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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修订稿

发布时间:2005-11-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国际商报 阅读数:238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修订稿。该管理规程被业内视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手段进行避税的有效方式。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这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以及劳务费用等。

  专家指出,“转让定价”的典型特征是“采购和销售在国外进行”和“高进低出”。一般的操作路径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出现亏损,而利润则被转移到海外低税率的关联公司。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所有外企中,有一半以上都处于亏损状态。有关人士分析指出,这些处于亏损状态的跨国公司有相当部分是为了避税而制造人为的亏损,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是避税手段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

  据了解,目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行为已经非常严重。税务总局反避税处苏晓鲁处长曾表示,跨国公司每年的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这当中就有60%以上是利用转移价格,转移所得利润逃避税收的。曾有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缴纳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盈。

  “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避税,导致了我国税收的巨大损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邢厚媛研究员告诉记者,我国为吸引外资在税收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一些跨国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这些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在利用转让定价等方式逃避我国的正常税收,这对我国的宏观管理提出了挑战。

  有关人士指出,此次新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更加细化和严格,并对税务部门重点审计的对象做出了原则规定,规定将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及其应计利息也视做关联企业的交易额,每年都将有税务审计人员对此种交易类型进行检查。

  邢厚媛认为,这次《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重新修订,体现出我国在打击避税方面的进步。修订的规程大大加强了中国税务部门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避税、逃税和偷税的打击力度,在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同时,对于反避税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专家提醒,尽管规程的出台是一件好事,但更重要的是在执行上要认真落实。只有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真正发挥规程的作用,有效地打击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逃避正常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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