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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税制改革现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05-03-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83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1998年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我国税收收入严重超经济增长。在2003年税收收入总量突破2万亿元大关(20461.6亿元),增收额突破3000亿元(3458亿元),增长20.3%的基础上,2004年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税收总收入和增收额又双双实现历史性的突破,税收总收入达到25718亿元,增收额突破5000亿元,增收5256亿元,增长25.7%。这还是部分税务机关特别是发达地区税务机关采取压制增长的结果,如果应收尽收,增长的幅度和超收的金额将更加惊人。仅以去年而言,全年GDP增长按现价计算为9.5%左右,税收收入严重超经济增长,增长幅度是GDP增幅的近2.8倍。专家指出,长期以来税收严重超经济增长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税制是一个重复征税的、税负水平较高的税制。
    福建省地税局税务科研所副所长、高级经济师杨纯华认为,税收收入的增长应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若考虑所得税的累进作用,当经济发展形势好的时候,税收增长可能会略快于经济增长;当经济发展形势不好的时候,税收增长可能略慢于经济增长。但税收长期、严重快于或慢于经济增长,肯定存在严重的问题,要么是征管上有问题,要么是税制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就我国来说,加强税收管征确实对推动收入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机构分设后的几年,由于税务机关加强管征的激情高涨,税收管征在收入增长中有着尤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年来,所谓的“浮财”已经基本扫尽,加强管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征管技术水平比如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上,而这表现在技术水平和设施使用当年因监控水平提高导致税收收入的跃升上,之后不可能一直在跃升。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如果不是税务机关连续长期地收“过头税”,那么我国税收长期连续地严重超经济增长只能是税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专家分析,我国税收长期连续地严重超经济增长问题出在税收制度本身,出在我国的税制是一个严重重复课税的税制。这突出表现在:
    ――增值税不是中性的税收,由于是生产型而不是消费型,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对固定资产投资存在严重重复课税问题,虽然现行法定基本税率只有17%,但若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则高达23%,高于欧盟国家一般的20%水平,更高于我国周边国家5%-12%的水平。
    ――消费税对已经成为一般生产资料和普通百姓生活必需品(如轮胎、普通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的消费进行重复课税。
    ――营业税是对应税行为按取得收入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不利于专业化生产服务,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企业所得税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税前扣除不足该给予抵扣的不给予抵扣,导致重复课税,这方面的问题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更加严重。
    ――个人所得税中由于费用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不够合理,不能完整体现设定基本费用扣除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作用。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实行按次定额或定率扣除法,并未切实考虑所得产生期间相应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类型及数额,难以准确贯彻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容易导致重复课税。实质上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效应。
    ――一些随“两税”附征的地方小税存在重复课税。由于两税中存在重复课税现象,随“两税”附征的地方小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自然同时重复课税。
    正是由于我国一些主要税种都不同程度存在重复课税问题,而且随着我国这些年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化,重复课税就更加厉害。在这种情况下税收严重超经济增长就不足为奇了。
 专家指出,我国财政税收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整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理财思路要按照财政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的条件来进行调整,税制改革不能再拖了。
    根据《国际统计年鉴1997》的数字分析,发达国家的平均税负(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35%左右,若扣除社会保障税因素(约13-15%左右),则发达国家的平均税负只有20-22%左右。若不计算高福利国家的情况,则发达国家的平均税负在3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税负一般在20%左右。我国的税收负担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迅速提高,在1996年达到最低点10.18%,之后以一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在2003年达到17.53%,2004年达到19%,今年势必突破20%。1998年以来税收的弹性系数平均达到2.41,税收负担平均每年提高1.14个百分点。
