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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确认的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6-10-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五金 来源:中国税务网 阅读数:1947
     自从2002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文件精神,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重新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后,由于税源及为防止不正当利用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因,国家对新办企业认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几次调整和完善,力求准确,严密,便于实际操作。
    第一次、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二次、进一步明确征管范围 
    针对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情况下在征管范围上模糊,不易划分征管范围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征管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
     一、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三)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
    (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二、原有内资企业改组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按规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不论企业办理何种工商登记,应当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确定征管范围。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管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和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次、堵塞新办企业税收优惠中的漏洞
    国家为了对特殊地区或特殊企业进行扶持,对新办企业规定了如下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还有的省对民族县规定了更为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  
    由于上述政策在对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尽完善,被一些企业钻了空子,在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通过原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方式,注册成立新的企业,其实只不过是老企业翻牌,继续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制定的对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形成了税收流失的黑洞。为此,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对新办企业的认定从新确立了标准: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新政策的出台,肯定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只是对工业企业等固定投资比较大的企业有一定的效果,对其它那些因定投资少,注销和新办都 极容易的如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等的效果就极有限。特别是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就更是如些,因为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金最少只要三万元。对于现在的经济状况来说真是太容易了。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等两法合并时减速少按地域或时间减免税才能最终解决。
    四、对新办企业认定的进一步明确和特殊情况下征管范围的划分
    对不符合 (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的新办企业条件的企业,按原文件规定仍无法划分征管范围,在这里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对于新办企业的范围和认定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一系列的四个文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不朔及既往,在新文件发布之前的按原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只有在新文件发布后的新办企业,才执行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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