使命。
  鉴于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尽快在全国推行这项改革。增值税属中性税种。税收中性原则是国家征税以不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其作用在于避免税收对市场运行的干扰和扭曲,而让市场在不扭曲或不受干扰的条件下调节整个经济活动的运行。开征增值税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追求税收的公平性。如果人为地赋予增值税促进区域经济某些行业发展的使命,就会对其他未受惠的行业和地区造成不公平。另外,仅在东北和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首先是造成区域政策上的不公平,使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形成不同的税负水平和税收成本。其次是造成产业上的不公平。由于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产业有限,这种行业间特别是产业上下游间的税制差别带来的问题相当突出。笔者认为,当前享受增值税试点的地区之所以难以形成特色的产业联合效应,主要原因在于配套产业在增值税试点地区不享受政策优惠,使得配套产业难以在试点地区聚合,整个产业链强弱不一。

  三、对全面推开增值税改革的构想

  全面推开增值税改革,是具有现实需要和可行性的。第一,中国财政增长稳定。2006年,全国共入库税款37636亿元,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可以承受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压力。第二,随着税改给企业带来的发展后劲的显现,财政将得到进一步增长,推进税改和增加财政也必然形成良性循环。第三,从东北的试点情况来看,减少的税收收入并未给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带来巨大压力,比预计的情况好。第四,政府主导的投资效率较低,应以税改来逐步替代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增强企业的投资热情,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
  具体的转型方案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地区范围、行业范围、抵扣方式、具体执行办法。为稳妥起见,可以考虑借鉴欧洲国家经验,固定资产投资进项税不一次抵扣,而是分几年按比例抵扣。这样既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又便于准确了解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财力的影响、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刺激效果。但纳税人需要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分开计算,一部分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一部分计入进项税额。采用此方案,需要设定比较高的抵扣率,否则会让人认为增值税改革出台后并未明显降低税负,达不到预期效果。对一些特殊行业,如水电行业,由于水坝建设投入在其投资总额中所占比例偏高,需要在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范围上适当考虑专门的办法。增值税转型后,原有在生产型增值税背景下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优惠政策的重复。增值税转型后,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法律法规的跟进,需要调整1994年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自1994年以来,国家根据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出台过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有些与暂行条例中相关内容不符。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需要马上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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