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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6-10-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郑玉英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35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讨论由来已久,诸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的税收负担设计、税前扣除确定、税收优惠制定等问题,基本上在理论界和业内达成共识,在此毋庸赘言。笔者想与大家讨论的问题是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匹配的征管制度问题。一个良性税种,要有一个良好的征管制度,否则,这个税种的优势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势必形成征收成本过高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规定,对集团性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纳税方式。长期以来这一制度规定,对于发展国家大型企业,增强在市场的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汇总在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缴纳,换句话说,就是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缴纳,就产生了税收转移的问题。有些地方税源产生的税收,没有体现为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反而归入到其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有些地方政府没有税源,却得到了该税源创造的税收收入,从中获得了额外利益。笔者认为,税收收入的来源地与归属地不一致的问题,不仅仅是地区间税收转移的问题,地区间政府的财政利益重新分配问题,实质是税收制度与财政体制所带来矛盾。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差距不断拉大,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大于地区间GDP差距拉大的速度。

  特别是资源开采企业,其所开采的资源,大部分分布在我国的边疆或少数民族地区,但这些资源所形成的利润和大量的企业所得税却流向了资源开采企业总部和核算地政府。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资源补偿机制,资源的补偿和环境的后续治理,基本无人问津。当地政府由于得不到相应的税收收入,对自然生态的破坏,环境的污染无力治理。可见,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纳税方式,加大了地区间的不平衡、不公平。因此,建议确定法人所得税时,应实行税收就地征收入库,即把当地的税源变成税收收入,然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二次分配。

  在征管的实践中,由于征管范围划分不明确,常常出现国税、地税部门争税源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在国税、地税机关之间,应按照主体税种的归属重新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交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如果出现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可以比照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或者兼营业务来处理。这样,可避免征收管理范围的交叉重复,同时,主体税种全部由一个税务部门管理,可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

  此外,在国税机关内部也要进行机构的重新调整。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征税标准统一,税前扣除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在所得税管理的形式上无多大差别。因此,可以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机构合并,壮大所得税管理队伍,弥补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单独保留国际情报交换机构,便于专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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