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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7-05-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3065
    最近,我市国税局对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企业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企业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擅自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例如某企业购进中药材砂仁一批,经协查了解到该批药材为进口货,中间商提供身份证作为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发票。
  二是纳税人将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弃之不用,而是自己开具,从而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附加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从而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这样购货方从中得到了“实惠”,却使税款大量流失。
  三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开自抵,容易出现虚开现象,企业可能会根据当月的销售情况决定收购发票的开具数量,以出定进,人为调节税款的实现。多开收购发票金额,可以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
  四是由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具有季节性强、业务量大、收购范围零散等特点,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费时耗力,特别是异地收购,掌握不了当地的情况,难于组织货源,因此企业实际大部分通过中间人收购农产品(如委托个人代收、经纪人转手、个体商贩转手),由中间人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然后据此开具收购发票,企业多数采用现金交易方式。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向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并且应向所有被收购对象逐一开具收购发票,但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脱离了实际,从而造成可操作性差、难于管理等问题。
  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用电用工和合理损耗,按季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确定企业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从而发现企业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税务机关要通过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曝光,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三是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要求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在台账中登记售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品的购进、出库要有保管人员记录、签字。
  四是对购进农产品按实耗额(或实际销售额),即不以企业当月购进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来计算进项税额,而以企业当月实际耗用或商业企业实际销售的农产品金额来计算应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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