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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和两税合并

发布时间:2005-12-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安体富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1809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其中涉及许多税种的改革。现在两年过去了,除了提前取消农业税和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外,总的来看进展不大。最近,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一次提出要“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在税制改革中,首当其冲的是增值税转型和两套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这也是大家最关心的。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中国、巴基斯坦、多米尼加和海地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尤其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发展不利,影响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此外,还会影响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鉴于此,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2004年我国经济出现了过热现象和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增值税的转型工作从2004年7月1日起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进行试点,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新增的机器设备等部分(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抵扣的原则是,以税收增量为限,即只能从当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
  试点一年来,东北三省新增机器设备共发生进项税额40.44亿元,实际退税27.47亿元,占67.93%,尚有12.97亿元未抵退。从试点的结果看,对拉动东北地区经济的增长和结构的调整,有一定作用,但相当有限。因为东北三省实际抵退税,仅占同期三省增值税收入的3%。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试点的性质实质上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转型,主要是未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增量抵扣政策限制了试点的效果,尤其不利于老企业的发展;只在部分行业,而非全部行业试点,会滋生各种形式的避税、骗税行为,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等等。
  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上,其中包括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加强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这一目标的实现,迫切需要通过增值税的转型予以支持,而这又是可能的。这次东北试点的一个重要收获,是摸清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底数。东北三省一年新增机器设备共发生进项税额40亿元,而东北三省的GDP、年投资额和八个行业的增加值占全国的比例均在1/10左右。据此推算,全国在八个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影响财政收入大约在400亿元左右,如果在全行业推行,估计在600亿元左右,这约占目前全国税收年增长额的1/10左右,对各级财政来说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增值税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点,就在于它是中性的,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而这是以增值税在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广泛使用为前提的,它最忌讳被当作优惠政策来运用。鉴于此,并考虑到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在东北试点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增值税的转型应尽快在全国推行。如果实在怕影响财政收入的话,借鉴国外经验,最佳的方案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比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进一步到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的抵扣,从而最终实现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
  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已经多方论证。可以说,理论界和实际操作部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目前的现实是,我国关税的减让已接近最终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加大,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在加快废除,这一切使得内资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
  在外资企业经济效益普遍明显高于内资企业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制度上,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而对内资企业相对歧视,使得内资企业税负重,外资企业税负轻。这种税收政策上的差异阻碍了内资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从而大大影响了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高,阻碍着我国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和不平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内资企业是难以承受的。
  鉴于此,可以考虑另一种思路:先改革内资企业所得税,使其政策和制度向外资企业所得税靠拢,逐渐消除它们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使两税的最终合并水到渠成。具体内容包括:
  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当前实行25%左右的税率是比较适当的。对小企业应制定一个更低的税率,比如15%左右。
  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税基的确定,应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具体包括: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据实列支工资性支出;提高折旧率;提高广告列支标准;对研发费用,应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允许适当扣除风险准备金;取消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等等。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对外资优惠的也应当使内资企业同等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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