    在我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大的调整之前,无疑我国的税收收入将继续高速增长,税收负担也将进一步提高,按照这种趋势,我国的税收负担在2006年将达到21%以上。进入“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宏观税负将达到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如果扣除社会保障税因素,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将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如果考虑到我国还有大量的非税负担,那么我国实际的宏观税负水平将大大超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也就是说,我国以前一直认为我国宏观税负太低,需要大力提高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理由在进入“十一五”阶段将不复存在,我国不能强调要继续提高宏观税负水平,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严重超经济增长。
    福建省地税局税收科研所长杨纯华认为,我国的财政税收发展在“十一五”时期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财政税收收入的增长不能再像之前那样严重超经济增长了,否则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扭曲作用。为了保证我国经济和财政税收的良性互动关系,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税收制度必须大力调整,财政必须加速向公共财政模式转变。我国财政税收严重超经济增长,最为核心的问题是我国的税制是高税负的税制、严重重复征税的税制。而且我国又是以流转税为主体,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生产环节的增多,重复征税就更加严重。因此,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必须以减税和建立中性税收作为取向,在“十一五”期间和“十五”后期进行的税制改革必然是一种减税和向中性税收迈进的改革。通过减税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
    专家强调,在财政方面,我国近年来特别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之所以能够一手坚持经济建设,一手扩大公共财政领域,财政总体还能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支出而勉强运转下去,在财政支出结构上还能够根据需要进行微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财政有足够的增量、出乎意料的增量来保证财政进行改革。我国财政的改革之所以能够在保持财政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关键就在于财政有足够的增量来维持改革。进入“十一五”时期,当财政与经济同步增长、没有超预算的增量时,我国的财政运行势必就难以仅仅依靠增量来保证各项事业的需要,而势必要对财政支出的结构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因此,按照公共财政目标大力进行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将成为“十一五”期间财政改革的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税制改革进行了明确的部署,让深受重税负和重复课税之苦的广大纳税人满怀希望。但由于具体措施和操作问题,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仍存在许多不令人满意的地方。税制改革“雷声大、雨点小”,一直处于研究之中的状态令人不禁发出疑问:谁在阻碍税制改革的进程?
    对此,福建省地税局税务科研所副所长杨纯华认为,目前延迟税制改革的理由不外乎有两个:一是担心减收进而影响财政的安排;二是担心减税对当前宏观调控产生“逆向调节”作用。这两个理由都是不客观的。首先,减税等于减收是静止地看待问题,从动态的角度看待问题,改革并不等于减收,而且由于释放了经济增长的潜力反而会增收。1998年后推出的一些减税措施(比如关税的减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停征等等)的结果足以说明问题。当然,由于减税很可能会导致税收不再严重超经济增长,而是与经济协调发展,这本身就是改革的目的,由此迫使财政改变安排不科学的做法,加快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其次,当前宏观调控的是一些过热的行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过热地投资于一些超前的形象工程、基础设施以及各种各样的开发区引起的。减税将减少政府严重超经济增长的财政收入,进而降低投资的热情,进而有利于当前的宏观调控,而且减税对于私人部门的经济效率总比政府财政投资来得高,来得有效,从而减少宏观经济的风险。因此,借口当前的宏观调控形势而推迟税制改革是不可取的。
    专家强调,税制改革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公共选择的过程又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现在,关键是博弈各方(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纳税人和政治家)信息严重不对称,而且话语权掌控在政府和财税部门中,能不能改革、什么时候改革、改革到什么程度,完全由掌握话语权的一方说了算,广大纳税人基本没有话语权。结果自然就是“画饼充饥”,纳税人很难得到好处。财税部门的收入计划严重偏离事实,每年的税收增长严重高于预测数,收入预测形同虚设,影响政府的决策和人大会对预算的审查。政府和财政部门形成借口财政困难推迟改革的惯性,在没有强大外力压力下,这种惯性短期难以突破。而与此同时,把许多财力用在不恰当的项目上,而许多财政项目效率低下,不少项目打水漂。在我国当前公共政策、公共选择基本无效的背景下,靠政府和财税部门本身推进改革要相当的过程,而且要有足够的压力才行。这时,需要政治家执政为民的魄力才能打破改革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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