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5日 星期六 |
基本资料:某制药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人均月工资75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当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10%,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0元。因为借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超支利息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10000×(10%-7%)=150000(元) 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48500[(300000+150000)×33%],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元(10000×10%×500×20%)。有什么办法避免这种支出? |
筹划分析:如果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7%,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全额扣除。每人每月增加工资额25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775元,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 |
筹划结果: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了49500元(150000×33%);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减少了30000元[10000×(10%-7%)×5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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