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学习笔记系列之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用途及选择填报
2013年6月19日,为应对“营改增”全国试点及满足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信息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以下简称“2013年32号公告),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需填报主表一张、附表5张,小规模纳税人需填报主表一张、附表一张,附报其他资料若干。同时,通知还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该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随后,随着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出台,如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小微企业减免税等,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的通知和公告,分述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在2013年第32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在2013年第32号公告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第32号公告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小微企业不需要填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即,截止2015年10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需填报主表一张、附表七张,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主表一张、附表一张。
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除了主表外,是不是所有的附表都需要填报?不一定,要看企业的业务实际。下面,就分别说一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7个附表都有哪些用途?怎样选择填报?
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附表一主要放映纳税人本期实现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详细情况。行次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的不同,分为四种情况分别填报,即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抵退税和免税销售。对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需要单独列示。列次按开具发票情况分为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等分别填报。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发生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一项业务,需要区分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对应的税率和开具发票情形选择唯一对应的单元格进行填报。如果本期没有发生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则不需要填报本附表。对于施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本附表。
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
本附表放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额等情况。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需要区分取得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分别填报;进项税额转出中需要区分转出的原因,如是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还是非正常损失分别填报;待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区分专用发票还是其他扣税凭证和认证通过的时间分别填报。企业只要发生上述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就要填报本附表。尤其是,取得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认证通过后,没有在认证通过所属当月的报表中申报,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列举的几种客观原因外,就不能再以后月份申报抵扣了。
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表
本附表适用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执行差额征税政策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本附表。截止目前,“营改增”后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只有六个,如融资租赁、客运场站等,其他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本附表。
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本附表有两个用途,一是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二是反映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需要填报该附列资料的纳税人包括以下三类:1.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附表。
附表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本附表用于放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这是200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转型后,即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后新增加的附表,用于税务机关掌握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设备购置以及抵扣使用情况。部分财务人员认为,进项税抵扣情况已经在附表二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反映了,没有填报本附表,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如果本期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但没有填报本附表,还是存在风险的,可能会受到相关处罚。如本期未购进固定资产、或者购进但不符合抵扣条件不申报抵扣,则不需要填报本附表。
附表六、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本表适用于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同时缴纳消费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附表。
附表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本附表放映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免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
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除填报主表外,附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填报。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除了享受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其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填报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外,平时只填报主表一张。
梁建英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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