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培训园地 更多菜单 Menu

方正税务师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问答(一)

发布时间:2016-03-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董雪 阅读数:2036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现在小编就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期间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整理汇编,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税前列支的福利费扣除凭证到底应该怎么掌握?

有人问,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实际列支工资14%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列支项目较多,包括补助、补贴,还有发放的实物,食堂的支出等,具体的列支凭证应该怎么把握?

企业要税前合理的扣除职工福利费,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职工福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是指:(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2)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所以,企业在具体费用列支时,就要区分、判别该项费用是否符合以上规定。

一般来说,企业如果直接发放一定金额的现金给职工,则企业提供的能够证明实际发放的单据就可以作为列支凭据,比如发放单、领取表等。如果是企业购买一定实物再发放给职工,那么,购买商品时获取的购买发票才可以作为列支凭据。

现在有很多企业会为职工设立食堂,对于食堂所发生的费用要分情况处理。比如食堂的一些必要器具设备,如果是企业购买,企业所有,则应该按照购买时取得的发票进行列支,若是职工自行购买,企业给予补贴,设备器具不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则实际的拨款单据就可以作为列支凭据,企业对食堂的经费补助、补贴也可以以拨付补贴的单据作为列支凭据。

这里要提醒大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5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中提到,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对“合理工资薪金”要求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当然,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必须是每月固定发放的才可以作为工资扣除,而不是发了现金就可以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第34号公告同时提出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这就表明,企业已经在汇算年度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只要在该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就可以选择在该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房地产企业“曲线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对银行贷款依赖性很大,但是受到一些政策原因的限制,房地产企业直接取得银行贷款非常困难,因此有些企业将房子过户到职工或其他个人名下,个人以此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企业实际使用这些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以取得的个人名义的利息结算单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规定,除企业向股东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关联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曲线借款”方式。在这种借款方式下,实际上是“个人和银行”、“企业和个人”的两个借贷关系。首先,与银行签订形成借贷关系的是个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也是个人,而企业与个人之间又是另外一种借贷关系,将两个借贷关系合并,以个人支付银行利息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显然不符合规定。如果扣除,应由向企业提供价款的个人与企业签订合同,在形式实质上满足(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扣除,按时支付利息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预提但尚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有人询问,虽然开发项目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产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尚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确立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制度,根据《土地增值暂行条例》的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在符合法定条件后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确定的应交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而不符合条件自行计算又未实际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并没用实际形成企业的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近期发生在上海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例,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税局第五稽查局的纳税调整行政诉讼案中就涉及到预提未缴土地增值税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问题,最后以上海市国税局及其第五稽查局的“全面胜利”而告终。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下,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为了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了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以前年度购进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截至20151231日账面净值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第三条的具体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12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1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公告的表述中使用了 “持有”、“折余价值”这些词。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方式很多,包括购买、自建等。“持有”说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不再限制其原始获得方式,也不仅仅限于2014年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企业之前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都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公告中的“可以”一词说明企业可以选择按照这一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原来的方法进行处理。

五、企业举办年会所产生的费用该如何列支?

每年年终,大多数企业都会组织员工召开年会,借此机会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计划下一年度的发展。在举办年会时会产生各类费用,包括会议费、场地租赁费、餐饮费、礼品费等,那么这些费用该如何合理的列支呢?

企业年会、年中联欢会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式:

1、将所有事项承包给相关会议承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产生的费用的处理就比较简单,直接按照取得的会议费发票将其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公司自行组织举办

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费用就要有不同的列支方法。自行举办年会,一般会产生以下费用:场地、道具租赁费、用餐及烟、酒费用、发放给职工的表演奖励、外请人员的出场费以及印制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礼品、海报等。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其列支到不同的项目,比如餐费、烟、酒及送给客户的礼品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进行限额扣除;带有业务宣传性质的礼品、海报可以列入“管理费用-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发放的员工奖励计入福利费,其他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六、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时,未分期核算的开发成本如何分配?

有房地产企业的工作人员问到,他们在项目开发初期,未按开发分期核算成本对象,而是将所有发生的开发成本都归集在一个成本对象中,开发产品又是分期完工,分期销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结转与销售面积相匹配的计税成本?

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借鉴工业企业将生产成本在完工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的方法——约当产量比例法。

这一方法是将月末在产品数量按照完工程度折算为相当于完工产品的产量,即约当产量,然后将产品应负担的全部成本按照完工产品产量和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的比例分配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

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完工百分比(完工率)

某项费用分配率=该项费用总额/完工产品产量+在产品约当产量

完工产品该项费用=完工产品数量*费用分配率

在产品该项费用=在产品约当产量*费用分配率

              =该项费用总额-完工产品该项费用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在建的未完工产品的建筑面积按照合理的完工进度折算其实际建筑面积,比如计划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完工进度为60%,则可以将其折算为600平方米,计入总的建筑面积,按照这一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开发成本,已销售的部分按照已销售建筑面积分摊开发成本。需要区别的是,在项目进行开发时,该项目的土地面积一般是可测量的,所以取得土地的成本不需要进行折算,可以直接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对于前期开发费用、建安成本等其他成本就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分配。当然使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企业的开发产品属于相同类型,成本投入差异不大。

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完工百分比法只是在进行成本计算时的一个无奈之举,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依据,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向主税务机关说明成本的结转方法。为了降低涉税风险,建议大家在项目初期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0931号公告的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