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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税收立法的民主化水平

发布时间:2005-01-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日报 阅读数:2377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偷税抗税发生率是比较高的。一方面是与立法的粗疏、执法的不力、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等因素有关;另一方面是税收立法机制缺乏必要的民主参与属性,公众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同度、遵从性较低。为此,应当努力提高税收立法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收税是国家运用强制力将一部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以用于公益需要。由私而公的强制性转化,必然容易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对抗冲动,化解这种冲动需要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参与精神,将对抗性有效转化为自主性。从法理上说,公民有权参与对自己财产的分配。税法的内容只有体现民情、顺应民意,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才能更好地达成税收立法的社会共识,确保税法的公正性。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立法实行的是行政授权立法体制。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税收立法应当采取法律形式,而不宜采用授权立法的体制。也就是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代议机构颁行,这种以公众同意纳税为前提,同时要求国家必须承担经由民主程序才能对税收进行法律规范的做法,叫做“税收法定主义”。这不仅体现了纳税人的授权是国家征税权力的本源,而且也强调了立法机关才是税收立法的主体,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严格的授权范围内才能行使有限的税收立法权。

  税法不单纯是税务机关的“征税之法”,还是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权利之法”。一方面,国家税收权应当服务、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和促进公民个体和长远利益,国家税收权必须强大到足以防止公民滥用私人财产权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度。

  税法应当体现税收公平主义原则。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我国税收立法实践中实行的“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做法基本体现了该原则。但有些地区往往偏重于区别对待,忽视合理负担,这与民主机制下的税收立法所强调的“禁止不平等对待”的原则尚有一定的距离。

  提高税收立法的民主化水平,让民众参与到税收立法程序中来,必然增强税法的公众认同度和遵从度,降低税收的成本和执法难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公众消极对抗税法的执行,减少征收阻力和偷漏抗税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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